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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doc

1、保密工作各项制度目 录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2二、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6三、定密工作制度10四、秘密文献、资料管理制度12五、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17六、涉密会议保密工作方案19七、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22八、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24九、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25十、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27十一、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28十二、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30十三、保密承诺书33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行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涉

2、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第四条 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拟定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第六条 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

3、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进行调整。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 单位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九条 单位按照各级政府有关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第十条 单位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五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第

4、十一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献、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单位批准,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

5、可办理调动手续。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因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单位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若本人规定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解决。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单位可不予批准。第六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第十七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贯彻工作。具体

6、负责以下工作:(一)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二) 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三) 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四) 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五) 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六)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七) 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单位将进行查处,并根据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第一条 定义1.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涉及密件和密品两类。2.密件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

7、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涉及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文献、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3.密品指直接具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这种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测或者测试、分析手段可以获得国家秘密信息。第二条 密件的制作及标定1.制定密件必须依照单位定密程序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密件内容一经审核批准,密件内容原稿就不应再做文字和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2.密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多留、私留。3.密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涉及草稿、废稿、讨论稿和审议稿等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专用文献柜中保管。

8、不需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4. 密件制作完毕后,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机密级、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承办人员对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记是否对的负有确认责任。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合应当符合保密规定,如配备密码文献柜等。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用防电磁泄漏等保密措施。6.需外部制作的密件应当在区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第三条 密件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清退等手续。2.传递密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者派专人传送,派专人传送时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线路,并采用相应的安全保密

9、措施。3. 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其包装信封或者袋子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4.采用现代通讯(密码传真机等)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通讯设备中传递。5.承办部门收发、传递密件要做到安全、准确、及时。第四条 密件的使用1.单位涉密人员借(调)阅本部门形成的密件征得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即可办理,并填写登记表。2.单位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阅非本部门和本人形成的秘密级(含机密级以上)密件,须征得本部门领导、密件产生部门和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并填写登记表。3.借(调)阅密件,应当办理登记、签罢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动向。4.阅读和使

10、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办公场合进行;确需在办公场合以外阅读和使用密件的,必须填写登记表,履行审批手续。5.密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6.因工作需要对外单位提供和传递密件,由承办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填写登记表。第五条 密件的复制、汇编及摘录1.因工作需要复制密件,秘密级密件必须征得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批;机密级密件经保密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复制打印。绝密级文献不得复制。2. 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3. 复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不准多印、多留。4. 复制密件过程中出现印有笔迹的废页要按密件规定及时销毁。5. 复制密件必须及时履行登记、编号、签

11、字手续,并等同原件管理。6. 汇编密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式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第六条 密件的保存1.密件在指定场合和部位保存,需由保存人员在涉密文献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登记,并使用必要的保密措施、设备。2.密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报告。3.涉密人员、密件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密件所有核对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七条 密件的销毁1.销毁密件,应经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并履行清点、登记、签字手续。2.纸介质密件,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办法送上级保密

12、工作部门指定的工厂销毁,并应有两人以上押运和监销。3.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将密件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回收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本章节的密件管理仅合用于纸介质密件管理,磁介质、光介质等密件的保密管理按照有关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中有关条款执行。定密工作制度第一条 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拟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第二条 拟稿人必须在文稿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国家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本局定密后需报区保密局审批);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密”;如属内部事项,则定“内部”,不得使之

13、处在空白。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对已拟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公文,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拟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 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 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2023。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拟定,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记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第四条 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拟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

14、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第五条 文献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献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献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第六条 对已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因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限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由于工作需要,本来接触范围需要作很大调整的;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变更或解密。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第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

15、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第八条 用于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必须统一编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磁盘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降密、解密和销毁等应按同等密级文献的保密管理规定办理。第九条 单位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谁发文,谁定密。定密必须及时、准确,发现错定、漏定、滞后订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将重点涉密部门的文献资料列为重点审核对象,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情况较重、屡教不改的

16、必须严厉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秘密文献、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 秘密文献、资料的收发第一条 秘密文献、资料的收发应由保密员负责。因特殊情况,保密员不在单位时,由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第二条 秘密文献、资料的收发应采用保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发)文登记簿进行登记,以规范管理。登记的项目一般涉及收(发)文时间、收(发)文单位、文献字号、文献标题、秘密等级、文献份数、收(发)文编号(即按年度编排顺序号)等。各项登记均应准确,无误。第三条 收发秘密文献、资料,必须履行签罢手续,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第四条 接受秘密文献、资料的程序如下:(一)一方面要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并将件数、发送编号、密级、收

