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 销 合 同供货方:地 址:法人代表:电 话:经销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邮箱(E-MAL)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权责对等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条款1.1 先款后货:发货前货款已收到。1.2 跨区域销售:指乙方直接将甲方产品向本合同指定区域外客户供货(甲方认可的跨区域连锁超市和国际卖场除外)。1.3 刹价:指低于甲方规定正常供价(非促销等)出售产品。扰乱市场价格体系的行为。1.4 计划目标责任书:甲、乙双方为实现共同的利益,扩大市场份额
2、而制订的阶段性计划目标。1.5 全款:实际到货之合同价值金额,或甲方财务认可的实际应付货款金额。第二条:经销内容及区域:2.1 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期内,经销甲方自有品牌(在“”中选择打“”)XX XX XX 2.2 甲方指定乙方经销甲方认定品牌的区域为: (市区 、县城、市、县、地区、州、)/ 特殊需注明: 。2.3 价格:以甲方提供的价格表执行,若因不可预测因素作价格调整,甲方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义务3.1.1 甲方保护乙方的区域经销权,合同期内不向授权区域内乙方以外的客户提供合同以内的产品,合同以外的产品不受本合同的限制。3.1.2 甲乙双方未签订经
3、销合同,甲方不保证乙方区域经销权。3.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品项经营甲方产品,乙方需无条件接受和配合。3.2 乙方义务:3.2.1 乙方每月完成销售计划,做好市场基础工作。3.2.2 乙方应保有自身至渠道各级客户的相关销售资料,甲方有权调阅。3.2.3 不窜货、刹价、无扰乱市场秩序之行为,否则,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罚(详见窜货管理规定)。 3.2.4 不截留促销政策、无乱加价等损害分销商利益、不得采用虚报、乱报或无中生有的行为骗取甲方市场投入的支持,否则,甲方有权调整或取消对乙方的销售奖励及各项支持,直至取消经销权。3.3 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的条件乙方对甲方有出现以下行为之一,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4、并有权按甲方关于退、换货的规定向甲方退回甲方的产品,对清帐目后退回货款。3.3.1 在合同期内甲方向合同区域内其他客户直接供货(甲方认可的跨区域的连锁超市和国际卖场除外)。3.3.2 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出现严重问题。3.4 甲方终止合同的条件甲方对乙方有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停止供货、扣除奖励,乙方必须无条件结清对甲方的所有欠款并无条件向甲方移交市场。 3.4.1 乙方连续3个月未完成计划销量(详见市场销售计划目标责任书)。3.4.2 乙方有拖欠货款行为。3.4.3 乙方有恶意刹价,跨区域销售、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之一。3.4.4 乙方有侵害分销商利益,截留促销政策行为的。
5、 3.4.5 乙方经销区域内,甲方指定须入场的卖场或连锁超市,乙方拒不入场的。3.4.6 乙方有虚报、骗取厂家市场支持投入的行为。3.5 下列情况发生,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人民币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5.1 乙方参与制造假冒、仿冒甲方产品,或与制造假冒、仿冒甲方产品责任人相互勾结、串通或包庇假冒、仿冒甲方产品责任人,知情不报的。3.5.2 未经甲方同意,将授权区域转让给第三方的。3.5.3 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相应的规定3.5.3.1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3.5.3.2 乙方须在10天内无条件同公司按以下程序进行清算:市场交接(商超过户、通路分销商移交),退
6、货、对帐,付款(甲方在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后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如在此移交过程中经销商不配合,(如乙方从商超撤场导致甲方重新入场等)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在退货款中抵扣,否则追究法律责任。公司没有义务支付乙方提出的任何费用。3.5.3.3 乙方因对终止合同不满,扰乱市场、散布谣言,给公司带来有形和无形的损失,公司将诉之法律,保护权利。第四条:订货与交货流程4.1 甲方在收到乙方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按乙方(经销商)打款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发货。因乙方不能及时打款或物流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发货,影响乙方市场销售未能完成销售任务获取返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一律不予特殊考虑。4.2 乙方单次向甲方报货计价商品量不
7、得低于100件,低于最低报货量要求或报货不够准确的货物,甲方不能保证及时发货。4.3 乙方在提交订单并打款后,五日内可委托甲方代办托运物流或自提,甲方物流到货地点仅为甲方指定地托运部.4.4 甲方保证送达托运部的货物完好和完整性。4.5 为减少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若乙方交由信息部或个人运输,建议做货物保价,甲方会随货配发出货清单,乙方可按清单对货物进行验收,若实际货物与出货清单不相符或货物破损,由乙方直接与托运单位或个人索赔,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4.6 销售员或乙方根据库存及市场情况,拟定报货明细。通过传真或邮件传回甲方内勤处,并电话确认是否收到。4.7 乙方报货后,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货品,
