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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分包合同.doc

1、 怀化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 建安施工合同 合 同 编 号:YQ(Z)SWGCHH-130202 发包人:湖南永清水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 合同签订日期: 17 发包人(全称): 湖南永清水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经发包人组织招标,承包人自愿投标,双方平等协商,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的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怀化市第二污水

2、处理厂土建及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怀化市李公湾村 3、工程承包范围及要求 (1)、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单体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以及附属工程(即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程)。 (2)、安装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所有工艺、电气(含自控)工程(包括甲供设备外的设备、材料采购)、单体调试及整体静态调试直至所有设备热负荷试车及运行达到考核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质保期结束为止。 二、合同工期 1、施工总工期: 240 日历日,2013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由于如下原因工期可顺延,但必须进行延期签证: (1)、发包人批准的工期延期

3、 (2)、因不可抗力的停工。 三、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付款方式 1、本工程包工、包料(包含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现场验货、计量、卸车、保管、制作、辅材、现场就位及安装等费用,不包含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土建 万元,安装 万元;该价格包括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全部工作所需的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文物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措施项目费、试验费、检测费、赶工费、验收备案、风险费与相关单位协调费、配合费(含发包人另行发包

4、项目的配合费等)等其他一切费用。 说明: (1)、所有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如土方量按施工图计算,综合单价中包含放坡等因素。 (2)、合同执行期间除本条第2款约定可调整外,合同总价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政策调整的变化,由此引起的费用不作调整。措施费包干使用,任何情况下都不做调整。 2、变更价款 (1)、变更计量: 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先按照发包人要求无条件组织施工、如不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工期顺延; 当变更工作内容(属非隐蔽工程)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理和发

5、包人工程师在现场确认并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 凡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工程师在现场确认并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 工程签证单须采用发包人提供的格式,且必须经怀化市人民政府代表、发包人代表、监理代表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变更计价:双方同意以下列 B方式计价 A、按投标价格及优惠率计价; B、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计算,主材参照施工期间《怀化建设造价》平均价,人工工资按55元/工日,变

6、更总价下浮20%进入工程结算(不计取3.5%的养老保险)。 C、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计价,双方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确认。 (3)、工程变更和合同总价的调整 有效的工程变更引起合同总价变化,在项目竣工结算时一并办理。 3、 付款方式 (1)、完成二沉池、氧化沟、综合楼正负零米以下工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合同暂定总价的10%。 (2)、完成二沉池、氧化沟主体工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合同暂定总价的15%。 (3)、土建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合同暂定总价的20%。 (4)、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合同暂定总价的15%。 (5)、工程竣

7、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 (6)、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其中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4、所有税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土建部分提供建安发票,安装部分提供劳务发票),按付款进度提供发票,经发包人确认无误后三日内付款。 5、所有款项发包人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转帐形式支付。 6、扣款说明 (1)、以上工程款支付条款中,应扣除的费用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施工及生活房租、水电费、违约金、考核款、发包人代发的民工工资、超出合同约定量的甲供材料费等。 (2)、在执行上述任一次付款时,发包人有权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按本合同规定扣除。

8、四、设备和材料供应、检验、验收 1、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 (1)、除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与材料(详见附件1)外,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其它所有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使用计划,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向承包人供应。 (3)、承包人领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量超出合同约定用量(详见附件1)时,按发包人采购最高单价的110%×超用量,从工程价款中扣除。若承包人节约量属正常范畴(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按发包人采购价×节约用量所得款额50%予以奖励。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运出工地或移作它用,否则发包人将按采购价双倍扣罚。 (4)、因发

9、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 (1)、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在到货24小时前应通知监理人、发包人验收。 (2)、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发包人指定的设备和材料品牌、规格、质量、型号采购(发包人指定设备、材料详见附件2),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货认可后方可用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3、设备、材料的检验和验收 (1)、无论是发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还是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要求及国家相关

10、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同时对所有设备、材料进行保管,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监理人、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发包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4、不合格的设备、材料的处理 (1)、监理人、发包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发包人可以拒绝验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若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失,承包人应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材料或工程设备,由

11、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发包人的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五、质量、技术要求与验收、保修 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及时提供施工图纸5套;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及时提供竣工验收资料5套。 2、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3、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自检,填制隐蔽工程记录,并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发包人、设计人检查,监理人、发包人、设计人接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四方签字并经发包人盖章后方

