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盟店加盟合同甲方:乙方: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两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授权乙方_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合同:第一条:加盟条件1. 乙方必须为有志于美容行业的创业人士。2. 乙方必须为现有或即将开办美容院,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3. 加盟店基础美容床位不低于五张,营业面积不少于六十平方米。4. 乙方代表必须为当地户口或提供当地户口人的担保书。第二条:加盟店的受权及设立1. 甲方授权乙方在_范围内设立_机构,使用本公司的名称,商标,标识等。2. 乙方应持甲方提供的相关手续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
2、备案。第三条:加盟经营产品配置1. 本合同规定经营产品只限于加盟店内服务及销售。2. 甲方拥有美容护肤系列产品,以甲方提供产品检验资料等文件复印件(详见附表)3. 形象加盟首次进货产品均由甲方统一配置(见附表)第四条:产品价格1. 乙方享有加盟店全国统一加盟价,以甲方提供市场零售价标准参考销售。2.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约产品规定的相关事宜。第五条:产品供应(换,退货)及结算方式 1. 本合约期内,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合约规定之经营产品。2. 本合约期内,乙方不得从其化渠道进货或订购本合约规定之产品。3. 乙方向甲方购货,在统一订单上准确填写产品编号,名称,数量,传真到甲方确认,货款汇到甲方指
3、定帐号后,甲方两天内发货。4. 乙方收到产品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办理退换货,由甲方承担退货费用;非甲方责任引起的货物破坏,变质等问题,除第三者外,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除质量问题外概不退货;换货则按以下规定,购进本草丽人产品在完好无缺的前题下(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因产品滞销问题,每次调换产品的金额不得超出当次购进产品金额的30%且按以下规定调换:1) 所调换产品的进货期在90天以内的,甲方按进货金额调换;2) 所调换产品的进货期在180天以内的,甲方按进货额的八折调换;3) 所调换产品的进货期在270天以内的,甲方按进货额的五折调换;4) 所调换产品的进货期在360天以内的,甲方按进货额的
4、三折调换;5) 所调换产品的进货期在360天以上的,甲方不进行调换;6) 所调换产品的时间以工厂的出库清单,产品本身的喷码及托运单核查为准;7) 所调换产品将在下次进货中冲抵货款,不在当次的进货款扣减。第六条:经营规范1.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统一CI形象;营业场所及设备按实际情况合理布局;2. 乙方应严格贯彻实施甲方指定的经营策略及方案开展业务,以确保共同利益。3. 乙方服务人员须接受甲方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4. 乙方应遵循“十个统一”的原则接受甲方的管理(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价,统一品牌,统一经营,统一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广告,统一规范管理)5. 乙方开展业务时,不得采取不正
5、当竞争及非法经营手段谋取暴利。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交他人。若乙方未按甲方制定的经营策略及方案来开展业务造成经营不善,应及早向甲方提交报告拟定补救措施;若乙方欲停止营业,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7. 乙方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机构后,不得经营与甲方企业有雷同的其它产品品牌,如原有其它品牌产品,则甲方给予_月有期限消化,此期限到后,如乙方在正常经营情况下仍需保留与甲方品牌有雷同的产品,则需与甲方另订须完成甲方产品的月销售量,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的区域独家保护权。如乙方的经营不正常,且有损害甲方的品牌形象或利益,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8. 乙方在符合经营
6、规范下,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区域有独家的保护权。第七条:经营保证1. 在加盟期限内,乙方首批购产品人民币_元整,(小写:_),以后乙方每月计划订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_元整,(小写:_)。2. 加盟期限内,乙方年度计划进货总额折合人民币_元整,(小写:_)。第八条:财务管理1. 乙方须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2. 乙方购货可使用现金,银行转帐,电汇等方式向甲方订货。乙方的经营须在当地依法纳税。3. 乙方需甲方到该店举行美容讲习会,除长途差旅费用外,食宿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在需要开会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双方具体安排的时间开会。4. 乙方要求甲方派驻美容导师或市场营销人员协助工作,除长途差
7、旅费用外,食宿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需人员须提前10天申请、且按甲方的具体时间安排)。5. 甲、乙两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营连锁事业,各种报表须如实填写,不得虚报、假报、压单不报。第九条:甲方责任1. 乙方取得加盟权,甲方提供美容院管理体系,加盟授权牌等促销物品(详见附表);2. 甲方负责乙方所需产品的及时供应;3. 甲方对_产品提供相关资料及质量保证,但若以下不承担责任:1) 客户误用;2) 客户不按标识或说明书使用;3) 产品超过保质期。5甲方有维护乙方市场的义务,不得在乙方加盟区域内销售本合约规定产品,如有违约负责串货额五倍的赔偿。如乙方市场遭到其他方恶性串货,甲方接到投诉后需在三日
8、内赶到乙方处进行调查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理时间,否则视为违约,负责串货额五倍的赔偿。6乙方秉承共同严格维护市场繁荣稳定的原则,不得在规定外区域销售本合约产品,如发现串货行为,查证属实将负责串货额五倍的赔偿。第十条:保密约定1. 合约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另一方的商业机密,及有损对方企业品牌形象、利益的行为。2. 甲方商业机密、经营技术、知识产权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者使用或参考。如有泄密造成损失,甲方有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 乙方须在当地建立良好的关系,若乙方违约经营及销售,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2、 乙方不
9、正当经营或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约,并保留对乙方追 诉的权利3. 甲、乙双方如一方未能全面履行义务,则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整改措施,并具有向违约方追索赔偿金或违约金的权利。第十二条:合同的期限及解除1、 本合同有效期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满后,若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应提前一个月续签合同;2、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如涉及诉讼,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第十五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其达成的条款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代理签约人: 税 号:传 真: 帐 号:联系 电话: 邮 编: 乙 方: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代理签约人: 税 号:传 真: 帐 号:联系 电话: 邮 编: 签约地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