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
合同号:
日期:
存货方:
保管方:
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的原则,就进口甜菜粕的仓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存货方拥有该批货物所有权。
二、港口发货必须凭存货方有效书面通知。未收到存货方有效提货单,保管方不能发货。
三、保管方须根据存货方开具的有效提货单发货(提货单须加盖存货方有效印章),并将发货数量控制在提单数量之内。如保管方在未收到存货方有效通知情况下发货或发货数量超过存货方授权数量范围,由此造成存货方的一切损失和风险由违约方承担。
四、港口中转事宜由保管方代办,港口中转费用由保管方垫付,关税、增值税及一切港口费用由存货方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两方代表签字盖章后以传真形式确认正式生效。
存货方 :
地址:
保管方: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