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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doc

1、 亿达集团有限公司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完善管理工作,提高集团成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各项内控制度的贯彻,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集团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集团成员公司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经营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效益性;有关经营济活动的效益性、合规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行效果;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等应负有的责任,进行监督、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

2、规定,在集团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对的、客观、实事求是评价公司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促使各公司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致力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完毕任期拟定的经营管理目的。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集团审计部在集团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合用于集团及集团成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集团部门负责人、视岗位重要性和必要性需审计的离任员工,其中董事长、总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合用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规定并按照工作分工、业务授权管理、

3、辅助总经理履行职责等工作内容进行审计评价,离任员工按岗位职责进行审计。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 审计的内容 一、各项资产情况的审计 (一)核算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涉及核算各项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状态; (二)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涉及: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台帐、使用负责人以及使用人更替时的变更手续等; (三)检查各项资产的运用情况,涉及资产的在用、闲置、报废等情况,关注资产周转率、运用效果、运用率和经济效益的关联性,并进行分析评价,对资产保值增值和对效益的奉献情况做出评价; (四)围绕效益最大化原则,对闲置资产、库存资产提高运用水平

4、实现变现目的、加速资金回流采用的措施和效果情况进行评价; (五)重大固定资产经营购建行为决策、实行的程序,以及实行的经济性、合理性; (六)检查评价报废资产的处置程序和手续完备性,以及资产处置时的价值情况; (七)经营期间资产权属或价值占用发生转移的,关注手续的健全、合规,评价分析相关的经济性。 (八)核算各项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催收的及时性、长期挂账款项的因素和发生坏账的也许性等,检查有无应收的的债权负责人不清楚情况。 二、各项负债情况的审计 (一)检查有无将已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收取其他公司的价值折扣、优惠等隐匿在应付款或预收款账户的; (二)负债

5、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隐匿或有负债的现象,有无因此而发生债务纠纷或法律诉讼的情况。对一些长期未发生业务变化的经营性负债和长期负债项目进行重点审计; (三)经营期间应付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计提、支出的准确性、合规性; (四)检查是否存在对外提供连带担保、权利受限等或有负债情况。 三、公司损益及其所有者权益情况的审计 (一)有无虚构经济业务,虚增收入行为; (二)有无不合理挤、摊成本费用,虚列支出,通过损益以调节利润的行为; (三)审核费用发生支付行为的经济性、相应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费用控制的内控制度规定; (四)产品销售收入以及各种固定资产、存货的转让

6、出售、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及在建工程发生的净损益的核算是否对的,有无随意调节成本和利润的行为; (五)各种投资收益的核算是否对的,是否计入利润总额; (六)关注债务重组,影响损益的行为、内容及核算; (七)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分派利润,有无隐瞒、转移各种收入,截留利润的行为; (八)有无经营者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利等因素导致公司虚盈实亏,虚亏实盈或潜亏挂账问题,注意成本结转及待摊、预提费用,待解决财产损失等。 四、内控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的审计 (一)公司执行哪些公司管理制度; (二)公司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各项管理制度在执行中的

7、效果,在重要经济控制环节是否设定必要的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制度执行的质量。 五、公司经营者履行职责情况的审计 (一)对以上经营者应负的责任进行审计评价; (二)对各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工作具体权责授权执行情况; (三)公司经营者的在资金收支、协议签定签订、项目决策实行、工程预结算、工程招标、设备和物资招标采购、征询和服务招标等履行职责情况。 六、公司税收、财政政策实行情况的关注 七、其他方面 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审计关注和评价。 第七条 工作程序 审计实行的时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离、接任双方平常工作交接时间或以集团公司做出决定期间为审计截止点。 审计实行时间自审计

8、项目小组进驻现场开始到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一、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人事任免离任审计告知的决定,审计部在3日内成立审计项目小组,拟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二、审计项目小组成立后在3日内拟定“审计方案”和“审计告知书”,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决策层批准后,提前10个工作日下达对某公司离任经营者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告知”; 三、“审计告知书”中要明确审计人员、现场就地审计时间、地点、审计始终点以及被审公司和被审人在规定的时间应做好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准备工作等事项; 四、被审公司接到“审计告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毕记账、结账、对账和固定资产、存货等盘点以及其他基础

9、工作,准备好与审计相关的会计和其他资料以及被审人——经营者的“述职报告”,被审人的述职报告,应在审计项目小组现场进驻被审公司后3日内交与审计项目小组; 五、审计项目小组进驻被审公司进行就地审计,被审公司应在公司场合内部提供必要的审计办公条件; 六、就地审计结束后,由审计项目小组负责整理分析审计工作底稿,就有关审计发现的情况或问题进一步贯彻,撰写审计报告草稿,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将审计报告草稿送交被审公司离、接任者双方征求意见; 七、被审公司离、接任者双方,应在接到报告草稿后3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的形式送交审计部,审计项目小组应根据离、接任者提出的意见,对存在异议的事项重新复核、贯彻、

10、取证,对确属误审的应及时在报告中改正过来,要充足体现审计的公正性; 八、审计报告草稿经被审人批准并签字或无合法理由拒绝签字后,由审计项目小组提出正式的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集团公司决策层审批后,抄送被审公司、被审人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绩效管理部门; 九、被审公司离、接任者接受审计报告后,按照报告内容进行贯彻执行。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资料报集团公司决策层,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决策层意见,以决定是否复审。 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报告的执行。 十、审计报告出具后,审计项目小组负责人负责整理有关资料,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审计档案,并按集团公司审

