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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考核办法doc.doc

1、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行为,提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从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指具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相关从业资格,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2、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分为项目经办人及项目主管。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全市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并具体管理考核市南、市北、李沧区及其他通过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日常从业行为,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做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及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职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等情况。 第六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季度统计、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季度初统计前一季度的考核分数,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分-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分-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

4、考核等级为D级。 第七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八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

5、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5分; 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5分、12分、1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三)本市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外埠市场所负责代理的招标工程项目,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

6、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每10万元对项目主管及项目经办人加0.001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负责代理的招标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每10万元对项目主管加0.002分,对项目经办人加0.003分。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从业人员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第十条 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主管及项目经办人均扣40分

7、并停止从业资格: 1.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的; 2.参与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 3.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制作投标文件等违法违规服务的; 4.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原因引起投诉,情节极其严重的; 5.经查实,利用工作之便向中标单位介绍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 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所负责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主管每次扣10分,对项目经办人每次扣20分: 1.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2.直接干预资格预审或评标、定标的; 3.对有关行政监督

8、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4.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5.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 6.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三)所负责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主管每次扣5分,对项目经办人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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