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正兴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设备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河南正兴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地址:郑州市经济开发区航海路第六大街 签订地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 身份证号:
2、 地址: 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承包形式为浮动承包费。 第二条 承包设备 2.1 设备名称:彭浦挖掘机 2.2 设备型号: 2.3 设备机号: 2.4 发动机号: 2.5 设备数量: 2.6 设备配置:标配 第三条 承包期限 甲方从 年 月 日起于 将设备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因需要延长承包期,应在合同届满前10日内,与甲方重新签订设备承包合同书。 第四条 承
3、包费 4.1承包费总额(人民币大写): 。 4.2 预付承包费:设备交付乙方,乙方于提车前共支付甲方首付承包款(大写)人民币 ,其他费用人民币 ,首付承包费合计人民币 。乙方尚欠甲方人民币 。 4.3 承包费交纳期限:乙方承包后,乙方应按以下时间支付承包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见分期付款进度表) 乙方必须每
4、月按合同规定日期足额将承包费交付给甲方,如若拖欠,甲方将收取乙方自提车之日起年息15%的利息和年息18%延期付款的延付利息,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收取管理费、GPS费和调查费。并且车价在原有基础上加收人民币伍仟元整。若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此标准,甲方按实际发生损失数额向乙方追偿。如逾期一期,将扣除所有保证金,甲方将停止施工并将设备拖回,同时保留索赔的权利。 第五条 设备交付 5.1交付时间: 5.2交付地点:
5、 5.3交付方式及费用(可以选择) ( )A.乙方自提:运输费、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办理手续 ( )B.乙方承担上海――交付地点的运费。 5.4 乙方应在接货时对设备和设备附件进行验收,乙方发现交付不符合约定时,有义务妥善保管设备及附件使之完好无损并不得使用,同时应在10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擅自使用或未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交付符合约定。乙方因为使用、保管、保养不当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5.5 设备的意外毁损、灭失以及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自交付乙方后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
6、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甲方责任 6.1 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6.2 甲方尊重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6.3 乙方承包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乙方责任 7.1 乙方使用承包设备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中包括1小时保养时间,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0小时。 7.2 承包期间,乙方不得将施工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抵押或质押。 7.3 承包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事故及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7.4 乙方负责设备进场运费。 7.5 每月工作时间不足240小时的,承包费为整月费用。 7.6 如果
7、每月工作时间超过240小时的,乙方应提出申请,与甲方另行协商收取加班费。 7.7 承包期间设备所需一切油料及易损配件(三滤、斗齿斗销等)、设备移动费等由乙方提供。 7.8 承包期间,乙方对设备要妥善保管,并负担日常保养。 7.9 施工设备退还时,双方对设备检查验收。如非甲方人员造成的损坏、缺少工具配件、保养不善等,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支付赔偿金、维修保养费。 7.10 承包期内,乙方有义务随时向甲方提供设备所处位置、状态和使用人身份、处所、电话等资料。 第八条 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应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怠于通知而造成乙方(或与乙方有关的第三人)误工损失和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
8、如果在15天之内甲方完成维修,乙方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提出延期付款。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9.1 乙方应告知甲方:乙方承包设备工作内容: 工程性质(土方或石方): 工作名称: 工作位置: 工作量: 9.2 承包设备从以上的工作位置移动1公里以上距离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五天通知甲方。 9.3 挖掘机在保修(保修期参照《售后服务协议书》)内的正常维修与材料费(具体按照上海彭浦机器厂有限公司保修条款规定执行)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外的材料费和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9.4 如乙方于
9、 前按时足额付清设备承包款 保修期外材料费、维修费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甲方将该设备所有权自动转让给乙 方。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付清上述承包费或不能按期足额还款,甲方保留该设备所有权并有权收回设备。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乙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将设备拖回,乙方(或与乙方
