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了进一步搞好全省,特别是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
2、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以上。 三、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 四、为方便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
3、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为了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及安全支付,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采[2004]13号)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的规定时间内,将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省财
4、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未把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得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批准后,特事特办;实行部门预算的,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今后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如没有变化,继续执行此标准,如有变化,我厅将另文通知。 八、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重新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政府采购及限额标准同时作废。 附件:《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通用采购项目 1、货
5、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面包车、越野车、大客车、摩托车。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 (4)电梯 (5)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 (6)锅炉、燃料 (7)办公消耗用品:笔、墨、复印纸、打印纸 (8)炊事设备 (9)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货物。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公益设施建设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及装饰 (3)
6、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各类工程 3、服务类 (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 (2)各种会议及培训定点 (3)通用印刷品 (4)其它服务类 (二)特殊及专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设备 A、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B、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防兽医设备、食品及药监设备、疾病防治防疫设备 C、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通信设备、软件 D、印刷设备、照排设备、道路清扫设备、保密设备、档案设备 E、警用设备及用品、消防设备、保安设备、各种监控设备及用品、防盗设备 F、教学科研
7、设备及器械、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 G、道路、公路及所有工程和设备等 (2)专用材料 A、药品:医疗用药品、计划生育用药品、食品及药监检测检验用药品、疾病防治防疫用药品、兽防兽医用药品 B、医疗耗材、计划生育耗材、食品及药监耗材、疾病防治防疫耗材、兽防兽医耗材 C、工具及仪器、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体育部门用耗材 D、道路、公路及所有工程用水泥、沥青等材料 (3)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农用物资(如:种子、苗圃等)、储备物资(如:国家储备库、储备粮等)、燃料等 (4)公务服装 (5)交通工具: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通
8、讯和广播用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车、船只、其它执法专用汽车 (6)学校(各级各类)学生课本、学生被褥、学生课桌、凳、床 (7)图书(指各级各类学校、科研单位、图书馆等购置的图书) (8)粮油食品 (9)石油及其产品 (10)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2、工程类 (1)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公用房的修缮、装饰工程 (3)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 (4)公路工程 (5)环保、绿化工程、农业(含各种基础建设)等 (6)市政工程(如:排污、道路改造工程等) (7)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8)
9、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3、服务类 (1)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2)各类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3)专用票据、证件印刷 (4)进医保内的药品目录 (5)定点医保医院和药店 (6)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 (7)财产保险 (8)高等院校学生助学金存、贷银行 (9)城市、道路、建筑物、边界等标志的设计 (10)科研课题(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承办 (11)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专利权的转让 (12)国际机票 (13)物业管理 (14)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五、
10、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1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3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10万元以上 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采购项目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一) 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 (二) 工程类:80万元以上。 6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