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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合同.doc

1、  保险专业代理合同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招远营销服务部 甲方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中心支公司招远营销服务部(简称甲方) 负责人: 张伶俐 地 址: 招远市温泉路124号1楼 联系电话: 0535-8087878

2、 乙方合同编号: 代理人(乙方):招远春雨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梁菊香 地 址: 招远市春雨路春雨花园办公楼1楼 联系电话: 0535-8061919

3、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685018027545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编码: 202859000000800 一、总则: (一)为了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甲、

4、乙双方就建立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二)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甲方按 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四)本合同“乙方”包括乙方及其工作人员。 二、代理范围: (一)地域范围及险种名称 代理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 代理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 烟台市 交强险 烟台市 报经监管机关审批或报备的机动车辆保险 烟台市 报经监管机关审批或报备的财产保险 烟台市 报经监管机关审

5、批或报备的意健险 烟台市 报经监管机关审批或报备的责任保险 (二)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以下⑶、⑷项涉及查勘、理赔和出单的权限,需经甲方另行书面委托并加盖公章确认)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申请书; 2、代为收取代理险种的保险费; 3、代理勘查定损和理赔; 4、代理出单; 5、报案。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须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甲方。 (三)乙方在代理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1、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严格遵守保监会的规定并依据甲方指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程序办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作

6、夸大、虚假、误导性宣传,不隐瞒事实,不强迫、引诱投保人投保,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时,不得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不得从事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的行为。 2、乙方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应就保险条款特别是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义务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3、按甲方规定领取和按编号顺序使用有关保险单证,并指定专人对单证进行保管,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建立单证回销台账,及时完整记录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对已使用和作废单证进行销号和归档,如发现遗失、被盗等情况,需立即向甲方出具书面说明、根据甲方要求做出遗失声明并承担由于单证遗失、被盗等引发的相

7、关一切责任。 4、在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业务资料、条款、费率、单证、收据及各种表格,且不得随意修改。 5、乙方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代理。对于超越甲方授权范围的、乙方欲推销的保险业务,乙方须在推销前逐笔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投保方提供保险服务。 6、乙方不得在代理地域范围外销售保险产品,也不得通过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代理地域范围外销售保险产品,更不得将其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7、乙方不得代理甲方已承保或保险期限届满准备续保的业务,也不得将甲方拟承保或客户已向甲方投保的保险业务转给其它保险人。 8、乙方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不得代

8、为出单或代理进行定损勘查、理赔,不得以甲方名义签订任何赔付协议和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9、对在保险代理业务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业务、财务和个人隐私保密。 10、保险代理关系终止时,乙方及时将《保险专业代理委托书》及甲方的单证、财务票据及其他重要业务信息资料等在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交回甲方,同时将已代甲方收取但尚未交至甲方的保费交至甲方。 三、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一 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23 日止(注:截止日期最迟不迟于保险代理机构代理许可证的截止日期)。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双方约定解除或单方依合同规定的条件

9、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解除之日起,代理期限也于同日终止。 四、保费和代理手续费: (一)乙方应分别设立保险费收缴及代理手续费领取的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根据日常的代理业务台帐记录,逐单记录并核对客户名称、代理险种、保费收付和代理手续费给付的金额和时间。 (三)乙方需按监管要求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在每月 15 日结算手续费 时向甲方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后,须在收到保费当日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并于每月 15  日前按甲 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核对每月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单证和结算保险费。在乙方代

10、收的保费达到或超过 1 万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向甲方划缴代收的保费。对应收保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并积极催收。 (五)甲方以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按实收保费减去退保费乘以代理手续费比例计算, 以人民币支付)。 各险种代理手续费如下: 代理险种 代理手续费 备 注 交强险 4% 报经监管机关审批或报备的机动车辆保险 8% 报经监管机关审批或报备的财产保险 15% 报经监管机关审批或报备的意健险 15% 报经监管机关审批或报备的责任保险 15% (六)甲方收到乙方转交保险费并确认无误(收到转交保险费指甲方经银行查询确认

