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考核办法为深入落实中纪委【2009】 9号、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充分调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参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客观、公正地开展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培训、例会和考核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一月一学习、一月一例会、一月一督查”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全面履职,努力开创我县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准入(一)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
2、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素质方面:政治坚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以往表现没有不良记录;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有高尚的情操和忠诚无私的品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勤奋敬业,务实奉献,严于律己,廉洁奉公。2、个人素质方面:原则上要求为中共党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计算机、经济、财会、审计、文秘等专业者可优先考虑。(二)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的任命由县纪委与组织部协商一致后,提出拟任人选,报县委任命。(三)纪检监察干事的选配由基层党(工)委、党组提出拟任人选,经县纪委考察后,报县纪委常委会议审核通过
3、后确定。三、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一)培训内容。一是理论政策培训。以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着力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理论政策水平和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切实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廉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三是知识技能培训。适应纪检监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必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加强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内容、业务流程、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本领。(二)培训方式。专题培训。每年选派23名乡镇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参加中纪委专业培训。利用纪检监察业余培训学校
4、,加强对干部的岗位培训。年内新任纪委书记、副书记培训不少于20天,纪检监察干事不少于15天。挂职锻炼。与组织部门协商,并经县纪委常委会把关审批后,每年选派12名乡镇纪委书记到对口支援的福州市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每月抽调2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到县纪委跟班学习,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及综合素质。交流讨论。每年确定23个主题,组织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与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共同学习,座谈讨论。导师辅导。制定XX县纪检监察机关新录用人员导师制暂行办法,确定发展导师和技能导师,通过岗位带训、以会代训、工作交流等形式强化新录用人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三)培训时间。理论政策及党性党纪教育专题培训每半年一次;业务培
5、训每月一次。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例会(一)例会时间:每月20号为例会时间,如遇法定假日则向后顺延。(二)参加人员: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三)主要任务:一是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汇报近期工作;二是相关领导或各室主任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三是通报重点工作进展;四是亮点工作互观互学、现场观摩。(四)例会管理:例会实行考勤登记制,与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年度工作考核挂钩。未经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不得缺席。五、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一)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表彰奖励与惩处诫勉相结合的原则,既看各基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情况,
6、又看反腐败的工作力度;既看各基层纪委组织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举措,又看反腐倡廉取得的实际效果。(二)考核对象:各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三)考核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考核工作业绩和纪律作风两个方面。1、工作业绩(占80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细则,考核确定。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纪检监察信访和案件查办、效能建设、纠风、源头治理等工作。2、纪律作风(占20分)。主要包括按要求参加会议、培训,按时上报各类材料、服从调配完成临时性工作等。纪律作风实行倒扣分制,无故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不按时上报材料以及
7、对业务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四)考核方式: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日常考核。通过每月一督查、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工作运行和纪检监察履职的有关情况。对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基层纪(工)委要及时予以整改,经督查组提示仍不整改的予以系统内通报批评;三次拒不整改的予以诫勉谈话;四次以上的由县纪委向县委提出免职的处理意见。2、季度考核。每季度对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工作运行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将督查结果与每季度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季度考核依据。3、年度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可与县综
8、合目标考核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考核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五)在百分制外设附加分: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加分(最高5分):1、成立反腐倡廉创新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各基层纪(工)委创新工作有重大突破,被区州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认可的,每项加1分;工作经验被州级以上(含自治州)正式推介的,分别加2分、1分(以正式文件或会议材料为准);2、被考核单位或班子成员之一被自治区以上(含省级)表彰或授予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先进称号的,分别加1分。3、查处本系统、本单位有影响的案件或配合县纪委查处大要案件有突出贡献,每件次加1分。4、各基层纪(工)委能严格落实跟班培训工作制度
9、,按时派遣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跟班培训,跟班培训干部遵守工作纪律,表现良好,加0.1分。(六)考核定等:1、基层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由县纪检委与基层党委(党组)共同商定,提出定等意见。2、基层纪(工)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干事的考核由基层党委(党组)提出定等意见,报县纪委同意后,反馈给各基层党委。(七)考核结果运用:乡镇纪委考核排名前五名为优秀,城镇纪(工)委、纪检组考核排名前三名为优秀,考核为优秀的由县纪委授予“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进行表彰奖励。乡镇纪委考核排名后3位、城镇纪(工)委、纪检组考核排名后2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纪(工)委书记实施提醒谈话。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基层纪(工)
10、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部可相应确定为优秀等次。六、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津贴发放(一)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服从大局,认真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如发现纪检、监察干部不具体承担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则取消该干部的纪检监察岗位津贴。出现有损于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停发纪检监察干部岗位津贴,并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二)津贴发放与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的督查考核情况相挂钩,乡镇纪委考核排名前五名、县直部门纪(工)委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在原年津贴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数额奖励,乡镇纪委考核排名末三名、县直部门考核末二名的将扣除一定比例津贴数额。
11、(三)坚持岗位津贴发放与纪律作风相一致原则,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的,每次扣除岗位津贴5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除岗位津贴10元;基层纪(工)委上报材料不及时,每次分别扣除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监察干事岗位津贴10元。七、附则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XX县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考核办法同时作废。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
12、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
13、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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