11、计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 十一、审计工作所有结束后,审计部负责跟踪贯彻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将贯彻执行情况向集团公司决策层报告,并进行审计项目书面总结,整理形成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 被审公司应准备审计资料的重要内容 一、资产类内容 (一)流动资产类,涉及库存钞票实点数与账面余额;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与账面余额;各项应收、预付债权明细;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价值较大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存货盘点明细; (二)对外投资具体情况,涉及投资时间、投资对象、投资金额、占被投资方的权益比例、被投资方的经营情况、投资回报情况、投资行业或项目未来发展前景情况、为加强投

12、资管理采用的管理措施、是否存在投资风险等; (三)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存放的地点、保管使用的部门和负责人、购置和入账时间,原值、净值和折旧情况;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数额及解决情况;逾期使用及报废(含待报废和提前报废)情况;固定资产出售、出租及运用情况。固定资产期末盘点表(以审计拟定的始点为准); (四)在建工程(含竣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项目的名称;投资总额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及管理状况; (五)无形资产的名称、入账时间、摊销情况和管理情况。 二、负债类内容 (一)流动负债明细,短期借款形成时间、种类、用途、利息情况、短期借款发生的担保情况;应付款项形成时间、对象

13、余额情况;应交税金种类、计提、上交等情况;应付福利费计提、使用等情况; (二)长期负债明细,长期借款名称、入账时间、利息情况、长期借款发生的担保情况;专项应付款种类、入账时间。 三、所有者权益内容 (一)所有者权益具体的内容及形成的因素; (二)所有者权益中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一)或有债权、或有债务的类别、数量、金额明细; (二)公司成立时间、性质、注册资本等公司概况、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文献; (三)任期间的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时,需提供任期内的会计帐册帐簿、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的会计资料; (四)涉诉事项,尚未结案

14、和结案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提供起诉书、应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有关资料; (五)公司签定签订的对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可以产生重大影响如:重大购销协议、基建协议、贷款协议、对外投资协议、房屋设备租赁协议等,以及与重大经营管理相关的办公会议纪要;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六)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工商、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检查报告、解决意见及公司整改情况等资料; (七)公司的章程、财务管理规定、工程、设备、物资、服务等采购招标管理规定以及其他重要内控制度规定等,提供制度目录明细; (八)审计小组规定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其他会计、经营管理工作等资料。 第九条 述职报告的重要

15、内容 一、本公司概况(涉及公司经营者上任时间和离任时间):固定资产的拥有情况;公司生产、建设能力、资质情况及销售情况;职工人数和人员构成以及教育素质情况;经营管理及经济效益情况; 二、任期内制订的目的及实行、实现情况; 三、任期内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任期各项经营指标完毕情况,与本公司历史和同行业相比所处的水平(如具有可比性); 五、任期内公司经营者遵守公司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自律情况,取得突出工作成绩情况。任职期间有无重大伤亡事故。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二、坚持以经济责任为主

16、的原则; 三、坚持财务收支为基础、绩效量化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清责任的原则。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涉及的内容 一、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公司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相关的财经法规以及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账务解决符合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资料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公司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相关的财经以及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生产经营、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 (

17、三)凡被审计公司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相关的财经法规以及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材料不能真实的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 二、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单价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限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或严重违反

18、财经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审计部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并提出解决意见。 三、对审计事项效益性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的实际与当年的计划、经营承包指标(目的)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如具有可比性);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如具有可比性); (四)对审计事项进行效益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因素比较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对被审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评价 (一)根据公司管理规定和被审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立情况,做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被审计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19、 五、对资产管理、使用、保值增值的评价。 六、审计部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涉及: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证据局限性、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但应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 一、实行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公司经营者的职责范围和与所在的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等目的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毕情况; 三、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重要问题; 四、公司经营者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导致公司权益流失或存在风险等问题是否负有主管责任和间接责任的结论性评价意见; 五、对被审计公司经营者及其所在公司存在的违反

20、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管理规定问题的解决、处罚意见和改善建议; 六、需要陈述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规定和原则 第十三条 审计部开展工作时要做到有针对性、计划性、及时性。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过程结果透明公开。 第十四条 被审计公司及经营者要积极配合、提供详实的账目账簿资料、管理资料及其他条件,遵从审计程序规定与安排,不得恶意拒绝或悲观应付。 第十五条 审计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二、坚持全面性原则; 三、坚持历史性及区分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准确性原则; 五、坚持谨慎性原则。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被审公

21、司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经集团公司批准,视情节给予处分。严重渎职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根据具体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决定是否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置。 一、拒绝提供或隐瞒、销毁有关文献、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将公司资产以低价或报废计残值等办法不合理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致使公司权益发生损失的; 七、将公司资产(资金)无偿侵占、挪用或低价转借、转给别人使用; 八、随意处置资产,并将所得用于私分的; 九、隐瞒收入或将收入私设小金库,用于个人营私的; 十、故意签订虚假协议、骗取公司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十一、违反成本核算和管理标准规定,导致成本费用、利润不实,给公司利益导致损害的; 十二、对固定资产、存货管理不妥,导致资产积压、损坏、丢失等损失额较大的; 十三、逼迫有关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利益导致损害的; 十四、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以公司资产对外担保,导致公司现实或潜在损失的; 十五、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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