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咨询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沈氏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事,就合作举办司秀艳画展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一、 甲方于2011年9月17日至2011年10月3日提供10幅司秀艳创作的宗教类麦秸画作品和两幅获奖作品供双方合作举办画展之用。另准备2幅其他类型的作品做替补。二、 甲方保证已经充分获得所有展出作品的所有权或该所有展出作品所有权人的授权,并在展出期间有权出售或处分所有展出作品。三、乙方提供南京紫峰大厦4楼-3V画廊作为举办司秀艳画展所需的场地,同时保证所提供场地的设施,设备及安保措施符合高规格画展所应具备的条件。四、乙方承诺乙方在双方合同举办画展期间
2、对场地享有充分的使用权。五、如所展出作品有买家,由甲方来确定展出作品的售价(展出前甲方将展出作品的价格清单给乙方),产生销售后,甲方获得拿销售收入的40%,乙方拿销售收入的60%,税费亦按此比例承担。六、 如在展出期间,没有售出展出作品,由甲方支付给乙方10000元做为办展费用。七、.2011年9月17日上午10点举行开幕式,乙方提供背景台长6米,高2.4米,甲方制作喷绘图。甲方于2011年9月16日晚22点后,或者于2011年9月17日:前喷绘。提供全套音响设备。提供高2个广告位亚膜,KT板,不包边,内容由甲方提供,乙方审核。1.7米,宽57.3米,费用甲方承担。位于紫峰大厦前门和商场楼V画
3、廊显著位置。八、 乙方在3V画廊提供液晶显示器一块,用于播放我放制作的介绍麦秸画历史的视频。 画展之前,可以提供作品的存放地。九、9月份产生的销售额,于10月1日结清。 10月份产生的销售额,于11月1日结清。十、违约责任1、如甲方不能如期提供提供10幅司秀艳创作的宗教类麦秸画作品和两幅获奖作品供双方合作举办画展之用。因此而产生的画廊档期闲置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费用为 万元。2、如甲方未能保证已经充分获得所有展出作品的所有权或该所有展出作品所有权人的授权,并在展出期间有权出售或处分所有展出作品。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由此而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也由甲方承担。3如乙方因场地使用而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不能按期举办的,乙方不得收取乙方办展费用;如不能举办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准备展览而支付的实际损失。4、 如因乙方设施、设备及安保措施的问题而致展出作品丢失,损毁的,乙方应按展出作品售出价的40%赔偿给甲方。十一,双方就合作举办画展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 双方如就合作事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