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单保管合同 编号:TTCO-S-L-XTCD03-201403-CDBG-09 甲方(委托人):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生有 联系地址: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1号阳光新城别墅区A7栋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10-85353516 传 真: 乙方(保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46号 邮政编码:063000 负责人:林向阳 电话:0315-3735910/15931514683 传真: 0315-3738639 鉴于: 甲方为依法成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信托
2、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信托财产的保管业务。 甲方与“西藏信托•信唐存单3号单一资金信托”(下称“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名称及编号:西藏信托•信唐存单3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编号 TTCO-S-L-XTCD03-201403-XTHT-01 )项下出质人(即迁安市卧龙金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出质人”)已签署《存单质押合同》(编号TTCO-S-L-XTCD03-201403-CDZY-06),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存单质押合同》项下甲方作为质权人所持有的质物的保管人。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中
3、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相关规定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保管对象和期限 1.本合同的保管对象是指《存单质押合同》项下出质人提供的单位定期存单。其与《存单质押合同》的附件《存单质押清单》所载一致。 2. 保管期限同资金信托期限,起始日为2014年 月 日。资金信托终止,则本协议项下之保管自动终止,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保管期限不得进行变更。 第二条 保管方式 1.存单的交接及保管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存单的交接采取如下方式: (1)保管期间内,甲方向乙方发送加盖甲方与出质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存单质押清单》的原件或传真件,乙方即有权据此对存单进行收取、审核、占有
4、及保管。如甲方发送的《存单质押清单》为传真件,则甲方应在发出传真后【/】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邮寄给乙方。 (2)乙方按照《存单质押清单》向出质人收取存单,并根据《存单质押清单》对存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乙方对存单单独存放,妥善保管,之后再发现存单有伪造、变造的,对于伪造、变造存单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收取存单后,应将《存单质押清单》加盖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传真至甲方。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存单(包括但不限于存单存在的瑕疵、要素不清、存单的真实性难以核验等),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有权拒绝接受该存单。 2.存单的支取 (1)借款人已按期足
5、额偿还该贷款本息,或在贷款到期日之前提前还款的,则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对应的存单质押。 (2)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该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实现质权的情形,则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应将对应的封存的存单拆包,并将存单款项直接划付至甲方下列信托专户或直接划付至借款人账户用于偿付信托借款本息: 户名: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 账号: 第三条 存单保管费用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愿向乙方支付保管存单所产生的费用,乙方保管质押存单对应的保管费率为:0%。甲方按照被担保主债权本金金额向乙方支付存单保管费。保管费的计算公式为: 存单保管费用=存单所担
6、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0%】×实际保管天数/360 天 实际保管天数为自存单交付至乙方之日起至存单解除质押或存单兑现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或借款人还款账户之日止。 2、甲方应在信托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保管费。 乙方用于收取存单保管费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对存单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 2.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存单质押清单》; 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情况,了解保管的存单的相关情况; 4、甲方应对乙方开展的保管服务提供必要的
7、协助和积极配合;如因甲方迟于或怠于配合或协助乙方进行保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确保将本合同中乙方履行的保管职责向出质人及资金信托委托人进行真实完整披露; 6、保管过程中,如有甲乙双方未约定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就该等事项及时通知乙方,如在合理时间内未通知乙方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对本信托项下的存单收取、审核和保管; 2.乙方应按照其办理同类业务的标准对质押存单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3.乙方不得将存单交第三人管理,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或支取存单。
8、 4.乙方应严格保管出质人出质给甲方的存单,在保管期间因乙方过错导致出质人出质给甲方的存单减少、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该当事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和该当事人做出的承诺和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保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付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各方应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9、的,在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各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甲方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资金信托项下的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以及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贷款的借款人/出质人进行的披露。 (2)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3)向司法机构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4)甲方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
10、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5)因办理登记、变更等事项,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的披露。 本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效力至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保密信息成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后终止,不因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无效、撤销或终止而受到影响。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或者合同章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事宜 1. 甲方与“西藏信托•信唐存单3号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出质人已签署的《存单质押合同》(编号:TTCO-S-L-XTCD03-201403-CDZY-06)与本协议不可分割,构成一个
11、协议整体。 2.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由双方共同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编号 TTCO-S-L-XTCD03-201403-CDBG-09 的《存单保管合同》签字页) 甲方(盖章):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4年 月 日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