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20 ,大小:75.50KB ,
资源ID:3317869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31786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创业年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创业年办法.doc

1、各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文件 甘区政发〔2010〕32号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州区全民创业 活动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张掖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甘州区全民创业活动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州区全民创业活动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区全民创业年活动顺利实施,促进甘州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3号),根据区委、

2、区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年活动的意见》(〔201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甘州区辖区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创业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三条 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的限制。   两人以上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允许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四条 凡以自有房屋(场地)或租赁房屋(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无法提供有效房屋(场地)证明的,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3、的房屋(场地)权属证明即可登记。允许改制企业登记时提供原企业房屋(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申请集团登记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拥有三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六条 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只提供法定验资报告即可,不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允许连锁经营企业持有效期内以总部名义办理的前置审批文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后,即可办理登记。   第七条 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第八条 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

4、案制度,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区场、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于登记;对农村从事为农业服务的机械修理、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前试营业一个月。 第九条 凡是非公有制资本在城区投资建设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公益文化产业用房,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免征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区道路临时占用费、城区道路挖掘费。   第十条 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建设环保项目、科研项目的,免收城区道路临时占用费、城区道路挖掘费,减半征收本级留用的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创业者在申报旅

5、行社、饭店评星、景区升级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手续后,及时组织审核上报或批复。   第十二条 对创业者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的,旅游主管部门积极给予规划、策划、论证等工作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在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同时,也可以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受专业、行业的限制。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个人投资以下文化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文化馆、博物馆和展览馆、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

6、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暂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简化手续,实行登记备案。对发展前景好、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文化项目,金融机构从资金信贷、文化部门从人才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调高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2000元调高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1500元调高为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调高为200元。   第十六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7、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第十八条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

8、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税收扣减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享受期限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期限确定。 第十九条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缴纳税款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享受期限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期限确

9、定。 第二十条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对持有残疾人就业证且与企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实行限额(按省上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可享受外商同等待遇。对返乡初次创业的农民工,在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办理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

11、额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兴办公共设施建设、环保或微利性项目的企业可享受如下税收政策:  (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

12、对在本区投资兴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科技开发、服务的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政策:  (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13、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在区内投资兴办企业,经认定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营业税。 第四章 金融服务

14、 第二十五条 对农民投资兴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凡进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网络的,经商务部门验收合格后,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支持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对新增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规模以上的养殖大户,金融部门帮助其优先解决小额贷款;对年饲养牛100头以上、生猪1000头以上、家禽1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户,由农业、畜牧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方案、规划图纸和养殖技术,并在防疫、改良收费上给予减半收取,农业产业化资金优先安排;对个人造林超过100亩以上的,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一定补助。对因国家建设被征(淹)地、搬迁的失地农民创办民营实体的,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同

15、等优惠创业政策。 对于在农村发展特色产业的个人,按照区政府《关于整合资金扶持特色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28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妇女年内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的示范点上发展红提葡萄、高原夏菜、马铃薯繁育、奶肉牛规模养殖、沙产业及各类经济林等重点产业从事经营生产的;城镇妇女年内从事个人微利项目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创业项目的,经本人申请,区妇联审核,可享受最高额度为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贴息资金由财政据实全额负担。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用高效的工作制度,切实加大全民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对持《就

16、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被征地农民可申请最高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3年。对按时还贷,经营良好的可申请第二次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新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100人以上的企业吸纳比例为15%,100人以下为30%)的企业,可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期限为2年。 第三十条 鼓励担保公司和其它各类社会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范围,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比重,为自主创业者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时提供

17、担保服务,担保数额在原基础上提高20%。 第三十二条 对经营效益好,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农行甘州支行贷款利率在同行业利率水平的基础上给予优惠,上浮幅度降低10 —20%;对相关的金融产品的开办费实行减免费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张掖工业园区、滨河新区和张掖绿洲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要建设留学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从创业发展资金中划拨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有偿投资和市场补贴等方式帮助创业,且均可享受张掖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政策和我区现行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民营企业创业政策。 第五章 人事劳动 第三十四条 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长期失业人员、复转军人、残疾

18、人、失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民工等各类失业人员都可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人事档案托管和人事代理费。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开展人事代理,以正式员工标准建立人事档案,逐年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民营企业需要招收引进高校毕业生的,可直接与毕业生院校联系,人事部门协调办理有关就业手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做好档案托管、转正定级、党团关系挂靠等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

