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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剖析(第4稿).doc

1、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剖析 “A股股权激励纷第一案”的富安娜诉原始股东案目前出现最新进展,“此案件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管辖权争议,一是承诺函有效性争议。接下来看被告方是否要求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 n 富安娜案例回顾 一、推出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富安娜股权激励始于公司上市之前。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为上市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签署承诺函 2008年3月,因富安娜向证监会申请IPO,为配合上市要求,富安娜终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

2、通股。同时余松恩、周西川等人向富安娜公司出具承诺函称,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七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高管辞职引股权纠纷 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非创业股东向富安娜提出辞职申请,并先后离开公司。余松恩、周西川等人离职后,均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水星家纺,余松恩时任水星家纺副总裁,周西川时任水星家纺渠道总监。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南山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1名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

3、约金纠纷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为8121.67万元。 n 案件的争议焦点 一、属劳动争议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原告方观点:富安娜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 被告方观点:余松恩、周西川等21名前自然人股东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终审裁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富安娜公告该案系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述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定依据:富安娜案件中被告的股权收益是依股东身份而获得的,不适用劳动法,适用于民商事法律规范调整。案件中的原告及被告双方未将股权收益作为劳动报酬,股权收益也从未以劳动报酬的考核方式予以考核发放。 我国工资收益和股权

4、收益有明确划分,其中工资收益因劳动身份而取得,股权收益基于股东身份而取得。两种收益在个税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社保缴费基数计算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原告富安娜依据《承诺函》向被告主张“违约金”。被告在《承诺函》中明确“是以优惠的条件获得上述股份”,因此承诺一定时期内不向公司提出辞职,且不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承诺函》中的“违约金”完全依据被告股东身份而做出,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而适用民商事法律规范调整。 深圳中院裁定该案系合同纠纷,对《承诺函》的法律性质做出了认定,对南山法院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是适用《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

5、》给出了明确意见。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教授也进一步指出,《承诺函》中的“违约金”完全依据被告股东身份而做出,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而适用民商事法律规范调整。 二、承诺函的合法性问题 透过南山区法院发出的《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通知书》,得知涉案人员的相关股权和证券资金账户已经被冻结。《通知书》从侧面说明了法院认定富安娜的追索依据,印证了《承诺函》是具有合法性,并印证了富安娜的追索“上市前就离职的人员获得的原始股收益”这种行为本身是正当合法的! 三、承诺函的真假问题 原告方:富安娜对媒体称,其诉讼证据《承诺函》皆为当事人本人亲自签署,是客观真实的。 被告方:案件被告之一富安娜前财务总监梅连清则告

6、诉记者:我们认为公司提供的承诺函是伪造的,与当时签署的不一样;除与公司和解的3个人,剩余23个人都会申请法院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 后续观察:案件被定性为合同纠纷后,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富安娜提供给法院的承诺函是否有效,被告方是否要求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 n 案例启示 富安娜为激励员工授予员工股权,本是为提升员工福利、鼓励员工而进行的股权激励,结果却变成与激励授予员工对簿公堂,该事件值得A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引起重视。 富安娜案件最终结果尚需法律判决,但无论结果如何,富安娜案件都将成为国内股权激励的一个标本,并引发资本市场对职业经理人职业道德的拷问,对A股市场上高管抛售股票套现离职起

7、到警示作用。 当前有大量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富安娜事件的典型性,让我们可以去重新思考、去审视、如何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政策。 该案例也反映出富安娜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方案存在缺陷之一在于员工以自然人方式直接持股上市公司。富安娜上市前的股权结构如图所示: 在如何管理众多员工持股时,目前已有成熟的模式,员工可以持股公司(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上市公司主体,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章程中或合伙协议作出特殊规定,更方便地限制和管理员工的股权变动、扩大或者减少员工持股安排的受益人群,而不影响拟上市主体本身的股本结构。 许多企业上市后,在授予时间不到一年时间高管纷纷辞职,难逃减持套现嫌疑,这与股权激励的出发点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企业通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完成股权激励,以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对象的稳定性。   在现有法规及政策范围下,IPO企业更多倾向于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形式完成股权激励。在持股平台中,IPO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授权代表作为普通合伙人、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实现企业、创业家与激励对象间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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