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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供货合同范本.doc

1、长期供货协议范本长期供货协议范本 出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长期供货协议范本出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鉴于: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甲方乐意向乙方出售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

2、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符合乙方规定;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乙方乐意购买甲方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达,达成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1. 文字定义1.1 本协议所称的“协议”、“本协议”均特指目前甲、乙双方签订之产品买卖协议,如涉及其他协议,则冠以该协议的具体名称。1.2 本协议所称“甲方”,特指本协议第一页标明之出卖方。1.3 本协议所称“乙方”,特指本协议第一页标明之买受方。1.4 本协议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2

3、. 协议标的2.1 产品概述为实现本协议目的,经甲、乙双方充足协商,一致确认甲方欲出售给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购买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2.1.1 产品名称为: 牌 型号的 。2.1.2 生产厂商为: 。2.1.3 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为: 。2.2 产品质量2.2.1 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约定之产品应达成的质量标准为: 。2.2.2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该产品通过出厂检查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献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承诺: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达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协议第2.2.1条约定的质量标准。2.2

4、.3 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补偿责任,补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补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2.3 产品包装2.3.1 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约定之产品应具有如下的包装标准: 。2.3.2 如甲方不能达成本包装的标准,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情况出现,甲方应承担补偿责任,补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补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2.4 产品数量鉴于长期供货协议的特殊性,本协议产品数量以

5、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本协议对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规定和限定。2.5 供货期间本协议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自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协议自动终止。3. 协议价款及支付3.1 协议价款3.1.1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 。3.1.2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协议拟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批准,当本协议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协议约定单价的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拟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

6、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协议3.1.1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3.2.1 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拟定乙方与甲方采用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日至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3.2.2 结算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拟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品数量,按本协议3.1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3.2.3 付款乙方在与

7、甲方核对清楚并拟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醒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钞票/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开户银行:帐 号:单位名称:4. 交付4.1 交付方式4.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协议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具体程序为: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告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告知应当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

8、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告知后应按告知的规定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4.1.2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4.1.3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查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受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4.2 交付地点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4.2.2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告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4.2.1条指定的地址。4.3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当由甲方或实际承

9、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乙方接受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毕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表白乙方接受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达乙方已经检查完毕,乙方检查应当在检查期内进行。4.4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告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如甲方超过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受,同时单方解除协议并规定甲方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涉及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5. 检查及质量保证5.1 在甲方将本协议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一方面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

10、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数量接受产品的,对未接受部分的检查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受的数量付款。5.2 乙方接受产品后,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检查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查。乙方的质量检查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行检查。对于乙方检查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

11、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5.3 双方通过协商一致拟定检查期间为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当在检查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告知甲方。乙方怠于告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5.4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受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受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局限性 的产品规定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5.5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批准乙方扣留人民币 元作为质量保证

12、金,质量保证金一方面从乙方的应付货款中扣留。乙方扣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质量保证金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满 个月后支付甲方。5.5 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补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因素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6. 退货6.1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规定甲方退还所有货款。6.2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所有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7. 违约责任7.1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任何

13、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2 本协议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涉及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补偿责任。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 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事件。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告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也许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

14、本协议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用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9. 告知9.1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发出的告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告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拟定:9.1.1 人工投递的告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9.1.2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9.1.3 开递送达的告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9.1.4 传真发送的告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9.2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协议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

15、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未告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告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告知视为已经送达。10. 附则10.1 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协议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10.2 可分性: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10.3 文字:本协议以中文签署。10.4 完整协议:本协议涉及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所涉事项的所有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协议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协议、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10.5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11. 其他11.1 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一方面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2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之有效组成部分。11.3 本协议的附件是构成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协议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11.4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5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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