19、建立和完善财务、成本、质量、人力资源和信用管理制度,年内选派100名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家、中层管理人员到国家重点高校进修学习,提高民营企业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三十八条 鼓励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立足本职,带头把岗位作为成就事业的平台,把职位作为展示才能的舞台,积极主动地为创业者排忧解难,在服务企业、建设项目、推动发展上创造业绩、体现价值,对创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推荐提拔重用。对创业成绩突出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工作,优先推荐参加相关的项目教育培训;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在单位内部层级岗位设置时,优先认定较高层级的岗位;结合

20、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优先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加大市内有效职称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力度,对创业成绩突出的相关人员破格报评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九条 鼓励干部离岗带头创业,凡符合国家辞职规定的党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0年1 月1日后自愿辞去公职参与创业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批准辞职后,可按工资发放渠道一次性发给本人不少于4年的基本工资总额作为辞职补助费;办理辞职手续人员的人事关系及档案移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关系参照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办法建立和接续。支持科技

21、人员以技创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经单位批准,可到民营企业兼职,以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干部提前退休创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可充分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和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通过职业介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其免费职业介绍的实际就业人数,向批准设立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150元/人。 第四十一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22、》的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培训前向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按培训人数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就业率达不到50%,按实际就业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直接核拨培训机构。   第四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享受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初次申请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减收300元/人的

23、鉴定费,鉴定收费标准低于300元/人的,鉴定机构不再收取鉴定费。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三条 享受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参与创业,1年内可继续享受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初次创业的农村低保户,根据其创业后收入水平,分别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12个月。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参与创业,享受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进城创业的农民,可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自主选择参保方式,其未成年子女可享受城区未成年人同等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四十六条 鼓励各类企业吸纳我区辖区内的各

24、类技校、职业学校和毕业大学生见习就业,按照实际人数,从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七条 农村进城创业人员的随迁子女凡符合规定接收条件的,与城区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与城区学生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凡外来经商兴办企业人员的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凭房证或营业执照及子女原籍的户籍、学籍证明,按现居住地划分的招生区域,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小学或初中就学。外来经商兴办企业人员子女在我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按照学籍管理和区教育局下发的招生办法,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   第四十九条 农村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迁

25、入城镇或向外转移后,严格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承包期保留其承包土地、宅基地和其它经济利益关系。农村劳动力转移后,其承包地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向企业或种田能手流转,获取相应的收入。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为创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创业主体,经申请并审查核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可酌情减收法律服务费,必要时可先服务,后收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特困创业主体和残疾人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司法行政部门要为其提供优先、优质、免费的法律援助。 第七章 户籍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户口迁移准入制度

26、保证创业人员迁徙自由。  (一)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有合法自建房或者租赁房,并有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生活来源者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均可以申请登记为我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被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或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引进、交流的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凭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可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三)已被我区大中专院校和各类职业院校、技校录取的学生实行自愿落户。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城区先落户后就业;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

27、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城镇常住集体户口。  (四)具有城镇户口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乡镇、边远乡镇、民族乡镇工作的,允许其保留原城镇户口;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允许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五)凡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人员,通过购买、自建、继承、接受馈赠等途径获取合法产权住宅的个人,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六)凡在我区投资投劳从事种植、养殖、畜牧业以及承包土地进行产业开发的人员,凭与乡(镇)以上政府签订的合同,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第八章 激励机制    第五十二条 区

28、财政加大地方配套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全民创业工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用于创业年活动的扶持、培训、奖励等方面费用。对当年新注册企业吸纳就业人员5 0人以上并签定劳动合同的奖励企业2万元;对当年新注册企业吸纳就业人员100人以上并签定劳动合同的奖励企业5万元;对当年新注册企业纳税达5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5万元;对当年新注册企业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10万元。 第五十三条 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区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1000-2000元的创业补助。 第五十四条 在滨河新区投资

29、建设的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列支,用于该项目建设。其中:经营性项目前两年按40%列支,后三年按20%列支;公益性项目前两年按50%列支,后三年按25%列支;对投资项目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市、区留成部分,前两年财政按20%列支,后三年按10%列支,用于项目建设。 第五十五条 凡在滨河新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园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一律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经营性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土地,土地出让金按甘州区项目用地最低价执行。 第五十六条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且开发投资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

30、以上的,可在使用期内转让、抵押土地,并可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合作进行开发。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监察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创业主体对有关部门、单位不落实本实施办法或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 在全民创业年活动实施过程中,对行政效能低下、办事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服务质量差等方面的投诉举报,由监察部门责成并监督有关部门处理纠正;对行政乱作为及违反政纪的投诉举报,由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将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 19 - - 19 -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5日 印发 劳动 办法 通知 二〇一〇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