12、能覆盖并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未及时组织对隐蔽工程检查,如确需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由承包人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合格者,复查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承包人对施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负全责,承包人的责任不因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和签认而减轻或解除。 5、验收按照图纸、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如有不同的验收标准或规范,按要求高的标准或规范执行。 6、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执行国家关于质保的规定,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从竣工结算价中扣留,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

13、问题,发包人无息退还。工程保修要求详见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环境、文物保护 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环境,有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2、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 七、安全文明施工及现场管理 1、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为: ,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更换。派驻的项目经理每周在施工现场不得少于5天,并亲自参与发包人主持的工程周例会。 2、承包人必

14、须保证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常驻现场,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更换。 3、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安全和文明施工协议》(附件4)进行施工。 4、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所属人员的安全,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其购买有关保险。 5、承包人应管理好所属人员,切实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发包人有权按发包人制订的相关制度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6、承包人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非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安全、质量问题及事故,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7、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材料设备定置堆

15、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否则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 8、交工前清理现场:本合同施工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承包人必须全部清除出场;临时工程必须拆除、清理和平整;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及其基础和剩余的施工材料必须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及其基础和材料亦必须清除,有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总价中。如承包人没有及时清理,发包人有权安排清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工程款中扣除。 9、承包人应提供相关人员的进场资格文件及项目成员名单,以便备案查询。 10、承包人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关系,因阻工等问题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11、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填写好安全记录资料,在工程验收时一并交于当

16、地安监部门备案。 12、发包人负责将水电路接入红线(围墙)外。 八、供应商、农民工管理及工资支付 1、承包人及时支付材料款,按承诺支付民工工资(详见附件5),在每次付款申请中注明其中的材料款和民工工资的数额,材料款和民工工资要全额付清。 2、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支付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导致材料供应商、民工阻工或干扰发包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时,承包人应负责及时处理好。如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负责全额赔偿。 3、在工程结算后支付工程款时付款申请单应附民工工资支付凭证。 九、履约保证 1、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期限应

17、从开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签发之日后30天。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若承包人在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追索。 2、考虑到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履约保证金分期退还给乙方,退还的前提是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满足设计、规范以及业主的要求。 (1)、完成二沉池、氧化沟、综合楼正负零米工程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20%。 (2)、土建主体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30%。 九、违约责任 1、除发包人原因及不可抗力

18、因素外,若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要求完成,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按合同暂定总价的5‰/天处以违约金。该违约罚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若承包人延期违约金达到最高限额或延期超过2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修期内如有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缺陷修复工作,并及时处理工程缺陷, 否则由发包人自行处理或委托处理,承包人按实际发生金额两倍支付违约金。 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分包本合同施工项目,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责任及解除合同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 4、在验收过程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由

19、承包人整改,并承担费用,如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5、承包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整体质量要求,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时不得采取停工等手段逼迫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或增加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合同,并勒令承包人在一日内复工或撤出施工现场,每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有权立即委托其他施工企业完成未完工程,一切经济损失皆由承包人承担。 7、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每次视情况

20、扣罚500-1000元。 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打架闹事、拖欠工资、不文明施工、野蛮管理等行为,受到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按50000元/次赔偿发包人名誉损失费。 9、项目经理在现场每少驻1天扣罚1000元,缺席一次发包人召集的工程例会扣罚500元;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缺勤一次扣罚200元。 1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补齐发包人所受损失。发包人有权但不限于从工程款、质保金中追偿承包人的违约金、发包人损失或各种质量扣款。 十、保险 1、保险的投

21、保人、收益人 为有效回避建设期风险,使发包人免受意外损失,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内(从合同生效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在工程所在地保险公司以项目法人、发包人为受益人按照合同总价投保“一切工程责任险”,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生效14天内提供投保保单副本给发包人,保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期内受到意外损失时能够足额得到赔偿,如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未履行本条款,发包人有权责成承包人购买,每推迟一周处承包人罚金贰万元。 2、投保险种 “一切工程责任险”此保险应能满足工程建设中所发生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责任险、设备运输险、项目法人及发包人共15名工程人员在工地内的意外伤害险。 3、有关保险总要求 (

