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甲方(用户):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 (一)乙方应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公示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在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 客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甲方若申请开通国际长途或国际长途漫游业务,需分别另外单独交
2、纳开通国际业务的预存款,终止该业务的次月,用户结清话费后予以退回。甲方应及时咨询乙方其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或通达的国家和地区。若甲方出国(境)且未开通国际漫游业务,但因国际漫游地网络设备等原因致使能够拨打及使用的,产生的实际费用甲方应全额交纳。 (二)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三)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一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护照、回乡证。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
3、(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试用)标志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甲方申请开通服务项目,需移动电话终端设备支持相应功能,否则由于终端原因造成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的,客户应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条 客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不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停机”)。 (二)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服务密码
4、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如甲方原因泄露服务密码或为他人获取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但为建立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乙方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明示资费标准、计费方式、资费期限等信息,甲方有义务按乙方明示的期限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产生争议,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
5、款进行处理。 (二)甲方在本号码使用期间不得办理改低套餐、停机保号业务以及降低消费标准。 (三)若甲方为后付费用户,应在每月的5日至25日期间交纳上月的话费,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若甲方为预付费用户,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预付款,在甲方账户内预付款余额低于0元时(包括0元),乙方将给予甲方停机;若甲方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通话或其他原因造成话费透支,甲方有缴费义务,乙方有权利追缴甲方欠费及违约金。 (四)若甲方为月初扣费用户,则月初一次性预扣套餐包月费(含最低消费保底费、套餐各必选/可选定制包月费、功能费等),月底统一销账;如甲方同时为预付费用户,则必须保证
6、账户上有充足的预付款项。乙方因本项约定原因,停止或限制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五)甲方超过缴费时限,每日须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欠费停机60日内,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提供服务;甲方连续欠费停机60天以上,乙方有权予以销号处理。对前述情形,乙方将保留追缴欠费及违约金的权利,也有权以通知单、公告、登报、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乙方的上述措施不视为对甲方隐私权的侵犯。 (六)甲方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缴费,若发生因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对甲方的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 (七)乙方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是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话费计入下月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八)甲方投以乙方代收甲方向各SP(服务提供)商自主定制的SP相关费用。费用标准依据甲方与各SP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协议执行。当甲方与SP(服务提供)商对资费出现争议时,由甲方与SP(服务提供)商协商解决,乙方予以协助。 (九)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缴费外的其他业务 (拨打本地火警 119、 匪警 110、医疗急救 120、交通事故报警 122电话除外)。 (十)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起执行:如遇乙方发布
8、、调整资费套餐的,应在甲方选定的资费套餐生效时执行。 第五条 客户服务 (一)乙方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交费规定等内容。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 10000,以便甲方咨询了解乙方网络服务、业务推广、各类营销优惠活动等内容。乙方还应免费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三)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不合理费用。 (四)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甲方原使
9、用的移动电话号码(“销号”),并在一定期限后非配给其他客户使用。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五)若甲方参与乙方的话费积分服务,需在约定的积分有效期内进行兑换,过期作废。 (六)乙方对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游湖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及代信息服务商收取的信息费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话费发生后5个月内向乙方提出。 第六条 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 UIM 卡的个人密码(PIN 初始密码为 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
10、锁,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 UIM 卡损坏或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费用。 第七条 风险控制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动电话终端及妈妈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 1000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二)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乙方明示或另行通知的话费信用额度时,应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停机。(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八条 责任免除和不可抗力 (一)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山洪等大自然灾害)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
11、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乙方可能会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但因此导致甲方通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因甲方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其移动电话被他人非法利用,甲方应及时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部门报案。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但乙方不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九条 通知、公告 (一)因技术进步,经国家部委批准,乙方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该至少提前 90 日发布公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因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
12、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 72 小时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告甲方。 (三)当发生甲方移动电话网络服务通信障碍,一帆乙方应在甲方申告障碍时起的48小时内修复,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非甲方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原因引起的障碍。 (四)乙方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与转让 (一)由于非甲方原因需要更改甲方移动电话号码时,乙方至少提前 45 日通知甲方,至少提前 15 日告知甲方新的移动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 4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来话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甲方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3、过户)时,应先缴清通信费等所有费用和违约金(如有),转让双方须持各自有效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因甲方私自转让而造成的欠费、停机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登记单、表单、补充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业务规定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将按新规定调整执行,业务登记单等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该等文件为准。 (四)乙方在本协议外以本协议约定的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14、: 自甲方过户、退网、超出有效期之日起; 以担保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 由于国家政策、技术调整等原因致使乙方移动通信网络服务终止人、之日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遇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 甲方提供的证件虚假不实,可能给乙方带来经营风险; 该手机号码被国家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 甲方欠费停机超过约定时限; 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以及甲方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甲方若主动提出终止服务,需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的
15、合理费用,结清所有欠费,另需缴纳约定金额的预存话费,2个月后多退少补,话费余额按双方之前约定进行处理。甲方退网时原申请使用服务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不予退回。甲方若办理了银行托收、银行代缴代扣等业务,在退网时需自行到银行进行取消,否则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四)在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时,本协议终止,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或通过当地电信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已签署的有关协议或乙方此前公开作出的承诺与本协议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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