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 S-PS-2010-055 乙方:广东省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达成协议,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 承运货物种类 1.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的各类货物,以甲方委托运输的单据载明的货物为准。 2. 甲方委托承运之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二、 运输范围 1. 货物起运地:甲方委托运输的单据注明的起运地址。 2. 货物到达地:甲方委托运输的单据注
2、明的到货地址。 三、 货物交接及运输 1. 甲方以单据形式委托乙方运输,乙方不得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运输单据;如在甲方委托运输前双方未约定运输价格或其他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因此拒绝、延误甲方的运输委托;一旦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则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200元/单的损失。 2. 乙方到甲方指定场所提货,乙方按其收提货授权委托书上指定签收模式在甲方运输单据及交接表上进行签收,乙方必须在实际运作之前按甲方授权书规定提交收提货授权委托书,否则,因此影响甲方货物发运,乙方同意承担甲方的损失。乙方承担自提货至收货人有效签收期间的货物安全责任及风险;乙方提货时如发现货物与运输单据不符,乙方应停止
3、提货并立即通知甲方,。 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运输单据注明的到货地址及其客户名称送货,除甲方书面通知更改送货地址外,否则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4. 乙方应按附件一约定运输时限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运输时限指从乙方接到运输单据时起至收货人签收货物时止;因乙方的原因延迟到货的,乙方向甲方支付50元/单*天的违约金。同时按照甲方提供的客户收提货授权委托书之约定或运输单据上指定收货人凭其本人身份证明进行货物签收交接(凭运输单据上指定收货人其本人身份证明进行货物交接的,须有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否则,视为无效签收,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5. 乙方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时,
4、当遇到无法进行货物交接(如:收货人拒收或运输单据无法得到有效签收等),乙方应及时知会甲方进行处理,并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或妥善保管;拒收货物因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额外运输费用;反之,则乙方自行承担额外运输费用并承担甲方相关的损失。 6. 在乙方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 四、 运输价格 1. 运输区域和定价方式见附件一《RDC区域配送运作要求》 2. 价格标准见附件二《运输价格表》。 3. 运输价格包含货物承运险的费用。 4. 双方约定运输价格的区域包括其区域内所有的到货地点。 五
5、 费用结算 1、甲乙双方约定运费每月结算一次(按自然月),配送费用结算期及结算前提: (1)结算期: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 (2)结算前提:a、按实际已签收的回单结算,签收回单截止时间为次月4日,逾期则延期结算;b、符合合同结算条款。 (3)当期未结算的费用待结算前提达成后予以结算;同时甲方保留对不符合上述结算前提的配送费用暂不结算的权利。 2、甲方于每月3日前向乙方提供《配送费用月报表》,乙方应于5日前向甲方提供核对完毕并签字或盖章确认的《配送费用月报表》,对于乙方未签章确认的《配送费用月报表》,甲方保留暂不结算的权利。 3、甲方根据经双方及时确认的《配送费用月报表》在每月1
6、5日前通知乙方开具运输发票,乙方应在每月20日(指到达日)前将合格发票寄至甲方总部财务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的30天内支付运费。如乙方未能在20日前将合格发票送达甲方总部财务部,则乙方同意延期结算。 4、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运输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的合法运输发票,并按甲方要求填制发票、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发票,乙方同意该月运费延期结算,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5、乙方收款单位全称: (乙方填写) ; 开户银行: (乙
7、方填写) ; 帐号: (乙方填写) ; 如乙方改变收款帐户必须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并经甲方同意。 六、 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方式为: 续签合同,则上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相信甲方有能力承担基于本合同的所有义务,包括应付运输费用及其他违约责任的能力,因此乙方放弃行使留置权。 3、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甲方收货人有效签收的运输单据回执联
8、返回甲方(结算以当月最后一天的回单为准),对于未按照约定返回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50元/单的违约金。超过当月30日仍未返回回执联的,且不能证明货物已经安全送达时,甲方可视为货物灭失,乙方应按照甲方货物的合同价格进行赔偿。 4、双方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如发现乙方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乙方按照弄虚作假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应在移交运输单据之前向乙方提供收货人的收提货人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运输单据签批有效授权书。合同终止后,双方确认除保证金、质押物外无任何往来行为后,即可启动保证金、质押物的退还手续,双方对《物流公司保证金、质押物确认表》签字确认后,甲方在二十天内将保证金、质押物退
9、还乙方。 6、乙方应在货物发出后及货物到达后的次日内及时、准确维护系统信息,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单50元的违约金;如甲方客户书面(邮件)投诉系统签收违约情况,则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单200元的违约金。 7、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金额确认表后两日内确认完毕;如乙方在两日内没有确认又没有提出异议的,双方视为乙方确认。 8、乙方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流程制度,甲方按相关考核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如乙方连续三个月KPI考核排名在后10名的,甲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承诺主要服务指标的标准如下: A、 配送及时率:大于等于97% B、 完好交货率:大于等于99% C、 单证传递及时准确率:大
10、于等于99% 9、在本合同有限期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乙方承诺不与甲方之客户发生与本合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关系,不与甲方之客户建立与本合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合同关系,如乙方违反本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人民币,并在违约情况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违约行为。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承担甲方为保障货物及时运输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其他经济损失等;赔偿标准包括承运货物在当地的平均销售价格、市场运输价格和附件三《货运事故受损备件核赔价格表》中的标准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应付乙方运费或乙方提供的
11、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七、 保密及廉洁条款 1、一方应对属于另一方在洽谈和/或履行本协议期间提供的任何专有的、秘密的或保密性的数据和资料予以保密,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人士披露,否则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索赔偿损失的权力。 2、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形式的好处,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本合同条款具有永久约束力,不因合同履行情况而失效。 八、 合同附件 1、附件一:《RDC区域配送
12、运作要求》 2、附件二:《运输价格表》 3、附件三:《货运事故受损备件核赔价格表》 合同附件、运输单据、补充协议及甲方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流程、通知等相关文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合同期满前,须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自动终止合同; 3、甲方根据物流改革的政策调整、信息系统的推进情况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4、甲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 5、双方约定的其他可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 十、 争议解决办法 双方因执行
13、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且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本合同订立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签订时间及生效 1.本合同于 2010 年6月30日在惠州签订。 2.合同有效期期间为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止。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甲 方: 乙 方:广东省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第 4 页 共 4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