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拖拉机配件生产流水线转让合同 受让方:焦作强人机械制造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焦作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陈琳 转让方:郑州新华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郑州市农业路66号法定代表人:闫舒为实现电子生产经营需要,甲方拟收购乙方拥有和控制的流水线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设备包括压模设备、封口设备、供电设备、包装设备及其它设备,具体详见(设备明细表),设备原值1000万 元,经双方约定价格为 900万元。 第二条 付款方式 在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人民币 450万元,其余价款在 1年度以后按季度支付,其中 1年度内每
2、季度支付 50万元, 1年度以后每季度支付 62.5万元。 第三条 设备交付时间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 450万后 10个工作日,乙方将机器设备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 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乙方将为正常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而形成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包括管理诀窍或技术诀窍)。 第五条 陈述保证承诺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让设备转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甲方受让乙方的设备,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受让决议; 4、甲方对乙方转让的设备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5、甲方保证有能力支付全部
3、转让价款,并执行本协议规定的甲方义务; 6、甲方保证受让乙方设备用于在设备地设立新公司; 7、甲方保证受让乙方设备后用于在焦作市的开展生产经营,由其自行承担。 8、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乙方具有转让设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资产状况(包括设备的外观、性能、操作及维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甲方作充分的陈述、说明,没有其他保留; 4、乙方为设备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第六条 交接验收 在 2008年 5月8日至本合同生效前,乙方允许甲方
4、无偿使用设备及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同时,甲、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办理转让设备的交接手续,甲方对设备的各种要求见交接清单,该清单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 费用负担 转让设备的拆卸、运输及安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卸货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转让款人民币 450万元后,未依期交付资产,按未依期部分的资产价值每天 20000元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在10 天内不交付资产,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已收乙方款项,并按
5、转让价款总额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乙方交付资产中,属海关监管部分,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海关的处罚,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该部分设备的价值,按发票价扣除折旧由乙方返还相应价款给甲方; 4、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未能按约定支付首期转让款人民币45 0万元,按每天 20000元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逾期 10天,视乙方中途毁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本协议转让价款总额 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5、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转让金,按逾期支付转让金价款每日 20000元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并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 不可抗力、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包
6、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 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合同双方认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如
7、果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主张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设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响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 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及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 除系本次设备转让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双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有关本合同资料则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通知 1、因本合同而致缔约双方相互之间所必须之正
8、式联系、通知与信息传递等事宜,均须以书面方式知会对方。 紧急情况下,通知方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2、本合同确定的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3、各项书面通知应送达对方下列地址: 甲方地址:焦作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邮政编码:454010联系人:陈琳小姐 电话:039183911603传真:039183911604电子信箱:chenlin321 乙方地址:郑州市农业路66号邮政编码:452370联系人:闫舒小姐 电话:03712985172 传真:03712985172 电子信箱:
9、zahngli163com 4、合同任一方变更其地址或电子信箱,应在新地址(电子信箱)启用 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江苏省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项约定。
10、 第十六条 其它事项 1、本协议以中文制作,正本一式 2份,甲、乙双方各执1 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设备明细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合同各方:甲方(盖章):焦作强人机械制造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签字):陈琳签署日期: 2008年 6月21 日 乙方(盖章):郑州新华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签字):闫舒签署日期: 2008年6月21 日拖拉机配件生产流水线转让合同姓 名:闫舒 陈琳学 号:0512050213 0512050204专业班级:国贸05-2班国际关系学作业姓名:闫舒班级:国贸05-2学号:0512050213国际关系学作业姓名:徐盼庞博班级:国贸05-2学号:0512050208国际关系学作业姓名:陈琳班级:国贸05-2学号:05120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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