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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令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doc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2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

2、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管理建筑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标准;(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管理;(五)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工程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

4、全责任:(一)自开工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监理所需费用;(三)涉及深基坑工程的,在基坑支护完工后、主体工程基础施工前,会同支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坑壁支护体系进行联合验收,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二)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检查等各项

5、规章制度。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参加投标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二)开工前,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三)保证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四)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五)深基坑开挖前,持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及排渣手续到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围挡的设置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七)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取

6、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竣工报验时,一并报送备案;(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第九条保险公司在经营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可以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安全服务。第十条勘察、设计以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责任,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建筑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

7、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救援费用,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建立应急救援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安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家库”,并建立联络通信网络。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企业所在地和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备案;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机械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三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

8、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除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或安全生产施工标准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对非经营行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十七条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房地产开发、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中,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记入企业信用信息中。第十八条大连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第十九条大连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则和安全生产施工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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