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采购执行服务协议 版本号: 合同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中国”)深圳市签订:甲 方: 地 址: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地 址: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甲乙双方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及执行本协议。2、 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提供采购执行服务,协助乙方向甲方指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总则1.1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施采购执行行为,乙方从甲方指定的境外供应商处采购2.1条所述货物,货物存放在乙方指定的仓库,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货款
2、、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后,乙方放货给甲方。1.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相关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达成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第二条 合作内容2.1 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指定供应商采购 。2.2 在本协议期内,在乙方认可的货值范围内,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每批货物的产品名称、品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包装要求、交货期要求等信息,以甲方向乙方发出且加盖公章的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为准(见本协议附件一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2.3 签订采购合同:1)乙方收到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并予以确认后,甲方应向乙方交纳相当于该批次采购货物总货款的 作为履约保证金(若采购标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履约保证金相应增加
3、),乙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以 方式向甲方供应商支付全额货款。2)乙方与甲方供应商所签订合同的货物、价款及具体货物清单、数量和单价由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确定。2.4 甲方确保甲方供应商在收到货款后的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并按照指示将货物发运至乙方指定地点。甲方供应商同时开具全额发票(invoice)和装箱单给乙方。2.5 乙方根据本协议与甲方供应商及甲乙双方另行订立的其他协议,以及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均作为本协议项下附件。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责任3.1 甲方就本协议及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履行其作为委托方的义务并承担责任。3.2 甲方应
4、及时满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资料、信息。3.3 甲方须依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具体方式、时间见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3.4 甲方须保证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3.5 甲方应负责或协助乙方落实甲方供应商产品备货、交货时限、增值税发票(或invoice)开具等事宜。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责任4.1 乙方有权就自己提供的采购执行服务收取相应的代理费和其他费用。4.2 乙方保证在合法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并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4.3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
5、办理与甲方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办理付款手续。4.4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甲方客户及交易的情况,但根据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第五条 代理费及货款的支付和结算5.1 代理费:乙方以其向甲方提供的采购执行服务收取代理费,代理费标准为乙方为甲方垫款金额的 。5.2对于每一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对应的货物,甲方须自乙方向甲方供应商付款之日起【30】天内提完所有的货物。甲方提货前须将所提货物对应的采购货款、代理费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以上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交货给甲方。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在提货时分批冲抵货款。5.3甲方应当于每次提货前,向乙方支付所
6、提货物对应的款项,即:每次提货应付款项=所提货物对应采购价款(1-履约保证金率)+代理费+其他费用。5.4自乙方向甲方供应商付款日起【30】天内,无论甲方供应商供货与否,或甲方提货与否,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乙方垫付的全额采购货款、代理费、仓储费、码头费及其他费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在港口产生额外费用,须由甲方承担。5.5如甲方逾期提货和支付应付款项,甲方须按应付款项的【 】/日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超期10日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直接作为违约金,乙方有权没收该违约金,并有权中止服务和下单的操作,且有权处理在库货物,甲方不得就处理价格提出异议,处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处理费用和应付乙方之全额款项,不足
7、部分,甲方须在收到乙方书面要求后5日内支付。5.6 货物由甲方供应商运抵乙方指定仓库,指定仓库由乙方租赁。货到之日起至甲方提完所有货物之前的租金及仓储管理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租金和仓储管理费用在甲方提完所有货物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收到后将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或形式发票invoice。5.7如发生货物市场价格波动下降超 时(价格波动幅度的确定参考行业价格体系,如权威的行业网站等),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两天内用现金补足乙方库存产品的跌价部分,否则乙方可以无条件处理货物。5.8乙方在收到甲方供应商开具的符合本协议第2.4条约定的发票及甲方支付的采购价款、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后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乙
8、方分批次或一次性向甲方开具形式发票(invoice),在向甲方开票之前,乙方将与甲方签订相应的销售合同。5.9 乙方有权根据国内宏观调控状况、货币政策、物流成本等因素变动,与甲方协商,调整有关费用的收费标准;协商未果,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所有订单,在此种情况下,不能视为乙方违约。第六条 货物交付、验收及风险承担6.1 甲方供应商承担货物到乙方指定仓库的运输费用及其相应风险。6.2 货物交至乙方仓库后,甲方承担货物仓储的一切费用,乙方承担货物存储的风险。6.3 甲方支付乙方相应货款和费用后,乙方通知仓库放货,甲方自往乙方仓库提货,提货涉及的费用及运输风险均由甲方承担。第七条 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7
