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交车车体广告合同合同签约双方广告主: (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商: (以下简称“乙方”)合同签定地: 乙方拥有公交线路车内广告发布权,甲方要求在乙方拥有的媒体上发布广告。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展示产品品牌: 二、广告形式:公交车内广告。 三、媒体数量: 辆。 四、广告发布期 、双方确定,广告发布期为 。 、双方约定,广告预期发布日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双方同意,甲方车内广告发布期以实际单车广告车上道之日为准。 五、广告费及线路明细另附合同附件。 六、付款方式: 七、付款之相关权责 1、在广告发布期内,甲方如需更换画面,画面的制作与粘贴等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另行交付给
2、乙方。 2、若甲方未能按限期付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交纳该笔迟延款项的滞纳金,滞纳金应连同该迟延款项在约定付款次日起一个星期内同时缴纳。如果甲方迟延付款或未按规定金额付款,超时一星期,乙方有权撤销甲方广告画面,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先前已交纳款项不予退还,并向乙方支付与合同余款等额的违约金。 3.甲方付款方式: 3.1以现金(人民币)形式支付,甲方须先收到乙方盖有财务章的收据,否则视为无效,后果自行承担。 3.2以转帐支票(人民币)形式支付,甲方须正确填写支票名头(参照合同章),如因甲方未填写支票名头或填写不正确,致使乙方收取支票出现问题时,甲方承担其后果。 八、广告设
3、计 、如甲方需要乙方为其产品进行广告设计,甲方需要在合同预期发布日前七天内向乙方递交设计必需之资料,并在乙方通知完成样稿后三日内对样稿及颜色进行确认。 2、如因甲方违背上述规定之时间,从而造成广告不能按期延期发布的,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合理通知催告后仍不如约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3、乙方对所设计的样稿享有著作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以外任何场所采用,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要求赔偿。 4、 甲、乙各方进行广告设计如使用人物肖像等元素,须保证使用的合法性,否则产生法律纠纷后果自负。 九、广告制作、发布及后期维护 、乙方负责广告报批、制作及发布,同时负责广告车辆本
4、身的清洁和维护事宜。 、如果发布期间由于公交车事故造成广告发布事实停止,乙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并负责修复费用。因公交车修复停运的时间,以车队所属公司书面证明材料为准,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在正常发布期满后顺延。 3、运营车广告有所损坏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无偿修复,广告发布时间在正常发布期满后顺延。 4、乙方须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已确认的设计稿进行广告制作与发布,如有违反,乙方应无条件重新制作。为此,甲方不再承担其制作费用;由此导致的暂停时间将在合同发布期结束后顺延。 十、不可抗力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政府行为、罢工停运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令
5、本合同终止或部分终止时,双方停止履行合同或停止部分履行合同。甲乙双方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互不追究责任。 十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行政条例约束。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广告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正,费用均担。 十二、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合理催告后仍不按约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违约一方需按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及时签定补充合同。 十四、如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保
6、密条款 甲乙双方视本合同为保密文件,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其它约定 甲方应将所发布产品商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产品证明文件提交给乙方用于工商局、交警队、交通局审批等,如甲方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而影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以上所提文件资料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广告发布期满之日终止。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九、本合同为打印版本,共 页,标有页码,并加盖公章.如因涂改而未在涂改处加盖公章,均视为无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日 期: 日 期: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电 话: 电 话: 联 系 人: 联 系 人:广告费及线路明细: 线路 数量 单价 发布期 合计总 计: 大写: 小写(R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