17、件单位与送件单位进行认真对照,核算无误后,在回执清单上签上姓名、日期和加盖文献收发专用印章,证明已经收到。(二)签收后即打开包装,检查是否存在错发或数量不对等现象。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发出单位查询,防止漏失。如无差错,应随即在收文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在文献、资料的首页上方加盖本单位的收(发)文印章,并填上收文编号和日期。第五条 对外发出秘密文献、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程序如下:(一)按照拟定的发放范围,在发文登记簿上按相应的栏目规定进行登记。(二)在文献、资料首页上方盖上单位的收(发)文印章,用号码机打上发文编号。(三)在信封面左上方标志好秘密等级及发文编号,并准

18、确书写收件单位的地址和名称。(四)核点数量并进行封装。假如在同一信封内装几份或几个不同内容的秘密文献时,要在发文登记簿上记录清楚,信封面上要标明其中的最高密级。(五)秘密文献发出前,要认真清点核对,保证收件单位、发文编号、密级准确。(六)由单位保密员按发放范围发放。第二章 秘密文献、资料的传阅第一条 传阅秘密文献、资料应由保密员专人负责。先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文献、资料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规定,以及工作实际,拟定知悉的范围,然后由保密员负责传阅;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绝密级的,保密员必须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录,记录内容涉及接触人员姓名、文献编号、签

19、领时间、退回时间等。第二条 阅读绝密级文献、资料必须在保密室或符合保密规定的阅文室进行。阅读其它密级的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其它办公场合内进行。如因确工作需要在办公场合以外阅读和使用的,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阅读和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证秘密文献、资料的安全。第三条 传阅秘密文献、资料,应当办理登记、签罢手续。传-阅时必须采用直传方式,不得在阅读人之间自由传阅,保密员要随时掌握文献、资料的去向。第四条 阅读人不得擅自留存、摘抄传阅的秘密文献、资料。第五条 传达秘密文献、资料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第三章 秘密文献、资料的复印第一条 绝密级文献、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印,如

20、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当经密级拟定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第二条 复印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文献、资料,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第三条 密码电报严禁复印。第四条 复印秘密文献、资料,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五条 复印秘密文献、资料,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应当标明复印的机关、单位、份数和日期及编号,并视同原件同样管理。第六条 汇编秘密文献、资料,要请示原制发单位,经批准后方可汇编。汇编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且要按照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进行标志和管理。第七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文献、资料,应当按原件的密级

21、、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管理。第四章 秘密文献、资料的清退销毁制度第一条 秘密文献、资料必须采用保密部门监制的电脑密码文献柜存放,并单独设立保密室,由保密员统一管理。存放秘密文献、资料的场合,必须配备防盗铁门、铁窗。第二条 秘密文献、资料原则上要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可征询保密部门清退办法。第三条 保密员要定期核查、清退所经管的秘密文献、资料。除制发机关规定清退时间的须准时清退外,一般情况下,保密员每月要进行清点,每季度核查、清退一次,当年的秘密文献、资料必须在次年第一季度所有清退完毕。如确需立卷归档或需延长使用时间的,应当向发文机关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 涉密人员、保

22、密员离岗、离职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所保存的秘密文献、资料进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五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文献、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第六条 假如单位被撤消或合并的,应当将秘密文献、资料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办理好登记、签收等移交手续。第七条 与会人员带回的秘密文献、资料要及时交给保密员登记、保管。保密员要积极跟踪会议文献、资料的管理,防止有关文献、资料丢失。第八条 要建立定期的文献清理制度,定期做好文献的清退和销毁工作。按政府有关规定集中清退和销毁文献,文献的清退与销毁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文献销毁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批准。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文献。第九条 秘

23、密文献、资料的销毁,由单位保密员按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进行销毁,并须单位重要领导批准。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 凡组织举办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会议,必须在具有安全条件的场合进行,采用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场合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并同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第二条 涉密会议举办前,单位保密部门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以防泄密。第三条 对与会人员严格把关,会前应将名单呈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别人不能代替参与会议,并进行署名登记。严禁与单位涉密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第四条 与会人员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

24、商业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因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第五条 涉密会议工作人员要用统一编号的记录本进行会议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回、保密或销毁。凡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部门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献规定妥善保管;第六条 会议印发的秘密文献、材料,要严格管理,标明密级,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和履行签罢手续,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第七条 为涉密会议拟定的文献草稿,用后统一由主办部门及时收回。需保存的,应标明相应的密级归档保管;无需保存的,造册登记后销毁;第八条 涉密会议期间发现文献丢失

25、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合、住地进行保密检查,不得有文献、笔记本等漏掉。涉密会议保密工作方案第一章 会议保密工作方案基本内容第一条 明确会议保密工作的目的和重点。会议保密工作的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会议涉密文献、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二是会议通信设备、办公设备、扩音设备等进行保密技术检查和管理;三是与会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二条 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明确具体的会议保密事项及其密级。第三条 明确会议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个环节保密工作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第四条 规定与会人员(主待人、组织者、会议代表、工作人员、服务人员)的保

