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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运险预约保险协议(张总).doc

1、 国内货运险预约保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投保人): 乙方(保险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根据投保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就甲方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保险人: 物流公司 二、本协议所指的保险货物为:普货。 下列货物,保险人不予承保: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的货物; 2.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军用武器或装备、酒类、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火柴; 3.日光灯、灯泡、显

2、像管、玻璃仪器、陶瓷器皿、雕像等易碎物品; 4.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5.鱼粉蔬菜、水果、动植物、粮食作物及易变质、易腐坏及受温度影响的物品; 6.运输过程中对平衡、防震、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单件设备保额超过RMB100万以及国内无修复能力的精密仪器、设备和仪表。 7.运输货物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甲方保证本协议内的保险货物全部向乙方投保。 三、保险责任 按乙方《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执行。 运输范围:全国各地 每次运输限额:RMB100万元 其他约定: 1.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3、CNY100万元; 2. 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CNY1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 每次全损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20%,赔偿限额以单次运输限额为限。 3. 本协议项下扩展货物运输期间由于盗窃造成货物的损失,若发生盗窃事故,则必需有明显盗窃痕迹,且需要提供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在保险期间内,若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并导致货物被哄抢而产生的损失,乙方也承担相应责任; 4. 本协议不负责承保物流货物在无人看管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责任 5. 乙方在其营业的任何时间内,均有对甲方/被保险人账簿单据中有关本保单规定范围之内的内容进行查阅的权利。如果乙方

4、发现甲方/被保险人存在故意瞒报、漏报的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且不退还已收取的最低保费; 6. 甲方/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分包商的追偿权。 7. 本协议项下不承担货物裸装运输时由于锈损、剐蹭、划痕而造成的损失。 8. 本保险不负责外包装完好情况下被保险标的的任何损失。 四、保险金额 预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CNY200,000,000.00) 。 五、保费结算 保险费率为0.065%。甲方同意将年最低保险费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CNY)于协议生效后 15日内划付乙方帐户。保险期满时需根据实际运输保险金额对保险费进行少补的调整。 六、

5、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2013年XX月XX日0时开始至2014年XX月XX日 24 时终止。 七、投保形式 甲方在每月10日前须将上周出运的货物清单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乙方,包括装载工具(车辆牌照)、发运地、目的地、货物名称、数量等;甲方/被保险人应如实申报真实完整运输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资料,瞒报,漏报或不报。乙方有权随时核查被保险人的运输情况。 八、理赔与防灾防损 保险标的出险后,甲方/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检验。甲方/被保险人应提供书面出险通知及索赔函。如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

6、全部的,甲方/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甲方/被保险人有协助调查货物出险原因及施救处理损余物资的义务。未经乙方同意被甲方/被保险人不得私下与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达成有损乙方利益的约定,若因此造成乙方无法全额追偿的,甲方/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协议有效期、解除或修改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时双方继续合作,需要重新签定协议。协议期间协议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议条款,但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

7、更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证。 十、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十一、其他 双方兹声明:乙方已对本协议所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甲方/被保险人已经理解该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 十二、附件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8、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

9、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

10、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

11、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12、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

13、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

14、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

15、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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