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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doc

1、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

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1.5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

3、 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棚户区改造资金

4、要严格报账手续,规范结算行为和报账程序,从严控制现金支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职工监督。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开支。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费用。工程直接支出是指经过招投标或议标程序,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主体工程支出。间接费用是指工程设计费、监理费、报建费、绿化费、土地分割费、地上建筑拆迁费,以及其他为棚户区改造工程支出的费用。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程序及工程结算款支付程序,严格按照**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负责制》(试行)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工程资金支付要以工程合同、标书、工程进度、工程监理及相关责任人的

5、批示等作为付款的必需依据。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棚改工程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争取并落实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筹集的各项棚改资金,在企业基本核算帐户内设“专项应付款—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财政补贴、企业补贴、职工筹资)”科目核算,工程项目建设支出在“在建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科目核算。 划拨各片区的棚改资金在“专项应付款—棚户区改造资金拨款”核算。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做好项目竣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完成后属于职工个人财产的固定资产,报经局审核后,可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及企业提供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账面价值。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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