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 师 风 险 代 理 协 议 委托方:受托方: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委托方因与 之 纠纷,委托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经协商,双方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一、受托方指派 律师,担任委托方在上述纠纷中的第 审诉讼代理人,受托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参与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参与听证会以及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2、向当事人就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3、出席法院的审判、调解等诉讼活动; 4、向法院出具律师代理意见书;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出庭的,受托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委托方的同意。二
2、、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叙述真实案情,并提供有关证据,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未能阐述真实案情时,有权终止代理。委托方同意,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本案终止,将支付已发生的律师费和办案费(膳宿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再退回。委托方中途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及发生的办案费。 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基于委托方对真实案情的叙述和受托方的评估,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案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为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数额的 。由委托方在执行到位后三日内支付给受托方。委托方迟延支付的,每日按应付律师 费 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滞纳金。 如诉讼过程中,委托方擅自解除合
3、同的,其应按照本案全部诉讼标的的30%支付受托方的律师费。四、相关费用的支付: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预先支付:1、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翻译费、复印费办案费用 。2、律师参与听证、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等鉴定费用 。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另行支付:1、异地(青岛市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办案费用 。2、案件的送达、邮寄、公告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机构必要的查询、鉴定费用 。五、受托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六、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风险已向委托人充分阐述,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