10、有关的第三人)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和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已收取的承包费(包括运费),全部不予退还: 10.1 乙方将承包设备转让、转租、转借第三人使用或变卖,或进行债务担保等。 10.2 己方任何一期承包款(合同第4条第3款之规定)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五天不足额交纳给甲方的。 10.3 乙方没有根据甲方工作人员的要求定期更换正宗易损配件(三滤、斗齿斗销等)和添换规定油料, 乙方拒绝维修的。 10.4 承包设备 每台班必须保养1小时,如需加班,设备连续工作时,甲方有权提出保养时间,己方拒绝的。 10.5 乙方移动设备没有书面通知甲方的,或甲方两次进行设备的
11、GPS定位证明设备不在同一位置的。(以正兴公司的定位记录为准) 10.6 乙方擅自拆除、损毁、关闭设备GPS定位系统,甲方两次进行GPS定位不能定位或设备GPS系统没有反映的。(以正兴公司的定位记录为准) 10.7 其它违反合同行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如乙方不能按规定日期付款,甲方收取乙方自提车之日起年息16.8%延期付款的延付利息。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若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此标准,甲方按实际发生损失数额向乙方追偿。 11.2 如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而导致甲方将设备拖回,则: (1) 乙方需按总设备承包款的30%向甲方
12、支付设备折旧费,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 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将设备收回,乙方应支付甲方已经支付的设备调查费和设备拖收费用,具体见合同附件2 (3) 乙方必须确保甲方及时将设备拖回。如果不能及时拖回设备,乙方应按每天2000元向甲方支付设备使用费,以弥补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为催索逾期承包费而支出的费用、保管保养金、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第十三条 附属条款 乙方对合同标的物挖掘机安装破碎器及其它器械,致使挖掘机出现故障,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3、第十四条 合同的附件 以下内容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甲乙双方送达地址确认书 2、 河南正兴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备调查、拖收设备费用确认书 3、分期付款进度表 4、信用担保合同 5、售后服务协议书 甲方(盖章):河南正兴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371—55620606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委托代理人:
14、 ( 手 机 )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开户行: 账号:622848 0711247169115 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622208 1702000836418 售 后 服 务 协 议 书 甲方:河南正兴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15、 (以下简称乙方) 一、 为了确保乙方使用设备正常运转,本着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二、 乙方于 年 月 号开始使用的 型挖掘机,机号: 合同号: 由甲方负责保修。 三、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授权私自改变装备的外形及安装其它附属工具如破碎器、液压剪等,否则即使在保修期内,甲方有权终止对该设备的保修。 四、 甲方对该设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保修一年,无时间限制,在保修期内,负责对有缺陷的零部件进
16、行免费维修或更换,更换、维修下来的旧件必须退回甲方,如乙方拒绝退回,则甲方按该配件的销售价售给乙方。同时从 年 月 日起销售的装备实行 小时 次定期免费巡检,分别在该设备的 小时 小时 小时进行。乙方有义务、有必要向甲方通报设备运行时间和施工地点,甲方在保修期外对乙方装备进行免费巡检时有权向其收取配件费并根据故障情况适当收取维修工时费。 五、 甲方向乙方提供正宗的 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 配件,配件参考价详见配件价格
17、目录。乙方必须使用正宗的 配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如果乙方自其它代理商处购买 配件,需要相关的票据证明,否则视为非正宗的 配件。如果甲方发现乙方在该设备上使用了非 正宗配件或由未经授权的公司、个人维修而造成的设备故障,即使在保修期内,甲方也不承担保修责任。 六、 乙方必须根据随该设备提供的《操作保养手册》所列出的保养周期严格保养设备,并根据《操作保养手册》推荐使用润滑油。凡属设备保养不当而引起设备故障的,甲方将不承担保修责任。 七、 甲方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即使在保修期内,也不属于保修范围: 1)、由于事故,使用不
18、当,疏忽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或缺陷。 2)、未经甲方书面认定,使用其它代理商销售的零部件、非 纯正部件或安装附属工装所造成的损失和缺陷的。 3)、一般不至于影响极其稳定性和可靠性的轻微缺陷。 4)、机器的保养,如发动机清洗,消耗件的更换,机器润滑以及制动调试等。 5)、易耗品:如油品、油脂、皮带、录音机、密封圈垫、保险丝、制动器衬或离合器衬、滤清器、轮胎、线缆、碳刷、大灯、灯泡、电瓶、点烟器、燃油泵柱塞、喷油嘴出油阀偶件、铲斗及销轴、斗齿、边齿等其他类似部件。 八、本协议将取代任何其它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对机器的商销性及特定用途或特定环境的适合性保证。甲方仅对以上所
19、规定的范围承担保证责任。决不承担本协议书未明确表述的责任(包括由于机器故障造成的一般的、特殊的偶然的或直接的损坏及由此造成经济上或道义上的损失)。 九、设备出省施工后,乙方不得因售后问题拒绝还款。乙方如需转移施工地点需提前两天通知甲方转移保修服务,如出现故障没有通知甲方转移服务,当地服务商不接受设备保修服务的情况,由客户自身承担保修责任。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异议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依法裁判。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
20、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河南正兴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调查、拖回设备费用确认书 一、 调查、拖回设备的前提: 1、 客户违反客户与河南正兴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间合同约定,拖欠公司的各种款项。 2、 客户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告知公司设备的具体位置。 3、 客户自行拆除损坏设备GPS装置造成公司无法确认设备的位置。 4、 经公司向客户进行书面通知,客户没有答复或拒绝履行合同,公司有权委托经国家工商注册的公司进行设备位置的调查和拖回。 二、 调查费为河南省内调查费用为二万元,河南
