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镇村客运车辆租赁合同
出租方:平定县东方世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道路客运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车辆型号、数量及用途
甲方根据镇村客运营运的需要,同意将长安S4500十一座客车壹辆租赁给乙方(晋C ),用于镇村客运。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六年,即从二〇一一年 月 日至二〇一七年 月 日止。
第三条、运行线路
张庄镇 村
2、至张庄镇 村,在完成规定线路运营任务的基础上,同时不影响其他线路车辆运营的情况下,可在周边邻村自由运营,服从公司调度,接受公司监督。
第四条、车辆及线路抵押金
车辆及线路抵押金3万元,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一次性交公司。
第五条、车辆折旧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共向出租方缴纳折旧6.5万元,即第一年1.5万元,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1万元,车辆抵押金可抵顶后三年租赁费。
第六条、车辆及承运人保险
车辆应投保的项目,由公司根据车管及交通运输部门规定具体确定投保项目,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第七条、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油耗自理,加油原则上在公司指定地点加油。
第八条、租赁期间车辆二保、定级、维
3、护保养、修理等一切由承租方负责,费用自理。
第九条、安全及其他民事责任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要严格执行出租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出租方的安全监督,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一切民事纠纷均由承租人自理。
第十条、出租物(车辆)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改变车辆的颜色、结构,不得改装车辆,不得改变车辆的用途,更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一条、该车型国家暂无油补政策,如今后油补政策出台,归出租方所有。
第十二条、因公交线路开通或城乡客运线路改造等原因,承租方的经营路线需变更的由公司决定后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公司可为承租方另寻线路,承租方必须服从。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章)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二O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