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鸡场合作协议书 合作三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职务: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2、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丙方: 法定住址: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一.
3、合作内容 三方自愿合作组建XX养鸡场,该场合有资产均属合作三方所有,约定投资份额甲方,乙方,丙方各X%。 二.合作宗旨 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三.合作名称、重要经营地方 XXX 四.合作经营的项目和范围 建立XX养鸡场 五.合作期限 自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止 六.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共同投资X元,各合作人共同出资,于X年X月X日前交齐。 2.甲方钞票X元,占股份的X% 乙方钞票X元,占股份的X% 丙方钞票X元,占股份的X% 3.本合作出资修建养鸡场,竣工后实际费用按以上比例进行结算。合作期间各
4、合作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七.盈余分派和债务分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盈余分派:按合作时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派。 债务分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合作时的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醒:盈余分派与债务承担可以按各合作人约定比例分派,未约定的按投资比例分派。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在X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八.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入伙 ①.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 ②.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③.除
5、了入伙协议的此外约定,入伙的新合作人拥有与原合作人同等的权力和义务。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退伙 (一).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批准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事由; ④、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其他合作人。 (三).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四).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损失; ③、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九.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的执行 (一) 、全体合作人共同执行合作公司的事务。 (二) 、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X方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2. .对合作事业进行平常管理。 3. 出售
7、合作产物(货品),购买常用货品 4. 支付协议债务 十.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作的人权利 1. 合作的决定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各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 3. 合作人分派利益应由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派,合作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同所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全力。 (二) 、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 严禁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
8、务活动;若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导致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二) 、严禁参与经营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外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 (四)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的利益的活动。 十二. 合作经营的继续 (一) 、在退伙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经营原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 合作人在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作人批准,接纳继承人作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十三.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9、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①.合作期限满; ②.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 ③.以不具有法定合作人数; ④.合作事务完毕或不能完毕; ⑤.依法被撤消; ⑥.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 (二) 、合作的清算 ①.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②.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者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批准,自合作公司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拟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③.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人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人所欠税款;合作人的
10、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④.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款第一款办法分派。 ⑤.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部分,依照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十四. 违约责任 (一) 、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的损失;假如逾期仍没有缴足,按退伙解决。 (二) 、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新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三) 、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公司中的财产
11、份额出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解决;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的损失,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四) 、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重大过失违反《合作公司法》而导致合作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五) 、合作人违反第十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补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十五.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一) 、凡因本协议或者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凡因本协议或者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合作公司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修改本协议或者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冲突的,以修改、补充后的为准则。 (二) 、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和盖章后生效。 合作人: (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