21、省外调费用为二至四万元。 三、 拖车费为河南省内拖车费用为四万元,河南省外拖车费用为四至八万元。 四、 公司支付调查费和拖车费的具体费用数额以公司支付的调查费、拖车费票据为准。 五、 本确认书是客户与公司的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 以上内容由双方共同予以确认。 公司:河南正兴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客户(捺印或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22、 年 月 日 河南正兴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客户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文书类别:(按揭、分期、租赁、全款合同) 合同的编号: 一、 公司对客户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1、 公司将以邮局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客户送达下列文书: (1) 催款通知书(在客户逾期付款时) (2) 违约通知书(在客户违约时) (3) 解除合同通知书(在客户违约时) (4) 法院的法律文书(在客户违约导致公司进行诉讼时) (5) 公司的设备资料、通知、邀请函等 2、 因客户自己提供的地址确认书的送达地址不正确
23、送达地址变更未通知公司、受送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公司文书未被实际结合受的、文书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送达文书的具体名称以邮局特快专递的品名记录为准。 二、 客户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 1、 送达地址: 2、 收件人(客户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 3、 电话(包括移动电话): 4、 其它联系方式: 三、 客户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公司对客户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客户(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四、公司签名盖章(合同经办人签名,公司加盖公章) 信 用 担 保 合 同 为确保
24、河南正兴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就 彭浦挖掘机承包 签订的编号为 的合同及其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 (以下简称“担保人”)法定地址: ;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与“债权人”签订本信用担保合同。 第一条 “担保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
25、务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承包费、维修费、利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损失)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条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宣布提前清偿时的债务,“担保人”在收到“债权人”书面通知后,按“债权人”指定的时间、币种、金额和结算方式履行清偿责任,且承诺“债权人”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从“担保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收全部担保金额或等值人民币。 第三条 “担保人”(包括“担保人”的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业务具有连续性,其保证期间自本担保合同生效持续到“债务人”的上述全部债务偿
26、清为止;并且不受“担保人”“或债务人”的权利变更或经营变化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分立、合并、重组、以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等),如“债务人”在还清“债权人”全部债务前终止存在,或“债务人”在还清“债权人”全部债务后六个月内宣布终止而使其行为无效。本担保项下的担保义务依然有效。 第四条 本担保合同的担保义务不会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同意对“主合同”条款除承包费增额以外的修改、补充、解除而受影响。如“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期偿还主合同项下贷款及利息,则本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担保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或推迟“主合同”
27、或因某种原因确认“主合同”无效,或因“担保人”未履行或推迟履行担保合同的任何条款而蒙受任何损失,均将成为“担保人”对“债权人”的一项独立的应索即付的债务。 第六条 “担保人”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及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有权签署本担保合同及其在本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为此,“担保人”已完成所需的所有授权及其它所有手续。“担保人”签署本担保合同是完全自愿的,本担保合同充分有效、合法,并对“担保人”具有约束力,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或其它任何事件的影响。若由于“担保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担保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28、 第七条 “担保人”就本担保合同项下,如果与“债权人”签订反担保协议,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的任何利益。 第八条 本担保合同以及本担保合同项下的修改、补充,以“债权人”和“担保人”双方有权签字签署(“担保人”还需加盖公章)后与上合同同时生效。 第九条 若发生未尽事宜或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条 本合同作为《设备承包合同书》的担保合同。本担保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担保人”、“债权人”各执一份。 担 保 人: 债 权 人:河南正兴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