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 理 词(二)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2010年8月至2011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客户订单后,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
2、索赔。(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2011年10月26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 493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11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2011年12月1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
3、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11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润签订的外销合同,即使日照华丽继续发货也毫无现实意义。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合同解除的规定条件:即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尚未发送的货物不再发送。(二)日照华丽交付的绣花台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退回残次货品。从青岛海之润提交的日照华丽生产的残货样品来看,日照华丽交付的产品因其产品加工环节及工艺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具体问题包括:绣片上破洞严重;绣片出现不同程度的脏污、油污、黑点;绣片变形;绣花打结;去胶、刻边不干净。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以下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详见下表:日照华丽加工的同型号产品,部分绣花工艺完好,部分存在污损破洞。这并不是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电脑绣花版存在问题。因为同
5、等条件下,许传飞对青岛海之润生产的产品就不存在质量问题。就同一型号产品提供一份电脑绣花版,日照华丽也仅根据这一份电脑绣花版进行工艺制作。正常情况下,根据一份电脑绣花版加工的产品要么都有破洞,要么全部完好。这才是电脑绣花版的问题。而日照华丽的产品却是一部分完好,一部分破洞。这就是日照华丽生产工艺的问题。因日照华丽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存在破洞的质量问题发生后,青岛海之润多次与日照华丽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沟通,但日照华丽对青岛海之润的要求一直臵若罔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6、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日照华丽就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退货、减少价款、赔偿损失。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7日作出的(2002)民二提字第16号 的公报案例所引:“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
7、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上述案例所指明的意思是,在加工承揽合同案件中,不能以定做人支付价款的行为来认定承揽人的产品质量合格。综上所述,日照华丽作为加工合同的承揽人,有法定的瑕疵担保义务,日照华丽不能以青岛海之润支付加工费为由主张其产品合格、质量完好。结合青岛海之润提交的证明日照华丽产品质量责任的证据,青岛海之润有权依据以上法律规定退回上述剩余残货,并无需支付加工费。(三)日照华丽的产品质量问题及迟延交付行为已经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重大损失,日照华丽有义务就产品质量向青岛海之润承担赔偿责任。(1)青岛海之润的直接损失。青岛海之润自2010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21日,依据8份
8、网布绣花外销合同(合计货值578575.00美元,数量:24750套;),达成由青岛海之润供布料和绣花电脑版由日照华丽进行16250套绣花的加工协议。该批订单已出货15214套,剩余合同因日照华丽的绣片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被终止。目前已经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三家客户累计索赔8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520700.00元;因质量问题和交期拖期客户拒绝收货,青岛海之润被迫降价处理的损失49826.35美元,折合人民币316397.32元;因质量问题造成青岛海之润另行支付修理挑拣费用合计人民币:164400元。以上损失合计1001497.32元。(详见下列清单)注:以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9、为:1美元/6.35人民币。2、剩余未交付货物的货值197367.75美元(详见下列清单),折合人民币:1253285.21元。注:以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6.35人民币。3、已交付青岛海之润经挑拣后无法出口的残货货值18315.75美元(详见下列清单),折合人民币:116305.02元。4、青岛海之润已支付给许传飞负责生产但未能出货部分的加工费、原料款:9774.43元。(已出口:18x50 7611 片,剩余889片,每片加工费9.87元,用布400米,2.5元/米)2、3、4项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 1379364.66元。(2)青岛海之润的间接损失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也给青岛海之润
10、造成了以下间接损失:1、众多外商纷纷终止与青岛海之润的原有订单,导致青岛海之润可能获得的第二年度的订单也不复存在的可能性。该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青岛海之润可以获得的利益,是青岛海之润的间接损失。2、青岛海之润因日照华丽导致全面减产、缩编。在与日照华丽的加工合同纠纷期间,日照华丽就向其他家工厂散步对青岛海之润不利的传言。此外,为抵偿债务,目前公司仅保留三名员工,原公司经营地也已经转租。日照华丽的行为对青岛海之润的经营现状存在因果关系,负有责任。上述间接损失大约在人民币280万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
11、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日照华丽因产品质量问题给青岛海之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纵观本案,日照华丽在交付不合格产品后,青岛海之润及时提出了质量异议。但日照华丽不但拒绝提交合格产品、拒绝修理重做,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巨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而且还要求青岛海之润支付其所谓的加工费,显然于法无据。二、本案被追加的六名“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日照华丽的申请。 本案被追加的六名“被告”与日照华丽的诉求不存在法律关系,被追加的六名“被告”应当是案件第三人或证人的诉讼地位
12、,故应当驳回日照华丽的追加申请。依法追加涉案六名自然人为第三人或作为证人出庭。三、孙学雷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驳回日照华丽对孙学雷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孙学雷不是适格的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可认定孙学雷作为自然人仅仅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应当驳回日照华丽对孙学雷的全部诉讼请求。综上,日照华丽在与青岛海之润加工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的问题,日照华丽生产的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日照华丽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相反地青岛海之润却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望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驳回日照华丽的诉讼请求,支持青岛海之润的反诉请求。代理人: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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