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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doc

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讨论题汉堡某商人向纽约出口一批货物,交易双方按照CIF贸易术语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订有一些与CIF合同性质相抵触的条款,例如:“保险是为了卖方的利益”,“船到时凭装运单据付现”。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从汉堡运抵纽约后,买方拒绝凭单付款,卖方因此向纽约法院起诉,要求买方付款,法院如何判定? 讨论题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

2、处理? 讨论题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讨论题进出口商签订了木材进出口合同,CIF安特卫普,货物按期装船后,船货均告失踪。出口商遂向进口商提交单据,要求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发现所提交的单据中9项内容不符

3、,拒绝付款。出口商以货物按期合格装运,风险已经转移为理由上诉法院,要求进口商付款,法院如何处理? 讨论题中国一家外贸公司与日本进口商签订出口裘皮大衣合同,CIF大阪,合同中出口商允诺10月底保证到货。由于加工延误,该外贸公司无法赶上10月底到大阪的船舶,后尽力提高加工速度,全部货物运到大阪已经在11月8日,货到后,进口商提出交货期已过,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拒绝付款,而出口商坚持让对方付款? 讨论题在某一出口贸易中,45天L/C,外商要求价格术语为EX-WORKS,由外商指定FORWARDER到我方工厂提货,从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角度我想请问:1)工厂交货之时,便是我方物权转移之际,那么该票货物到

4、底以谁的名义办理出口手续(也就是说用谁家的核销单)?2)如以我方的名义出口,那么从物权的角度分析,我方对于不持有物权的货物是否具有出口权?3)如以FORWARDER的名义出口,那么将意味着我方收到外汇后无法办理核销手续(因为我方没有出口报关单),以及随后的出口退税手续。 讨论题我拟出口一批滑石块,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CIFHK。香港客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是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FOBHK,即要求USD80/MTFOBHK。请依据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讨论题我方外贸公司与英国商人签订一批番茄酱出口合同,条件为FOB天津新港,等装运期前三个星期,英国商人突然来电说让我外贸公司

5、办理运输,我方能否接受?如何处理为妥? 讨论题我公司与荷兰商人签订一批农产品出口合同,条件为CIF安特卫普,装运期为10月。我方因货物到达港口稍晚,装完船后的日期已经是11月5日。为了使得顺利收汇,我出口商与船公司商定出具了已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的海运提单,请问这种做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讨论题中国某公司(卖方)曾按照CIF条件向澳大利亚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投保的具体险别,卖方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并按国际惯例代买方投保了基本险中的平安险。后买方指责卖方没有保一切险,其理由是,既然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卖方就应该加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一切险。双方引起争议? 讨论题

6、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卖方事后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拒绝。上述案例中货物是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所保一切险又含“仓至苍条款”,请问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拒赔? 讨论题我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

7、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请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讨论题一香港商人与内地某出口公司签订了一批服装出口合同,为方便出口和付款手续,要求我方办理一切出境手续,并并于某日在深圳关境前卡车交货,港商负责承担运往香港一段的运输及费用,付款条件为交货付现(Cash on Delivery),香港商人用汇丰银行的银行汇票付款。请问我出口公司能否接受对方的条件? 讨论题国内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拟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了以国外某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金的支票要求出口公司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请问我方能否接受该外

8、商的条件?讨论题我某国内外贸公司与一南斯拉夫商人签订一笔出口化肥的CIF合同,合同金额为260万美元,付款条件为D/P90天。我方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托收货款,货物出运后一个半月后,南斯拉夫商人发来传真,说货物已经抵运目的港,但是银行不放单据,他没法收货,请出口商通知银行,因为银行可以通过DP/TR方式放单,请出口商尽快与托收行联系,我方向银行发出传真可以凭DP/TR放单,可后来发现进口商拖延不支付货款,我方该如何处理? 讨论题国内某出口公司与阿根廷商人签订了FOB合同,货值580万美元,付款为D/P即期,发货后,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后银行通知出口公司,进口商拒付。发电给进口商,进口商说该国外汇短缺

9、暂停售汇,而进口商来电声称船舶在途中遇到大风大浪海水进仓致使90的货物被水浸泡。该进口商在传真中称等待我出口公司指示如何处置货物。请问如何处理?应从此例中吸取什么教训?讨论题印度商人与英国进口商签订出口鱼粉合同,信用证付款。该信用证规定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包括注明全鱼粉的发票,而印度商人交单时提供的发票只注明了鱼粉,结果遭到开证行的退单。而印度商人坚持让开证行付款,又遭拒绝,请问银行是否在这种情况下有权退单? 讨论题某新加坡进口商与一韩国公司签订了一笔石油进口合同,FOB迪拜,用即期信用证付款。该新加坡进口商在装运港口监督装船时发现原油的颜色有问题,遂通知信用证开证行停止向韩国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

10、款项,银行不同意,该新加坡进口商马上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让法院裁定银行冻结付款,请问该进口商是否可以向法院上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讨论题H机械进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件生锈,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H公司提出20的折扣索赔。当H公司经研究后提出用全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他国销售,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请问上述争议应如何处理?讨论题印度商人与英国商人签订出口农产品合同,条件为CIF伦敦,交货期为11月份。后发生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闭。印度商人称发生战争导致的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交货。英国商人不同意,

11、称可绕道好望角,而印度商人说要增加许多运费,让英国商人承担。英国商人不同意承担。印度商人是否还要交货?讨论题某国内企业与瑞士R公司谈判一个独家经销合同,拟与该公司签订10年独家出口合同。瑞士R公司要求该合同受瑞士法律管辖,而且仲裁地点在瑞士,请问此条件能否接受,如何处理?讨论题某年9月中旬,A公司有一机器设备要出售,向国外某客户B公司发盘。发盘中介绍了设备情况,报了价格,并规定发盘有效期为9月底之前。B公司研究了发盘条件,认为可以接受,但没有向发盘人表示接受的意向,而是派代理人直接到A公司所在地办理购买手续并安排接运设备事宜。但在20日,C公司得知A公司要出售设备的消息,便派人到现场付款后提货

12、。9月25日B公司的代理人赶到A公司所在地时,发现所要设备已被他人提走,便要求A公司赔偿他的损失。对此A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予以拒绝。请问,B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索赔?并请说明理由。讨论题我A公司以电传方式向美国B公司发盘出售农产品,数量为1000吨,价格为每吨4200美元CIF旧金山,新麻袋包装,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此外,发盘列明了具体农产品规格,并写明限B公司4日内答复有效。A公司发盘后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对此未作答复。次日,B公司通过花期银行开来

13、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注明:收到信用证两个月内装运。此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因此,A公司拒绝按原发盘条件向B公司供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请问,根据公约,A公司做法是否妥当?讨论题我某公司向意大利某商保盘出售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交易必要条件外,还注明“用新麻袋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意大利商人复电称“接受你方的发盘条件,新麻袋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意商来电称:“我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出现争议。合同是否成立?讨论题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C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

14、: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闩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7月6日,A公司收到C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己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7月12日C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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