26、密纪律或保密守则。第五条 明确分阶段的保密工作任务,各项工作任务的负责人及完毕工作任务的时间安排和目的规定。第六条 规定供会议使用的各种电子设备的保密技术标准及其保障措施。第七条 预备非正常情况下发生保密问题的应急补救措施。第八条 明确规定对泄密问题和在保密工作方面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解决意见。第二章 会议筹备阶段工作第一条 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会议场合。一般应在内部符合涉密规定的场合召开,也可以选择具有良好保密环境,软件和硬件均符合保密规定的宾馆、饭店等,涉密会议一般不应在接待境外人员的宾馆、饭店召开。第二条 对参与组织和服务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会议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责任和义务,拟定会

27、议保密工作的负责人。第三条 做好涉密会议文献、资料和其他物品起草、印制分发和保管等环节中的保密工作。第四条 对会议住地、会场及其他活动场合的保密环境和将要提供会议使用的通信、办公、扩音设备的保密性能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制定与会人员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第三章 会议期间保密工作第一条 以口头或者文字的方式向与会人员宣布会议保密纪律或者保密守则,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第二条 清理或者控制无关人员,设立警戒范围,开会期间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会场,检查核对进入会场的人员身份。第三条 巡视会议场合、住地,检查有无违反保密规定、保密纪律的行为和泄密隐患。第四条 在大会或者讨论结束时,对会场和代表住地进行检查,

28、防止遗留会议文献、资料和其他物品。第五条 休会期间,需要集中保管的文献、资料和其他物品,由会议工作人员负责收回。第六条 对会议设备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状况进行技术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四章 会议结束后保密工作第一条 凡是注明“会后收回”或者不能让与会人员自带的文献、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收回。第二条 允许与会人员自带的文献、资料和其他物品,明确规定与会人员回单位后及时交单位保密室保管,不得人人留存,并向与会者单位发出会议秘密清单,规定单位依照清单如数收回会议文献、资料和其他物品。第三条 明确规定会议秘密文献、资料的传达、阅读范围。第四条 不允许与会人员自带的文献、资料和其他物品,如需要发

29、给与会者单位的,由会议主办单位通过机要交通或者机要通信寄发。第五条 在撤离会议驻地前,要对会议驻地进行全面检查,防止文献资料遗留在会议驻地。第六条 由会议主办单位对会议保密工作进行总结。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为加强单位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管理,保障办公使用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计算机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解决、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单机、笔记本电脑、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单位各部

30、门、下属单位。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第四条 涉密网络由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接入管理,不允许私自将笔记本电脑、小互换机、无线设备接入涉密网点。第五条 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合,必须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和报警器及监控设备等必要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平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合。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必须到政府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等设备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

31、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中心应派人全程监督修理过程。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第八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导致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负责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本制度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 计算机由单位统一购买,并按工作性质确立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由设备管理中心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并负责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平常管理和维护维修。第二条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查杀病毒。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

32、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现物理隔离。第四条 连接党政内网的计算机,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坚持“专机专用”的原则。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按计算机分级保护规定拟定密级后,不能解决高密级信息。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交叉使用。第八条 用涉密计算机解决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献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献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献应按保密规定及时销毁。第九条 严禁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解决、发布、传递涉密信息。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第

33、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第二条 用于解决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粘贴区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记。第三条 机密级以下移动存储介质由使用人保管,并存放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密码文献柜中。第四条 高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的计算机或设备上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转借别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逐件登记涉密存储移动介质内

34、的涉密信息。第六条 复制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登记。第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递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外送维修或数据恢复,必须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并有保密人员在场。第九条 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因素交回时,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连同有关登记表格一并准时归档。第十条 不再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解决,保证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严禁将未经技术解决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捐

35、赠。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用涉密信息转存、删除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用上述措施时,保密人员和该涉密部门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具体记录。第二条 各涉密人员应将本人使用的保密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因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第三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到政府指定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定点单位维修。第四条 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

36、自拆卸计算机设备。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和工作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第二条 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不定期将需销毁载体进行登记、造册,经领导签字后,派2人以上送厦门市国家保密局统一销毁。第三条 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1、平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献、资料;2、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解决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

37、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3、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献、资料;4、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献、资料;5、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献、资料;6、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献、资料的复制品;7、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第四条 严禁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禁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严禁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严禁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第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由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导致重大泄密隐患的,报区保密局解决。第六条 相关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玩忽职守、滥用职

38、权,导致涉密载体流失、失控,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重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应区政府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第二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在公共信息网站上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重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将电子版信息交由信息公开人员发布。未按程序、未经审批而发布的信息由发布者负责。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提供

39、的上网信息应保证不涉及国家秘密。第四条 本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运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第五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第六条 严禁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献(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四)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

40、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用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因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贯彻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三)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用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定期或不定期向保密工作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第九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的职责:(一

41、)指导、监督各部门各下属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二)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三)向区委保密局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用补救措施,查明因素,并及时向区保密局报告。(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导致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厉查处。保密承诺书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六、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及其他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署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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