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人: 甲方: 白雪 身份证号码: 231083199303020443 法定居住地: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现居住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合伙人 : 乙方: 韩亮 身份证号码: 法定居住地: 现居住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 合伙经营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经营的店铺名称为:东艺传媒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兴街51号 八元街8-4号 ,面积: 平方。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以传媒为主的艺考培训及少儿培训第三条 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3 年,自 2015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 2018 年 01月 01 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1.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2 万元。2. 甲方 白雪 (姓名)出资人民币 1 万元,占股份比例50%3. 乙方 韩亮 (姓名)出资人民币_ 1 万元,占股份比例50%4.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五条 合伙负责人的义务和权利本合伙企业由甲方 (姓名)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甲方为该企业的营运负责人。合伙负责人(营运负责人)的具体义务和权利如下:1. 决定公司(店铺)的经营计划和投
3、资方案;2. 制订公司(店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 制订公司(店铺)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 决定公司(店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5.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店铺)内经理、财务负责人、导购、业务员,决定其报酬事项;6. 制定公司(店铺)的基本管理制度;7.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8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9. 支付合伙债务;10.兼职出纳。第六条 其他合伙人的义务和权利1. 组织公司(店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 拟定订公司(店铺)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店铺)内经理、财务负责人;4. 聘任或者解聘库房管理负责人
4、;5. 检查公司(店铺)财务;6对负责人和经理执行公司(店铺)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7. 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8. 义务协助公司(店铺)处理外界纠纷、复杂账务。第七条 增加出资与债务承担1. 增加出资: 本合伙企业如需增加出资,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出资。2. 债务承担: 本合伙企业内外债务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负担。3. 任何一方增加出资或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提交该份额资金。第八条 盈余分配及营运负责人的薪资报酬1. 每季度拿出净利润80%按比例分配。其余20%作为该公司/店铺的运作资金。(除去前后季度的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
5、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2经甲乙双方同意,在每次盈余分配时,不参与经营的一方合伙人让出自己所占股份的28.6%(合总股份的14%),奖励给负责经营的股东。即甲方领取该次盈余的65%,乙方领取该次盈余的35%。3. 营运负责人按每月 叁仟元 人民币的标准领取工资。4. 特殊情况下,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报酬按本企业的财务制度执行。第九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2. 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另一方合伙人并经其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
6、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合伙人有权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3.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该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十条 合伙人禁止事项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偿赔;2.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
7、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3.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双方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5. 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本合伙单位的货物及流动资金。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1. 合伙期限届满;2. 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3. 合伙事务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4.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十二条 合伙终止后的清算1. 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2. 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
8、参与分配。3. 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当地法院。第十五条 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贰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各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甲方): (
9、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乙方): (签字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
10、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
11、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
12、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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