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合同、代理行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文博一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他方委托并处理其事务的人为受托人。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4、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事务,不经过委托人同意,一般转委托他人。 6、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人。二、委托合同与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和代理行为在罗马法中是不加以区分的,而是混为一体。德国民法开始加以严格的区分,认为
2、委托合同是产生代理行为的根据,代理行为则是实现委托合同的手段。我国现在也严格区分了代理行为和委托合同,把代理制度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委托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二者之所以经常混淆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 1、两者都是由他人代替完成自己的事务。 2、两者的法律效果都归为委托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受托人也通常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4、代理权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但毕竟两者是不同的民事制度,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代理是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所以代理中有三方关系人,而委托一般只是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只有双方关系人。 2、代理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
3、而不能是事实行为;而委托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以委托。 2、代理授权是单方行为,不需要等待受托人的承诺;委托合同是合同,必须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经过承诺才能成立。 3、委托合同不同于授予代理权。现实生活中,委托合同中可能同时有代理权的授权条款,因此很多时候委托合同同时具有了授予代理权证书的性质。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代理权条款为要件,所以委托合同成立的时候,其内容可能不存在代理权条款,这个时候委托合同成立的同时就没有代理权的产生。代理权要产生还需要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4、行为发生瑕疵的后果不同。委托合同成立后,如果受托人拒绝履行受托义务,委托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而代理行
4、为如果发生瑕疵,如超越代理权等,就必须依照代理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三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贸易活动,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仅仅限制为行为,除了法律要求必须由自己办理的,其他行为均可委托办理。行纪合同明确限定为贸易行为。 2、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行纪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4、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双务也可以是单务合同。 5、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事务。在委托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事务。因为委托
5、合同是代理行为的产生基础,因此还有隐名代理等情况需要考虑。 6、行纪合同法律后果间接归为委托人。 7、行纪人只能是经过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企业组织。这一点也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对受托人没有限制。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以委托为基础的合同,因此在英美法系中认为行纪是委托的一种,在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了:本章没有规定的,使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两者十分相似,但是上述的区别还是明显的。四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典型的就是劳务中介。 1、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是合同。 3、居间人本身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居间合同只是一方促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合同。居间人仅仅是介绍人,在以后即将订立的另一个合同中没有主体地位。这是区别于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最明显的区别,上述两者合同中的受托人、行纪人都参与了合同订立行为。 4、居间合同是一种委托人的给付义务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因为委托人期待订立的合同因居间人的报告而成立。地役权、相邻权、相邻关系、地上权区别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之比较 民事责任的竞合和聚合 定金、预付款、押金、订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相互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