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3 ,大小:42.50KB ,
资源ID:3345782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34578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超市转让合同约定不明商品价款如何认定.doc)为本站上传会员【胜****】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超市转让合同约定不明商品价款如何认定.doc

1、-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超市转让合同约定不明商品价款如何认定张建军案情2003年10月11日,浙江温州商人季某与吉安市人彭某在泰和县签订一份百家福超市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1、季某将其在泰和经营的百家福超市转让给彭某,转让费为人民币78万元(商品、房租除外,其他全部包含);2、所有商品在保证完好,且未过商品危险期的前提下,彭某按进价全部收购。协议还对付款方式及有关证照过户作了明确约定。10月16日,彭某按约定给付季某超市转让费78万元。当日双方对超市所有商品进行了盘点,制成盘点表一式两份,表中列出了商品名称、数量和零售价格,且双方对所有商品按原

2、季超市电脑进价各自在盘点表上记载汇总,双方代表在盘点表上签名认可。报废商品和退货商品也按季某超市电脑价计算,彭某对此未提出异议。季某即将其经营的百家福超市营业场所及全部设施包括电脑移交给彭某。后季某按协议约定向彭某索要近2万种商品货款时,双方对如何计算商品价款总额时发生争议,季某要求按其经营的原超市的电脑进价计算商品总值,彭某则认为应按商品的原始进价单核定商品总值,拒绝付款。双方协商不成,因此,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支付商品货款共计932840.88元。在举证期间,原告向法庭提交了1031种商品的原始进货单,价值116679.60元,后经法庭核对,有1004种商品的进价与电脑上的进价完全

3、相符,只有27种价值1530.70元的商品与电脑记载的进价不一致,且差额极小,仅占1.29%。被告也向法庭提供南昌洪城大市场部分供销商的书面证明,以证实原告部分电脑进价存在高出实际进价的事实。同时被告向法庭提供按己方进价核算的商品货款单,商品总价款为682628.83元。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原百家福超市诉争商品的进价。对此合议庭成员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原告提供的电脑进价确定商品总值。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在超市转让协议中约定“按进价收购”并不排除电脑进价。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实行的是定期定额征税制,原告无法向法庭提供全部商品原始进货单。原告在举证期间向法庭提供了1031种商品的

4、原始进货单,价值118210.30元,经核对有1004种商品的进价与电脑上的进价完全相符,只有27种价值1530.70元的商品与电脑记载的进价不一致,且差额极小,仅占1.29%。可以认定季某的电脑进价单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故对双方争议的商品进价应按原告电脑记载的进价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被告提供的商品进价计算商品价款总额。理由是:原告电脑上的数据属于人工劳动的结果,它不是原始数据的必然再现。经过人工操作显示的价格,难免存在随意性和不真实性。诉争商品有近2万种,原告只提供了1031种商品的原始进货单,尽管证实了1004种商品的真实进价,但不能证实全部商品的真实进价。且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证明原

5、告提供的部分原始进货单存在虚假,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全部商品原始进货单,原告无法提供。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被告在接手超市后已将诉争商品全部售出,本案不能简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按被告提供的进价确定诉争商品的进价总额。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双方的进价纠纷应以公平原则折中处理,取原告电脑价计算的商品价款总额和被告提供的进价确定诉争商品的进价总额两数的平均数。理由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超市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该协议合法有效。但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如何确定商品的进价约定不明,以致于一方提出要以电脑录入的进价为标准,一方提出要以原始

6、进货单据为标准,纠纷发生后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因此,对于本案纠纷的引起,双方皆有一定的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上述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如何确定进价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时,本应遵循诚信原则及交易习惯,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各自主张是真实的,而原告在诉讼期间并没有提供全部商品进货单印证电脑中的进价,被告虽向法庭提供了进货单,但其进货时间、渠道不同,又无法充分证明原告的电脑录入的进价全部不属实。诉讼期间,虽然被告向有关商家进行了调查,证实原告所提供的部分进价的确存在虚假,但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仅是部分商品进价不实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有的商品进价都不实。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到原告未能提交全部商品的原始进货票据,且商品现又全部由被告销售或处理完毕,无法核实商品的原始进价,因此,对双方的进价纠纷应以公正原则折中处理为宜。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