8、针对临时加减货的申请,甲方可以不予受理。4.8 报货单应列明所需的产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价格、条形码,如果填写不完整,内勤不予受理,要求重新完善后再传回甲方。4.9 甲方受理乙方报货截止时间:每月倒数第五日下午18:00前(特殊情况,甲方另行通知)注:乙方在截止日后打款报货,甲方视情况发货,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一律不予特殊考虑。410相关财务事宜4.10.1 托运部至乙方指定下货地的费用,甲方视乙方所在地距昆明间公路里程数给予相应整月出货金额的扣点补助。4.10.2 当市场运价波动较大时,甲方会考虑适当调整补助标准。4.10.3 甲方不受理替乙方代垫托运费、货物折价冲抵运补的
9、出货行为。4.10.4 甲方由内勤与乙方在每月10-15日核对上月运补,确认后乙方可在首单要货时冲抵货款。4.10.5 甲方只受理乙方上个整月的运补核对及抵扣,对单笔核销不予特殊考虑。第五条:经销商串货行为处罚规定5.1 窜货定义:5.1.1 跨区域销售,主动向非合同约定的经销区域进行发货;5.1.2 以低于促销后净价出货,吸引其他区域下级经销商或零售商进货,破坏其价格体系;5.1.3 串货不包含甲方集采、集供的连锁KA、连锁B店。5.2 窜货的形成原因分析:5.1.1 产品畅销;5.1.2 有利可图-有利润空间,以低价向其他区域窜货后,仍有收获;5.1.3 有其他经销商提供帮助,处于嫉妒、报
10、复等目的的第三方恶意行为;5.1.4 基础薄弱-给其他窜货方留下空间;5.1.5 管理不严,打击不力;5.1.6 将铭焰纸业产品作为工具,带动其他产品的销售。5.3 监控措施:甲方销售部、物流部等部门施行大众监管,对串货信息进行收集、调查,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处理。5.4 串货行为认定5.4.1 商业单位的供销凭证。5.4.2 单区域反映达2次或2次以上并核查情况属实。5.4.3 当场发现对不属于自己负责区域市场的客户写单、下货,人证物证确凿5.4.4 对经销商提出的书面投诉,查证属实。5.4.5 公司根据客户档案对其销量流向分析,发现不符合常规的以上情况之一,经甲方核实无误,方可认定相应经销商行
11、为违规。5.5 甲方受理串货投诉的要求5.5.1 经销商在本区域内发现有串货行为产生应立即向公司提出书面投诉。(配有相应的证据)5.5.2 在现场对串货产品购买并保存相关的票据。以上两条缺一不可,否则甲方不予受理。5.6 相关处罚措施5.6.1 经销商:第一次发现,根据情节处于2000-10000元罚款,补偿给受窜货方,并提出书面警告。第二次发现,取消经销商资格。5.6.2 业务员/主管:第一次发现,视情节予以罚款/降级,并通报。第二次发现,辞退。第六条: 退换货处理规定6.1 定义6.1.1 临期品:距保质期6个月以内的产品6.1.2 滞销品:市场动销缓慢的产品6.1.3 净价:扣除半年内最
12、大促销政策和最大折扣后的产品价格6.2 退货产品的分类及计价规定6.2.1 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公司召回的产品:按净价100%无条件退货6.2.2 经销商滞销的产品:按净价80%退货6.2.3 中包破损、浸水、鼠害的产品:不予退货。6.3 不可退换的产品6.3.1 该产品并非市场确实滞销的产品。而是因为该品种促销政策调整,乙方短期投机将库存货物退回甲方又进同一种产品,以获取折扣价格差;6.3.2 乙方因库房管理或运输途中自身人为因素,保管不善造成的货物损坏、包装袋破损引起的质量问题;6.3.3 市场操作对下级经销商及零售终端盲目压货,不及时做好促销推广以及售后服务的调整而导致的大批量退货。6.3
13、.4 滞销产品没有及时退换,导致离保质期不足六个月的产品。6.3 退货处理程序6.3.1 退货频率:每半年仅退一次6.3.2 提出退货申请主管或大区审核总经理审核处理需退换货物6.3.3 乙方所有退换货均需填写退货申请表(附后)报总经理审批签字同意,无审批同意,其损失自行负责。6.4 退货交接流程6.4.1 乙方在得到甲方同意退货后,应先将所退货物归类,等待甲方业务员到场清点。6.4.2 乙方和甲方业务员需同时在场清点货物,填写退货清单(附后),并封箱。6.4.3 退货商品由乙方、甲方销售员同时负责送达当地物流单位,并将乙方、甲方业务员、物流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的退货单交由物流单位带回甲方,同时传
14、回甲方并电话通知内勤6.5 责任划分 6.5.1 乙方需按以上规定进行退货,若未达到要求,业务员/主管应拒绝受理。6.5.2 乙方若未及时传回退货清单至甲方确认,数据以甲方实际收到清点的数据为准。6.5.3 货物在返回甲方途中因物流单位造成数量缺少,所有差错由乙方自行承担。6.6 财务处理6.6.1 乙方承担所有退换货运费。6.5.2 滞销、临期品按净价的80%作财务结算;6.5.3 甲方自己召回按净价的100%作财务结算;6.5.4 无申请乙方擅自退货按净价的50%作财务结算;6.5.5 退货冲抵当月销量;6.5.6 为获取保险公司赔偿,必须退回甲方的,不作账务处理。6.5.7第七条:相关财
15、务事宜:7.1 先款后货。7.1.1 乙方必须把货款汇入甲方加盖财务专用章书面指定的帐户内方有效。否则甲方可视为未收到货款。若乙方希望以其他方式付款,必须与甲方协商,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私自改变付款方式。7.1.2 甲方确保每月将双方来往账务告知乙方。乙方若有异议须在收到对账单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与甲方沟通、修正并确认,否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对账余额。(对账传真:0871-4580990)第八条:其它约定:8.1为确保乙方的利益,甲方任何人员无权向乙方出具欠条、借收取现金等,否则视为业务员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九条:争议和仲裁:9.1 合同履行期若发生纠纷,双方应本
16、着互惠、互利、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9.2 若经过双方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第十条:本合同附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经营者须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乙方人员的有效印鉴。第十一条: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十二条:其它事项:12.1 本合同履行中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等均构成本合同附件。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12.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涂改或伪造无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 话: 电 话: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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