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经批准后生效?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经批准后生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是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必须满足该条件,即经审批通过的股权转让合同才有效,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合同无效。中外合作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才生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编著的公司并购法律精解与百案
2、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该书以“新加坡吉保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建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股权转让纠纷案”为点评案例分析了该问题。欲进一步详细了解该问题,建议阅读参考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公司并购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主编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他们律师所的团队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该领域的法律问题可以与他们探讨交流、委托处理该领域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法律分析: 合同生效有三种方式,第一种为自然生效。即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没有法定
3、条件和当事人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合同生效适用此种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二种为合同当事人约定生效。当事人订立合同,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合同生效方式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来决定合同生效的情形,对于合同生效的判定,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三种方式为法定生效。即法律对于合同的生效方式有强制性规定,法律对于特殊形式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有特别规定,例如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4、股权转让都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合同生效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否则无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中外合作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才生效。新加坡吉保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建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吉保公司和建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本案争议点之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双方转让的股份是新梁溪公司
5、,新梁溪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其股权转让需经过审批机关审批通过,审批通过是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而本案股权转让经过无锡外经委的审批,转让行为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建业公司认为新梁溪公司办理转让手续违法是不能成立的。另外,吉保公司认为建业公司采用欺骗手段与其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此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从本案的证据显示,建业公司并无欺诈事实,也不能以此来判定股权转让无效,且合同内容已经部分履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实践中,许多中外合作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没有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合同归于无效,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必须认识到该点,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北京公司法专业律师团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电话:186-0190-0636(北京)邮箱:lawyernew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