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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品仓储合同范本.doc

1、 **仓储中转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使用乙方储罐仓储中转***一事,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 货物品名:***。 第二条 使用储罐的约定 乙方提供3500吨储罐一座(实际储存量约3000吨)供甲方储存沥青使用(储罐号为: 3 )。 第三条 租赁时间为 *年04月1日 至*年07月31日。 第四条 货物仓储数量的确定 1、入库货物数量、质量的确定: A:公路进、出库:进出库数量以*有限公司地磅数为准(

2、地磅经过校核并在有效期内); B:公路出库时每批次出库数量不低于200吨,如低于200吨甲方按每吨30元支付乙方重复加温费(按200吨内未出库数量计算) C:水路进库:以卸货港商检数为准,商检费由甲方承担。 D:水路出库:以装货港商检数为准,商检费由甲方承担。 E:产品质量以入库时卸货港商检报告(或第三方有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船舶计划的预报 1、乙方船舶抵港装,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安排装、卸船。乙方根据以上通知安排仓储及码头、船舶作业计划。 2、甲方预报船期提货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3、以甲乙双方及船方共同验收,结算数量以商检数量为准,商检费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本着原存原转的原则,乙方承诺甲方货物零损耗,如出现货物短缺则乙方按市场价格赔偿。 第八条 沥青仓储中转服务费(以下简称中转费)的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 1. 中转费用标准为*元/吨(以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商检数为结算数量) 2. 码头费另行结算:15元/吨(以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商检数量为结算数量) 3. 结算方式:甲方在沥青入库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仓储中转费,剩余50%仓储中转费在库存沥青低于50吨时付清,甲方应提前提供开票资料,乙方根据实际金额开具相应发票,甲方凭

4、票付款。 4. 如果租赁期截止后甲方仍有货存储在乙方库内,剩余货物沥青则按1元每天每吨支付仓储中转费。 第九条 安全管理 1、货物储存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凡因乙方其它方面原因,对甲方储存货物造成损毁、短少、变质等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 2、乙方应当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经营法规、标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对于石化产品管理储存的要求。 4、乙方应对库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计量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知识培训,必须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并持

5、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 5、乙方在作业时,必须有专业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货物的缺失、变质、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甲方委托的船舶和管理人员在提货过程中未遵守乙方库区的安全管理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甲方委托的船舶在靠港、作业和离岗时必须遵守乙方管理人员的管理,未得指令不得擅自靠港、作业和离岗。 8、甲方如需公路出库,必须提前书面向乙方申请,第一次出库需提前5天;随后出库需提前3天;如连续出库,需提前12小时; 9、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码头可以靠泊并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每3000吨按30小时晴天日计算,有效时间自收到船舶备

6、妥书后6小时后或从船被允许靠泊位并办理完海关、海事等相关手续具备卸油条件时起至卸货龙头断开为止),将甲方委派的船只运输的货物接卸完毕,如果是因为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委派的船只不能正常靠泊、卸货或者是接卸速度过慢(乙方的收货速度必须保证能达到120吨/小时)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如果是因为甲方委派的船只自身原因(如:油温过低、卸货速度慢、不听从码头管理人员指挥、擅自作业等等)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同时甲方必须保证委派船只卸货温度不低于130℃. 第十条 各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泄漏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在接到甲方出入库通知后,应

7、积极组织好服务,保证甲方委托的车船方按时卸货和提货,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船延期的,如有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3、甲方货物入库后,立即对仓储罐进行铅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破坏铅封,乙方也应即时为甲方出具货权证明 4、乙方确保发货温度为*℃,并由专人做好出库发货记录 5、乙方确保甲方的货物专罐专用,未接到甲方的书面发货通知不得发货,如甲方派驻监管人员,乙方应全力配合。 6、甲方按约定及时支付仓储费用,如延期需经乙方同意,否则乙方可追究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政府

8、当局的证明,再按事故的性质划清责任,并按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条理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传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有限公司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有限公司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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