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经营挖掘机协议书合作人甲方: 身份证号: 合作人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规范合作人的行为,保护合作人的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作人本着公平、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作购买挖掘机的概况1、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共同出资购买一辆 挖掘机(以下简称挖掘机),出厂编号为 ,挖掘机价款为万元。2、甲、乙双方以合作方式经营挖掘机。3、本协议在挖掘机存在期间且双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第二条、双方共出资万元,挖掘机产权份额如下:1、甲方出资万元,占购买挖掘机总金额一半的产权份额,乙方出资万元,占购买挖掘机总金额一半的产权份额。2、双方约定以乙方名义为挖掘机办理产权登记
2、,但挖掘机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始终属于甲、乙双方按份额共有。3、甲、乙双方依照各自的产权份额(即各一半)分派挖掘机的经营收益,承担经营亏损、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种税费、修理费、拖车费、油费、经营风险、事故风险以及其他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三条、合作期限合作经营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第四条、挖掘机的平常、业务、财务管理及利润提成1、经甲、乙双方商定,平常管理由乙方负责。2、挖掘机由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挖掘机运营时,由甲、乙双方各自记录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的具体账目,并定于每月的最后一天进行核对账目,共同认定并签字。4、每月业务收入由乙方负责管护。每月挖掘
3、机实际收到经营收入,扣掉油料消耗、维修费用、司机工资、管理工资、保险、税金、拖车费、提成等后,是每月经营纯利润。甲、乙双方商定在经营纯利润数出来后的3天内按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派。每月分派一次。挖掘机的平常维护保养、运营费用在经营利润内优先支付,盈余、亏损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派。第五条、 挖掘机业务的承揽: 甲、 乙都可以独自承揽业务,别人也可以介绍业务。为扩大业务发展的需要,甲、乙双方商定:经甲、乙一方独自承揽的或介绍人介绍的业务,该业务以实收的工程款为基数,按5%给独自承接的一方或介绍人业务提成。第六条、以下事项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1、挖掘机的转让、出租; 2、挖掘机的经营事项;3、挖掘机
4、的抵押事项;4、挖掘机的交通事故解决事宜;5、其他有关挖掘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大事项。任何单方对挖掘机擅自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因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导致经济损失时,应全额补偿另一方的损失。第七条、亏损的解决: 亏损月份不分派。连续五个月亏损或亏损累计达成挖掘机购买价格30%时,本协议终止(其他情况一律不得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将挖掘机卖掉,亏损部分各承担50%。第八条、合作期满后的机械解决:1、合作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2、假如要终止合作,届时可以将挖掘机连同手续进变卖或转让,所得所有款项按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派。假如届时没有变卖或
5、转让而是并伙,则按挖掘机的现有状况连同手续,由甲、乙双方进行估价(必须实事求是),由取得挖掘机的一方向对方支付按出资比例享有的应付价款。3、假如挖掘机在合作期限发生毁损、灭失,所得所有保险补偿金,按照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派。 第九条、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按以下约定行使权利:1、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后挖掘机的产权归属问题由守约方决定,无论产权归何方所有,应付清另一方所享有产权份额的应付价款后散伙。2、如违约方导致守约方损失,守约方有权规定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第十条、优先权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所享有的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利。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协议争议,双方应本着和谐公平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其它约定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作人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