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甲方(培训机构): 乙方(学员):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学员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第一条 甲方须公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参加(A1 B2 C1 其他 )类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实际操作培训地点为 。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第三条 乙方一次性向
2、甲方支付培训及相关费用共计 元(大写为 )。乙方各科目首次考试(即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支付与补考相关的费用。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2、向乙方提供具有相应执教资格的教练员、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条件的本校教练车和经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教学场地。3、乙方报名后,甲方应于 日内安排乙方进档(乙方不满足进档条件的除外),进档后 日内安排乙方参加理论考试(乙方必须通过甲方的考前测试);乙方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后,甲方应于 日内安排乙方上车培训。4、甲方应提前 天通知乙
3、方参加培训(甲方按时通知,因乙方延误的,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安排考试培训事宜)。5、甲方收取费用时,应向乙方出具税务部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违者一经查实,甲方赔偿所收取本合同约定之外价款的10倍于乙方。6、甲方在培训过程中应遵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2、培训过程中,乙方若受到甲方不公正对待,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同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
4、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4、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字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5、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第六条 乙方要求退学的,应配合甲方及时做好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注销手续。如需退费须本人持交费票据到甲方总部办理,甲方应按下列条款执行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应费用。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所交费用:a合同生效至车管所受理前,因乙方身体条件变化不适宜参加培训(出具市级医院相关证明)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参加培训的;b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安排乙方参加培训(甲方按时安排,因乙方延误的除外)。2、乙方在本人持有的机
5、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2年)届满,未能完成全部科目(含科目二、三)培训和考试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交费用不予退还。3、合同生效至车管所受理前,乙方要求退学的,在退还所交费用中扣除甲方为乙方办理入学的手续费、劳务费共计200元(含邮寄费、照相、教材等费用)。4、乙方在车管所受理一年以内未上车训练,要求退学的,在退还所交费用中扣除甲方为乙方代交、代办的各项费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劳务费共计800元。5、车管所受理一年以上或上车训练后,乙方如要求退学的,不予退费。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第八条 乙方在训练场内培训过程中因不服从教练员指导造成意外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
6、经济赔偿责任。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有关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向:1、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甲方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
7、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
8、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
9、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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