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品使用申请表
(现场表演)
一、申请人填写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节目名称: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演出场所:
座位数: 个
演出时间: 年 月 日
演出场次: 场
节目形式:
□音乐会 □演唱会 □其他
本次计划售票共分为 档票价,分别为:
一档票价¥
2、元 张
二档票价¥ 元 张
三档票价¥ 元 张
四档票价¥ 元 张
五档票价¥ 元 张
六档票价¥ 元 张
七档票价¥ 元 张
平均票价: 元(加权平均计算)
其他事项:
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填写
许可曲目详见附件: 授权曲目单
使用费(人民币)
大写:
小写:¥
许可编号:
三、声明
1.申请人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资料真
3、实可靠,同意以此资料计算许可使用费,并承担因资料不实引起的法律后果。(申请表的附件与申请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申请人兹声明,已认真阅读并同意申请表第二页的许可协议。
3.申请表及许可协议须经双方盖章后方可生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字盖章: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许 可 协 议
1、许可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许可申请人在申请表所列明的场所内以 现场表演(演唱、演奏)的方式使用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许
4、可曲目详见附件)。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指协会会员的作品、国家授权协会收转的音乐作品及协会与海外国家或地区签订相互代表协议所获得授权的音乐作品。
2、使用费计算及支付
使用费标准参照执行2011年10月27日国家版权局2011年第3号公告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使用费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2011年第3号公告之相关内容为准。
申请人应在其申请获得协会批准并签署本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支付本场演出的著作权使用费。协会收到使用费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开具发票。
3、许可限制
申请人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发放基于本申请所获得许可的分许可
5、或转授权。
4、资料提供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预计出售门票的价位及其相应票数的清单;
加盖公章的演出节目单(音乐作品名称、词曲作者、演唱者、作品演出时长等);
工作票(供协会工作人员核查用);
其他与本许可协议有关的资料。
5、法律责任 申请人保证如期支付许可使用费。申请人如不按时支付该费用不超过30日,除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外,还应当向协会支付违约金,每日应付违约金金额为未付许可使用费总额的千分之一。申请人不按时支付该费用超过30日,协会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即时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申请人的侵权责任;或有权继续要求申请人按本协议约定金额支付许可使用费,同时依未付许可使用费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争议,均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7、其他内容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前页“申请表”与本协议及附件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申请人与协会双方可就有关变更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一份,协会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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