11、保险费已到甲方账户)后,于 30 日内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七)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在保险期内如发生退保情况,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自退保之日起未到期 保费所对应的手续费,或从下期甲方应向乙方应付的手续费中扣除。 (八)关于“见费出单”的约定: 1、乙方通过刷卡方式将需“见费出单”险种的保险费缴纳至甲方的保费收入账户,甲方在确认收费信息成功后,据以签发保险单; 2、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等)、网上银行、银行汇兑等方式将需“见费出单”险种保险费缴纳至甲方的保费收入账户,甲方依据收入账户的开户银行交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或网上银行的电子银行回单后,在系统中进行人工收费确认,

12、据以签发保险单。 3、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给客户或甲方造成损失,或使得甲方遭受主管部门处罚的,乙方应赔偿客户或甲方损失,甲方有权终止代理关系。如因此引发任何其他争议,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一切权利。 (九)账号信息 甲方收取保费账户名称及账号: 乙方收取保费账户名称及账号: 乙方收取代理手续费账户名称及账号: 五、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甲、乙双方应经常进行业务联系和相互配合,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此外,双方还应遵守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有权向乙方收取为其

13、代理收取的保险费。 ⑵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⑶有权制止和纠正乙方越权代理行为和违反甲方有关保险业务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纠正乙方的保险违法行为,若乙方拒不纠正,甲方有权终止代理合同。 ⑷向乙方提供其所代理险种的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甲方保险业务的承保政策及有关规定,并根据客户在乙方投保的情况出具保险单和相应的保费发票。 ⑸负责对乙方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理人员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以及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6)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14、 (7)对已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和双方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保密。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有权在代理范围内从事本合同规定险种的保险代理业务和代收保险费。 ⑵有权从甲方获得所代理的保险业务的代理费。 ⑶遵守中国保监会和甲方有关代理行为及保险业务和管理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⑷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需作宣传和广告,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⑸乙方无权代理和不得超越权限代理本合同约定外的保险业务。 ⑹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⑺接受甲方

15、对代理业务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⑻对甲方商业秘密和双方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保密。不得将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保险业务的文件、资料及甲方已告知乙方应保密的其它重要事项泄露给第三方。 ⑼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期间,应自觉维护甲方信誉,不得做出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言行。 ⑽乙方承诺在为甲方代理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六、反洗钱法特别条款: (一)甲方协助乙方建立反洗钱制度,开展对乙方工作人员反洗钱操作流程和业务技能的培训;甲方有权随时掌握和了解乙方的反洗钱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要求乙方提供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和

16、交易记录、单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信息等相关资料,乙方要予以配合。 (二)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客户身份识别、身份信息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大额现金交易数据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制度,专人负责,准确及时向甲方反馈相关信息;采取措施防止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履行保密义务,防止泄露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如有重要资料遗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七、反商业贿赂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在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要求,杜绝向相关方索要或接受相关方给予的不正当利益(如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实物、宴请、旅游等形式)。 八、

17、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按期将乙方应得的代理费支付于乙方。若逾期支付,除应付代理费仍应支付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代理费的日万分之 一 承担违约责任。若逾期 30 日,经乙方书面通知后,除应付代理费仍应支付外,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交投保人的保险费。若逾期支付,除应付保险费仍应支付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交保费的日万分之 一 承担违约责任。若逾期 30 日,经甲方书面通知后,除应付保险费仍应支付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代理业务的基本规则或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被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乙方办理代理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18、》和乙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视为违反合同,经甲方书面通知后,甲方也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乙方行为性质提交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伪造、变造文件、资料、单证、收据和私刻印章;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甲方; 4、挪用或侵占保险费、保险金; 5、撕单、埋单等弄虚作假,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单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

19、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后, 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二)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在合 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 (三)本合同自代理期限届满时自然终止或自解除之日终止。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保险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四)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已发生的权利,并且不解除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未了责任。 (五)本合同因任何原因发生变更、终止或解除,双方仍需妥善处理已发生的未结业务,如造成对方损失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20、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甲方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其它约定: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有关代理业务的承保政策、费率使用、保费 缴付等业务管理规定,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经过修改或补充形成的文书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书面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如涉及保险业的专用

21、名词,其解释权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   .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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