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层数: 建筑面积: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不涉及的工程范围: 三、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开工报告时间为准)。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合格等级五、协议价款1、协议总价(大写): (人民币)元。(小写):¥: 元。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六、组成协议的
2、文献组成本协议的文献涉及:1、本协议协议书2、本协议专用条款3、本协议通用条款4、中标告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献、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双方为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协议生效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协议订立地点: 本协议双方约定 双方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3、公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协议文献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4、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协议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协议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
5、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2综合单价:完毕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1.13协议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毕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也许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1.16总承包
6、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毕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118追加协议价款:指在协议履行中发生需要增长协议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协议价款的方法增长的协议价款。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涉及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毕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图纸:指由
7、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涉及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合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合。1.25书面形式: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7索赔:指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规定。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8、况。1.29小时或天:本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2、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2.1协议文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协议协议书2、本协议专用条款3、本协议通用条款4、中标告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及其附件6、招标文献、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双方为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
9、议、文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2.2当协议文献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批准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3、语言文字和合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协议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的标准语言文字。3.2合用法律和法规本协议文献合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合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用国家标准、规范的
10、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合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合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规定,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规定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长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规定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规定,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所有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行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协议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协议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
12、条款内规定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协议的代表在本协议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5.4协议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解决。一方对工程师的解决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5.5除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批准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协议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13、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协议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协议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要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协议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告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告知作为本协议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关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
14、驻工地的其别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告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规定。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规定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规定承
15、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协议价款和给承包人导致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合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告知。6.3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导致的追加协议价款,并补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献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
16、协议发出的告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 项目经理应当采用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 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用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协议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批准。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献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
17、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毕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有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重要道路,满足施工运送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
18、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拟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 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导致损失的,发包人补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毕以下工作:(1)根据
19、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毕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记录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6)已竣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竣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
20、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规定承包人采用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协议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专用条款约定的规定,承担因自身因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补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
21、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批准。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规定提出改善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因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善措施提出追加协议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准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22、,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规定。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批准承包人规定,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批准延期规定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规定,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因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补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导致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规定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规定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解决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规定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竣工程。承包人实行工
23、程师作出的解决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规定,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解决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规定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停工的, 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协议价款, 补偿承包人由此导致的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
24、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长;(5)一周内非承包人因素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批准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批准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因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协议
25、文献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涉及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用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协议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查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成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估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查评估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因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批准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规定以及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查,为检查
26、检查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规定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规定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因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因素发生的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有隐蔽条件或达成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
27、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师验收。告知涉及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准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规定,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规定,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规定, 验收24小时后, 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查无论工
28、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规定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查时,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查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追加协议价款,补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有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师。告知涉及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规定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准时参与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
29、时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规定,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规定,不参与试车,应认可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有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告知涉及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规定,承包人规定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因素试车达不到验收规定,发包人应规定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所有费用和追加协议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因素试车达不到验收规定, 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 承包人负责拆
30、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 承包人采购的, 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协议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因素试车达不到验收规定,承包人按工程师规定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涉及在协议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果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31、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批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0、发包人责任20.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贯彻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0.3在协议工程实行、完毕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规定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0.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因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
32、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1、承包人责任21.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1.2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 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 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行的监督检查。21.3在协议工程实行、完毕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除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
33、的其它工作等。21.4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1.5承包人对协议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协议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用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行。防护措施费用发包人承担。23、实行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送、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
34、书面告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行,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4、事故解决24.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告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解决,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解决。六、协议价款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协议约定, 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26、协议价款约定26.1招标工程的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告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协议价款
35、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6.2协议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拟定协议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协议。协议工期较短且工程协议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协议方式。(2)固定综合单价协议。一般合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可调价格协议。可调价格涉及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27、协议价款调整27.1价格中工程量、
36、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涉及:(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协议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导致费用变化;(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27.2承包人应当在27.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因素、金额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协议价款,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告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批准该项调整。承包
37、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告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在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28、工程预付款28.1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协议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协议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协议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规定预付的告知,发包人收到告知后仍不能按规定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告知后14天
38、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付之日记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8.2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协议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70%;协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50%。29、已竣工程量确认29.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竣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算已竣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告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收到告知后不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9.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
39、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期间告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9.3对承包人超过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因素导致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0.1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30.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期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30.3本通用条款第27条拟定调整的协议价款,
40、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协议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协议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0.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规定付款的告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告知后仍不能按规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批准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0.5发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
41、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2)。一览表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32.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与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因素发生丢失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补偿。发包人未告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
42、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期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补偿由此导致的
43、承包损失,导致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3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查或实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查或实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规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告知工程师清点。3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定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规定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
44、工程师的规定进行检查或实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查或实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规定的材料设备时,应规定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 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干使用,由此增减的协议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33、工程设计变更3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告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
45、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告知及有关规定,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协议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协议价款的增减及导致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批准。示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批准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4、其他变更协议履行中发包人规定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5、拟定变更价款35.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拟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协议价款。变更协议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协议中已有合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协议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协议价款;(2)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协议价款;(3)协议中没有合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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