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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规定.doc

1、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反洗钱协查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法定义务之一。为切实履行反洗钱协查义务,防备洗钱风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防止和监控洗钱活动,协助反洗钱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打击洗钱犯罪,保证反洗钱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和顺利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规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反洗钱实行细则(试行)等有关文献,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反洗钱协查工作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对有关可疑交易、案件线索或敏感信息等所波及客户或业务状况进行调查和反馈有关活动。第三条 企业各级机构对国务院反洗钱行

2、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调查核算可疑交易活动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文献和资料。第四条 反洗钱协查工作重要波及如下三个方面:(一)对人民银行规定调查客户身份信息核算和理解;(二)对有关客户在本机构办理业务进行核查和分析等;(三)根据详细协查内容,向人民银行提供其他必要资料。第二章 协查重要职责第五条 企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企业反洗钱协查工作领导机构。总企业合规法律部是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组织、协调企业反洗钱协查工作,其详细职责包括:(一)认真执行国家、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协查工作规定和制度,制定、解释并修订企业反洗钱协查工作制度;(二)负责反洗钱协

3、查协调、组织和管理;(三)根据反洗钱监管部门规定及时办理协查事项和反馈协查信息;(四)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五)及时处理反洗钱管理部门根据协查信息发出风险提醒;(六)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反洗钱协查档案;(七)对与反洗钱协查有关信息严格保密等。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该机构反洗钱协查工作第一负责人。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反洗钱协查管理工作,承担辖内反洗钱协查协调、组织和管理职责。其详细职责包括:(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反洗钱协查内部管理制度;(二)负责辖内反洗钱协查协调、组织和管理;(三)负责组织对反洗钱协查制度执行状况检查监督;

4、(四)按照规定指定反洗钱情报专人并督促其履行岗位职责;(五)负责接洽、处理和反馈当地人民银行布置反洗钱协查事项;(六)负责根据本部门掌握协查信息,向有关机构或部门发出风险提醒;(七)负责保管本部门反洗钱协查档案资料;(八)负责对本部门经办协查事项做好保密工作等。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是反洗钱协查协办部门,承担本业务系统反洗钱协查职责,详细职责如下:(一)认真执行本机构反洗钱协查内部管理制度;(二)根据反洗钱管理部门规定及时办理协查事项和反馈协查信息;(三)负责如实提供反洗钱协查所需有关资料和信息;(四)及时处理反洗钱管理部门根据协查信息发出风险提醒;(五)负责通过协查事项发现隐患和局限性,及时采用

5、有效措施防备洗钱风险;(六)保管本部门反洗钱协查档案资料,对本部门经办协查事项严格保密。第三章 协查工作内容第九条 总企业合规法律部及各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接洽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反洗钱现场调查或书面调查,经企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指定反洗钱情报专人负责协查工作。协助反洗钱调查工作内容包括协助实行反洗钱现场调查和协助书面调查两种形式。第十条 反洗钱协查接洽:反洗钱管理部门在接洽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反洗钱现场调查时,应审查调查人数与否符合规定、证件合法性、调查根据合法性。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调

6、查告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告知书,各机构有权拒绝调查。反洗钱管理部门在接洽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反洗钱书面调查时,应审查调查告知书与否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必要时可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构核算调查告知书真实性和有效性。第十一条 协助反洗钱现场调查工作包括:(一)协助安排有关人员接受调查人员问询。被问询人对问询问题应如实回答和保密,对与调查无关问题有权拒绝回答,问询结束后,应当查对问询人制作问询笔录,对有遗漏或差错,可规定补充或改正,并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最终在确认笔录无误后,在问询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二)协助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经企业反洗钱

7、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协查人员应协调有关机构或部门调阅有关资料,并及时、精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给调查人员,包括被调查对象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有关纸质、电子或音像资料。(三)协助封存有关资料。在现场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按规定规定对也许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损毁文献、资料予以封存时,协查人员应予配合,查点清晰封存文献、资料清单,查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留存一份备查。第十二条 反洗钱书面协查工作应做到通过至少环节、通过至少人员,精确、完整向调查单位提供协查成果,保证协查工作时效性和保密性,任何机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损毁被封存文献、资料,不得将调阅资料信息

8、透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第十三条 各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规定时限和渠道及时答复协查成果,保证协查工作时效性和保密性。第十四条 协查人员应建立协查台账,登记协查信息及协查成果反馈信息。各机构应将反洗钱协查状况及协查成果于收到协助调查告知书或协助调查结束后一日内报送上级机构及总企业合规法律部。第四章 协查保密第十五条 各机构应完善协查制度和保密制度,加强协查工作组织管理,设计合理协查工作流程,保证反洗钱协查工作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开展。第十六条 反洗钱协查保密工作重要包括:反洗钱协查工作任务、背景和目;反洗钱协查所波及被调查客户名单,被调查客户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等文献资料;向调查机

9、构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协查所波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五章 协查档案管理第十七条 反洗钱协查档案内容重要包括六部分:(一)有关协查文书,如反洗钱调查告知书、反洗钱协查工作表格等原件和复印件;(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三)协查波及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清单;(四)问询笔录原件或复印件;(五)封存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六)其他与反洗钱协查有关档案资料。第十八条 反洗钱协查档案属于反洗钱工作中保密资料,应高于一般档案保管规定,做到严格规范整顿,制作清晰目录,分种类、分期限保管,安排专门场所寄存。第十九条 反洗钱协查档案应指定反洗钱情报专人专人保管,防止无关人员接触,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10、凡需调阅协查档案,必须经企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方可进行调阅。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违反反洗钱协查保密义务未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对直接负责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发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查询或者因人员缺位、互相推诿等原因导致工作延误,明确责任后对直接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调查机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协查义务或者履行协查义务不到位,受到监管部门惩罚,经反洗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追究责任部门和直接负责人责任。第二十三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未严格履行反洗钱协查义务并给所属机构导致声誉损失,经反洗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追究责任部门和直接负责人责任。第二十四条 出现其他协查失职行为,导致重大负面影响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经反洗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追究责任部门和直接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企业合规法律部负责解释及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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