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思考与练习一、名词解释1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的代理。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4债权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2、称为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这种关系就称为债或者债权关系。5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6著作权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7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8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该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制度。9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
3、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简答题1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之中,从根本上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一)平等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即构成一个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事项。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组成的。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也不同。3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5、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4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哪些类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1因行为人不
6、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原则上无效;被拒绝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越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不能简单地认定这类行为一概无效。2因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并不当然无效,只有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才无效,否则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7、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5物权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物权的效力包括:(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两种以上的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4)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6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各包括哪些类型?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
8、律效力。1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撤销,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撤销权,通过行使撤销权,溯及地消灭合同的效力。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包括:欺诈和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的民事合同)。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
9、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有权追认其效力的人追认,才能补足欠缺的有效要件,使合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如有权作出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等。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是什么?(1)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
10、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障碍。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三、案例分析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提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之
11、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关系,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当由哪些人继承?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
12、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4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参考答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简析题第一题)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2. 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3.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如果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要求不能得到支持。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4. 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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