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塑钢门窗安装合同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如下:一、工程明细工程名称:鹤壁住宅小区塑钢门窗工程 工程地点: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与衡山路交叉口西南角院内承包形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围:鹤壁住宅小区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工期:开工日期 2011年10月20日(开始备料)交工日期 视各栋楼具体情况,保温完成后,具备安装条件后,门窗框10日内安装完毕,门窗扇7日内安装完毕,交工日期每拖延一天处
2、以乙方2000元的罚款。 备注:安装开始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工程量:以窗型分格图为依据,3#楼约1004.42平方米,4#楼约921.18平方米,5#楼约953.26平方米,14#楼约689.07平方米,15#楼约690.34平方米,16#楼约690.34平方米;暂定合计约 4948.61 平方米;二、合同金额1、工程总造价约: 万元(大写: 元整)。最终以实际门窗框外围尺寸和窗型综合单价 元/m2进行结算,凸窗和八角窗按照窗户展开面积结算。2、本合同价款已包括材料费、制作费、技术措施费、运输管理费、卸货费、安装费、利润、税金费用等全部制作安装费用。还包括安装、现场协调、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
3、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进场材料如需送专门检测机构检测时,费用由 乙方负责,送检材料样品由乙方负责;三、付款方式1、甲方支付材料款:甲乙双方约定不超出合同总造价的70%作为工程材料款,并开具材料发票,其余的30%款项作为制作安装费开具人工制作发票。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提供材料数量并联系材料供货商,甲方接到乙方材料付款通知3日内甲方负责向材料供货商支付材料款。如因甲方没有按期向材料供货商支付材料款导致延误工期,工期延误的责任由甲方承担。2、工期内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完整的工程资料,移交结束、结算完成时将除保修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项付清;保修金为6元/m2,免费质保期满一年,7日内一次付清。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完整的工程资料,移交结束、乙方结算报告交付甲方后 5 日内,甲方应将除保修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项付清。四、材料选择和质量保证1、型材:塑钢型材为 生产的“”牌墨绿色型材,型材符合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 88142004)之规定,门窗型材颜色及类型按图纸设计。2、玻璃:按图纸要求:玻璃采用 5+10+5 mm中空玻璃,性能必须达到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浮法玻璃(GB11614)的技术要求。3、五金件:新乡三力五金。4、钢衬:(冷轧)防锈钢衬,框、扇钢衬均为U1.2mm。钢衬均为通长设置,如经甲方检查有一处钢衬未按通长设置则视
5、为整个塑钢门窗钢衬不合格并扣除所有钢衬费用。5、胶条:开封龙亭。6、膨胀胶:聚氨酯泡沫填缝剂采用上海帅牌。7、密封胶:采用山东龙口泓立牌。8、防风块、防盗块、碰撞垫、限位块、玻璃垫块等:均采用新乡三力。9、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10、制作、安装遵循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73)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6-2002)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8-2002)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7-2002)建筑外窗采
6、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11976-89)建筑用窗承受机械力的检测方法 (GB9158-8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9-87)五、双方权利及义务甲方权利及义务:1.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需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要求说明、洽商变更及有关技术文件等作为乙方产品设计和施工的有效依据;2. 甲方每天必须提供与安装工期相对应的具备安装条件的施工作业面,最后一批作业洞口(不超过总量20)应提前1520天提供;3. 甲方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具备安装条件的楼号,应顺延工期;4. 甲方协调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提供电源、费用乙方承担)、垂直运输、材料堆放场地、住宿场地(甲方协调指定具体住宿场地)的
7、使用;5. 甲方协调乙方与其它施工单位配合问题,负责审定施工进度方案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协调其它单位加强对已安装门窗的保护工作。安装完毕后,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交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成品保护工作。6. 甲方有权在门窗安装过程中随机抽查一樘进行破坏性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权利及义务:1. 服从甲方、监理、建设方的统一领导和调度;2. 按甲方审定签认的门窗大样分格图、节点图及本合同约定的工期,验收标准组织加工及安装。安装方式为净口安装。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应无条件返工,且工期不予顺延;3. 乙方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如若发生安全死伤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要确保文明施工,安装
8、现场做到场清料清;4. 施工期间,现场材料由乙方管理保护。如有损失,由乙方自负;5. 保证现场的管理和技术力量,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及安装工期进度计划表,确保按工期计划组织施工;对于定标后的新增工程量或变更可以与甲方协商新工期。6. 由甲方组织协调与总包和相邻单位的合作和配合,并遵守总包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7. 型材、五金配件、玻璃及其他辅料的供货周期及产品质量由乙方负责;材料供应问题甲方可以进行协调。8. 竣工成品需符合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证等质检必备资料;9. 制作前应到现场复核洞口尺寸;10. 所有主、辅料以投标时封样为准;11. 乙方在投标文件中
9、对甲方的任何承诺都应真实合法有效。12. 乙方负责监督、管理1#、2#楼塑钢门窗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乙方向1#、2#楼塑钢门窗承包人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为5元/ m2,竣工结算后甲方向乙方代付管理费。13. 乙方负责收集、整理1#、2#、3#、4#、5#、14#、15#、16#楼的塑钢门窗施工资料。14. 乙方负责1#、2#楼的塑钢门窗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工作。15. 乙方负责1#、2#、3#、4#、5#、14#、15#、16#楼的塑钢门窗的交工事宜,如不能按期交工或不能交工所引发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六、工程验收1、验收依据:国家相关的质检标准和施工规程及规范。2、安装完成,乙方进行自检,
10、自检后在 3 日内向监理提报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监理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工程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同意竣工,监理报请甲方进行工程验收,甲方接监理通知后 3 日内组织乙方、监理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 3 日内向乙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3、工程竣工验收时,乙方向监理提交竣工资料一式 2 套,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工程竣工资料经监理审核后转交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将该工程竣工资料与整个工程施工资料一同装订成册。七、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1、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 1 年。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甲方物业公司)要求实施保修的电话后48小时内必须到达维修地点进
11、行维修,特殊情况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相关的费用(人为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门窗损害除外)由乙方承担。2、乙方明确项目专项责任人并留下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或电话,以便通知乙方进行保修。本协议下对乙方发出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挂号信或快递服务送达下列地址:送往乙方的通知:地址:收件人:电话:邮编:电话传真:邮箱:3、在质保期内,用户使用不当(人为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门窗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损坏的责任方承担材料费、工时费。4、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免费提供本产品有关的安装和使用方面的技术资料。5、产品投入使用前,乙方负责向甲方介绍有关产品的使用、日常维护和保养方面的知识。在需要时,乙方应对甲方相
12、关人员进行培训。八、违约责任1.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指定的型材、五金及辅料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部更换,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2. 乙方送货的产品由于装卸、运输或包装造成的产品损坏,乙方应负责在保证工期进度的同时补足合格产品数量并承担相应费用;3. 无论甲方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疏忽或业务能力不及等原因)认可乙方所提供产品或制作安装等工程的质量,均影响乙方因提供产品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负之责任,甲方之认可必须作为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义务之理由,如因此造成拖延工期,甲方应无条件顺延工期;4. 本协议所有违约责任条款可以并用,相互不影响效力。5. 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对甲方的任何承诺都应真实合法有效。6
13、. 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按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进行赔偿。九、不可抗力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可视不可抗力发生的大小,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文件给对方。上述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动荡因素。十、争议处理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违约方的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事项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合同壹式 6 份,甲方持 4 份,乙方持 2 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6页第6页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