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海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区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委托,参与我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区标准化项目管理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鉴定等评审等事项。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
2、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由中心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凡属中心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中心颁发聘书。第六条 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二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第七条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或推荐信;(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四)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第八条 专家选取原则(一)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情况特殊的,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可聘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二)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项目的专家; (三)
4、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在类似项目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四)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我区行业情况、了解项目背景的专家; (五)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 (六)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中心的委托,对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二)获得参加相关专项活动津贴:(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专项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三)发现与专项工作
5、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中心申明并提出回避;(四)对专项情况严格保密。第十一条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包括如下方面:(一)在中心的组织下审议专项总体实施方案;(二)协助中心对各项目、课题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论证;(三)审定专项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规范和文书质量控制等技术性文件;(四)协助、配合中心对专项工作进行检查(包括中期检查评估),对专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在中心的组织下,编制专项工作文件并进行论证,组成专项委员会对文件进行评审;(六)协助中心对专项成果进行鉴定验收;(七)中心安排的其他技术支撑事项。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
6、的,中心首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二)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专项技术活动三次以上的;(四)与专项工作涉及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五)泄露专项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专项情况的;(六)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七)索取或者接受与专项技术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专项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南海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