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贷3006)V.200808 合同编号: 甲方(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行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抵押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 (本合同中简称“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以如下“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 押 物 清 单抵押物名 称权属证书及编号处 所抵押物面积(平方米)抵押物评估价值 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依
2、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乙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第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 (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债权为甲方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地、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借款,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此时发放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债务人尚未偿还的借
3、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乙方对甲方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的,甲方可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及借款额度内,分多次向债务人提供借款(但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借款本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借款额度),乙方对甲方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条 被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即¥ 元(大写:人民币 ),担保抵押权人的如下债权:(一)债务人于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支用但尚未结清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的借款本金。(二)因上述借款发生的所有利
4、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抵押权存续期问 抵押权的存续期问从额度有效起始日期至所有额度借款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甲方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乙方确认。甲方与债
5、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乙方事先同意,乙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增加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情况除外。 抵押权存续期间依主合同约定变更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乙方事先同意,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乙方以抵押物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十日
6、内向甲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甲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得到全部受偿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乙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代为保管。 乙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甲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甲方为优先受偿人,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甲方。 对该保险赔偿金,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
7、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 (三)经甲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九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 (三)经甲方同意,
8、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应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条 抵押物的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
9、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 (三)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甲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约及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
10、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 (三)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三条 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甲方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保险、登记、鉴定、保管、提存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已充分认识到
11、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乙方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一)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二)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妥登记。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 声明条款(一)乙方清楚地知悉甲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二)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
12、并充分理解。(三)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甲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乙方(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年 月 日本人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乙方的担保行为,并承诺与乙方共同承担担保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乙方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年 月 日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一)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二)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妥登记。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 声明条款(一)乙方清楚地知悉甲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二)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三)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甲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乙方(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年 月 日本人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乙方的担保行为,并承诺与乙方共同承担担保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乙方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年 月 日-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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