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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样稿.doc

1、GF-2023-0208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协议条件(示范文本)第一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八至十四)八、转让和分包10 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转移协议中的所有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协议中的所有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协议规定的款额。(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去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11分包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

2、分包出去。经监理人批准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所有责任。即使是监理人批准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去承包人按协议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毕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边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协议副本。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规定承包人征得监理人批准。(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2)采购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材料。(3)协议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批准

3、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同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协议,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所有责任。(2)在协议实行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批准,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协议。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长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导致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补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

4、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12 承包人的人员12.1承包人的职工和工人承包人应为完毕协议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12.2承包人项目经理(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协议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行。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用保证工程和人

5、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用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2)承包人实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函件均应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署名。(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告知监理人。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3.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1)除协议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工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重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批准。1

6、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告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涉及管理机构的设立、重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认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3.3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作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规定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13.4监理人有权规定撤换承包人的

7、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规定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13.5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足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规定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止、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3)按有关劳动保

8、护的规定采用有效的防止粉尘、减少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5)负责解决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所有善后事宜。十、材料和设备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为完毕本协议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协议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送和保管。(2)协议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重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14.2发包人提供

9、的工程设备(1)按协议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协议条款中。(2)承包人应根据协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规定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拟定交货日期。(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告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4)发包人规定按专用协议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规定增长任何费用。(5)承包人规定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规定提前

10、交货或不准时提货所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协议规定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15.1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协议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协议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要换协议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15.2承包人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协议工程。(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协议工程。(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将上述材

11、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品的车辆不规定办理批准手续。(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批准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15.3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承包人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重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营。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限度和租赁价格。(2)承包人可以根据

12、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3)承包人从其别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协议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协议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15.5监理人有权规定承包人增长和更换施工设备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规定承包人增长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长或更换,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十一、交通运送16 交通运送16.1场内

13、施工道路(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协议实行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所有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应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和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16.2场外公共交通(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本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14、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查。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送由承包人负责运送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送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送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协议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拟定各自分担的费用。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送导致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所有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所有费用和也许引起的索赔。16.5水路运送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合用于水路运送,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涉及水闸、码头、

15、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涉及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十二、工程进度17 进度计划17.1协议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协议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协议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17.2修订进度计划(1)不管何种因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协议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

16、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协议进度计划的补充文献。(2)不管何种因素导致施工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用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善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因素导致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因素导致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17.3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协议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规定,编制单位工程(或

17、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协议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涉及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所有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规定,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8 工程开工和竣工18.1开工告知监理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告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告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18.2发包人延误开工监理人未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告知或发

18、包人未能按协议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规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规定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8.3承包人延误进点承包人在接到开工告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规定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告知承包人在接到告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具体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因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8.4竣工日期本协议的所有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规定竣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竣工日期内竣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也许延后或提

19、前的竣工日期内竣工。19 暂停施工19.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长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规定。(1)协议中另有规定的。(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3)由于现场非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6)其他由于承包人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19.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其他

20、由于发包人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19.3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规定立即暂停施工。不管由于何种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批准。19.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用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有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告知

21、,承包人收到复工告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端迟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9.5暂停施工连续56天以上(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告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告知,规定监理人在收到书面告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协议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告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2)若发生由承

22、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用复工导致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20 工期延误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导致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规定发包人延长协议规定的工期。(1)增长协议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2)增长协议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协议条款第39.1款规定的比例。(3)增长额外的工程项目。(4)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的标准或特性。(5)本协议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非承包人因素导致的任何干扰或阻碍。(8)其他也许发生的延误

23、情况。20.2承包人规定延长工期的解决(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告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告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具体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限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规定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竣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用赶工措施所增长的费用。(2)若事件的连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用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行工程按期竣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具体说明规定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

24、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算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拟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告知承包人。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因素未能按协议进度计划完毕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用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用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用赶工措施所增长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协议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25、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21 工期提前21.1承包人提前工期承包人征和发包人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提前竣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算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协议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金。21.2发包规定提前工期发包人规定承包人提前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用赶工措施和修订协议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涉及:(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和奖金。十三、工程质量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22.1承包人的

26、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告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报送一份内容涉及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22.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具体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2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监理人有权对所有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

27、检查。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查提供一切方便,涉及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协议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实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实验样品、实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规定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查不免去承包人按协议规定应负的责任。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查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交货验收(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查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查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测试,并将检查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

28、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协议规定参与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与交货验收不免去承包人在检查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查测试,并将检查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因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送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23.2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查对协议规定的材料

29、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查。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与检查或检查,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查,并立即将检查或检查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协议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查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查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查。检查结果证明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协议规定,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查的费用;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协议规定,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查的费用。23.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查承包人未按协议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查,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协议

30、规定补作检查和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查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3.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 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解决,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查结果表白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协议规定期,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告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若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查结果表白,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协议规定,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并可规定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

31、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2.3额外检查和重新检查(1)若监理人规定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查在协议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长额外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检查额外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不管何种因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查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查,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查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协议规定,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查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查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合符合协议规定,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查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3.6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查的补救办法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毕

32、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查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查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查,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4 现场实验24.1现场材料实验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实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协议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实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查提供必要的实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查过程中若需抽样实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实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实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实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4.2现场工艺实验承包人应按协议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

33、现场工艺实验,除协议另行规定外,其所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规定承包人进和额外的现场工艺实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25.1覆盖前的检查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有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告知监理人进行检查,告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告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规定,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干进行覆盖。2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

34、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端缺席或迟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规定延长工期和补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25.3重新检查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规定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5.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2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及时告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解决2

35、6.1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查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规定承包人立即改正,并严禁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6.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解决(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了工期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规定承包人立即采用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

36、换,并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若承包人无端迟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7 测量放线27.1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规定,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主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27.2施工测量承包人应负责施

37、工过程中的所有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长的复测费用。27.3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协议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28 补充地质勘探在协议实行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协议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

38、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四、文明施工29 文明施工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去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29.1治安保卫(1)发包人应负责与本地公安部门协商,其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本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地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

39、管辖区(涉及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29.2施工安全(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行,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和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用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2)承包人应按协议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立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

40、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协议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30 环境保护30.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协议

41、规定所导致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30.2采用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解决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运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减少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2)承包人应按协议规定采用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导致的水土流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导致的污染。(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减少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解决。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边的通道和破坏环境。(未完待续)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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