22、1)、每份保单的投保条件范围、赔偿方法等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前以书面形式经发包人、保险公司、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 (2)、上述保险单的时效应与建设期的时间一致; (3)、所投保的保险险种的受益人必须是发包人; (4)、动用赔偿金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批准; (5)、投保险种范围内发生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从保险公司处办理赔款事项,保证发包人能有效地得到赔偿。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 1、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二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

23、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分别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 八 份。其中正本 二 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六 份,发包人执 四 份,承包人执 二 份。 4、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将复印件交付发包人备案。如果合同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湖南永清水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法

24、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地址: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清单 附件2:发包人指定的材料、设备清单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安全和文明施

25、工协议 附件5: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附件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清单 附件2: 发包人指定的材料、设备清单 附件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湖南永清水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怀化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

26、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根据合同由承包人施工(包括由承包人负责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施工的)的所有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1、质量保修期满后未实际投入使用的部分,质量保修期从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不少于原约定质量保修期的一半。 2、质量保修期内未实际投入使用的部分,质量保修期顺延。 3、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结合该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7、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2年; 3)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4)若在质量保修期内政府有文件延长了相应内容的质量保修期,该工程也相应延长。 5)维修后维修部分的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按合同第十条第2款处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漏水、漏电…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紧急状况,事故对业主的生命、财产或使用造成严重威胁或影响时,发包人

28、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工程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非承包人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保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5% ,发包人从结算价中扣留,质保金不

29、计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 承 包 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签订日期: 附件4: 安全和文明施工协议 发包人:湖南永清水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 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

30、怀化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安工程 第二条 施工地址:怀化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区 第三条 安全环保目标 Ø 人身重伤和死亡事故为零; Ø 年度轻伤负伤率≤3‰; Ø 不发生重大机械和交通运输事故; Ø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 Ø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 Ø 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Ø 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出更高的安全目标,并在工程中实施。 第四条 发包人安全责任 1、开工前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发包人备案。 3、发包人有权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

31、工作规定,对承包人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 4、发包人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与承包人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发包人负责签发工作票,对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6、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7、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发包人电网、设备及人员安全事故,发包人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32、 8、发包人在本工程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实行安全一票否决。 9、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加强消除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疏忽或不执行发包人正确命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采取有关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由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第五条 承包人安全责任 承包人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全部安全责任。承包人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承包人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业主和发包人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

33、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设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两名有资质的专职安监人员,各专业必须配备兼职安全员。承包人指派安全经理(或安全工程师)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并参加有发包人参加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5、承包人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需报监理审查或交底的,或发包人认为需报发包人

34、审查或交底的,应明确规定,下同。)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用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专门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审核合格后组织实施,并报发包人备案。 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 7、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考试,并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发包人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8、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人员对施

35、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承包人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承包人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发包人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发包人防护设施及标示。 10、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汽、水源,应事先与发包人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

36、人的监督、检查,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积极配合调查。承包人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力行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承包人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承包人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承包

37、人事故处理意见提交发包人备案。 14、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方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24 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七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本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每次进度款中扣除1.5%作为安全保证金。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电网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承包人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生产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

38、人身重伤事故、生产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30%安全保证金; (4)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以及未经安全教育上岗的,每人次扣除当月进度款的0.5-10%安全保证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承包人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发包人职工相类

39、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承包人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承包人应承担5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承包人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发包人的设施设备等,承包人按500元至1000元/

40、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承包人对发包人或业主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未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按1000元至5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生产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10000元至5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10、承包人如发生上述违约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决算款中扣除。 第九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

41、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以下7项为本协议附件: 1、承包工程要求的承包人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承包人施工技术人员、工作负责人相关证明材料; 3、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承包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成绩表; 5、承包人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6、承包人大型独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7、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章页) 发包人:湖南永清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42、 年 月 日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贯彻地方建委文件精神,保证民工利益,稳定民工队伍,构建和谐社会,承包人关于民工工资支付作出如下承诺: 1、第一次付款前,承包人提供全部施工班组且有施工班组长签字的详细民工工资发放表,并附有施工班组长电话及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以便发包人随时调查;以后付款时需提供上次有

43、领用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并提交本次的详细民工工资发放表。 2、每发现一次民工投诉未按时发放工资或民工闹事,经发包人核实情况属实的,承包人按每发生一次2000元罚款,严重者按10000元/次罚款。 3、承包人未及时发放的、经查属实的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发放民工工资,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4、承包人为民工工资设立专用帐户,发包人可随时抽查。 承包人(公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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