9、.1 鉴于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供应链运营服务,甲方不得就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重、货物灭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量纠纷、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等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向乙方要求索赔、承担任何责任、履行任何义务。7.2 甲方如因甲方供应商、甲方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受到任何损失,甲方须给予乙方充分补偿。7.3 产品资料、产品质量、产品安装、维修、退换货、保修期限、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等任何形式的售后服务事宜,均由甲方与甲方供应商自行处理,乙方不承担以上内容,并甲方不得因与其供应商的纠纷而延期或拒付乙方的货款、服务费及其他费用。7.4 乙方如因与甲方供应
10、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而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受到任何损失,甲方须给予乙方充分补偿。第八条 增值服务如果甲方认为有需要,在甲方之指示下,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包括零库存货物管理、存货补充、货物代码扫描、标签张贴、包装分类以及动态物流信息在内的其他额外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以及相关收费等事宜,可由甲、乙双方根据本条款之规定以及合作精神另行签订有关单项协议规定。第九条 特别约定9.1乙方指定其关联公司如“ ”、“ ”、“ ”代替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发货、开具和接收发票的权利义务,乙方关联公司的行为视同乙方行为,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9.2双方约定本协议项下货物在乙方指定仓库存储期间的相关保险事宜由乙方负责申报
11、,费用由乙方承担。出现事故时,如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或理赔不足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按照保险公司界定的甲方货物受损之程度及受损货物价值予以赔偿。乙方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9.3甲方确认乙方仅以供应链服务商身份提供服务,乙方不就任何货物灭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量、货物市场风险、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退货、换货或维修等纠纷或事宜向甲方或最终客户承担任何责任、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应自行与供应商协商处理上述事宜。如乙方因此支付有关费用或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予充分补偿。9.4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按5.3条支付的款项后,按照5.2条的
12、约定及时将货物交给甲方,如因乙方未能及时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不可抗力10.1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或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其他方,并在事故发生后五天内以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其他方。10.2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10.3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
13、不能履行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责任或义务的,应当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和义务,但均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10.4 双方同意如因政策法律变更或其他合理情形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比照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11.1 本协议规定的服务费用不包括办理本协议项下仲裁、诉讼及其他所需的费用。11.2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因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本协议及附件
14、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承担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若甲乙双方均有责任的,分别承担其相应责任损失。第十三条 保证条款甲方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承诺对本协议及其附件项下甲方的义务责任承担无条件连带责任。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二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函。第十四条 其它14.1 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加盖有效章后生效。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的,应至少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14.2 本协议若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应于 日内清理账款、财物。14.3 本协议涉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综合费
15、率、保证金率、违约金率等)如有变更,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14.4 双方承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14.5 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不受任何 影响。甲方: 乙方: 联络人: 联络人: 电话: 电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函致 :鉴于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贵司于 年 月 日已签订编号为 的采购执行服务协议和将要签署的所有相关合同以及文件等(以下统称为“原合同”),本担保人自愿就被保证人在原合同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诺被
16、保证人如有任何违约行为或其他致贵司权益受损的行为,均由本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担保人承诺在收到贵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函件之后,对索偿金额无条件予以支付。现将保证担保的有关事项确认如下:1、本担保函为不可撤销的独立担保函,效力不受原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因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而受影响;被保证人与贵司就原合同进行的书面变更无须通知并征得担保人另行同意,本担保人在本函下责任不变;本担保函一经做出即为有效,非经贵司书面同意,不得撤销。2、本担保函的担保范围为原合同下被保证人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贵司为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
17、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3、本担保函的保证期间为被保证人在原合同中产生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4、本人承诺:保证期间,不转移或隐匿财产;不故意减损财产价值;未征得贵司书面同意,不转让或赠予主要财产,不在主要财产上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实施其他可能影响贵司权益的行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债务人违反原合同约定或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受影响时,贵司有权要求本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5、本担保函适用于所有在本函签章的单位和个人,并且各方之间没有担保份额划分,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担保函产生的纠纷,适用原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本担保函仅有原件一份,由贵司保存。身份证粘贴处担保人: (签章)身份证号: 地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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