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精算人员考试休假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精算人员相关考试,提高精算人员专业化水平,结合同业情况、公司现状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勤员工外出培训管理办法》(xx发〔xx〕97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订《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人员考试休假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公司专职从事精算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精算人员”)。
第二章 考试休假
第三条 精算人员参加精算考试时,按如下标准享受带薪考试休假。
课程
第一次
第二次
北美Exam P/Exam FM/Exam MFE/E
2、xam MLC/Exam C(共5门)
4天
2天
北美FAP Modules 1-5,FAP Interim Assessment
5天
0天
北美FAP Modules 6-8,FAP Final Assessment
5天
0天
北美FSA Modules
6天
0天
北美FSA EXAM(共3门)
10天
5天
北美DMAC Modules
4天
0天
英国CT1—CT9、CA2、CA3(共11门)
3天
1天
ST1—6(共7门)
8天
4天
英国CA1
10天
5天
英国SA
10天
5天
中国助理精算师课程考试(共8门,
3、A1-A8)
3天
1天
中国精算师课程考试(共7门,F1G、F1L、F2G、F2L、F6、F7、F9)
5天
2天
第四条 以上表中“共*门”,表示其中每门考试均可分别享受表格中对应的考试假。
上述休假天数指“工作日”。其他国际精算考试比照上述规定确定,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五条 表中列明的休假时间为复习时间。在考试当天将提供额外考试休假以完成考试。
在本地参加考试的员工,将根据考试时间的长短提供相应半天或一天的休假时间用作考试。需在外地参加考试的员工,根据考试时间的长短合理确定出差时间。
每门课程参加考试的休假时间不超过两次。
第六条 精算人员必须合理安
4、排考试休假的时间,休假必须是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进行。每次考试休假连续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每半年考试休假天数不得超过十一个工作日(含考试当天),每日历年度考试休假天数不得超过二十二个工作日(含考试当天)。
第七条 精算人员提交考试休假申请时,需明确考试科目及参加考试的次数,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照上述表格对考试假期进行核准。
第八条 精算人员的考试休假须用于精算考试,如用于其它目的,考试休假天数按事假或者旷工处理。
第三章 费用报销
第九条 精算考试费用由精算人员所在部门根据部门员工的考试计划在年初自行编制相关考试预算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精算人员在通过相应考试科目
5、后,进行相关考试费用的报销,相关费用包括考试报名费等。
第十条 每门精算考试费用,公司将提供不超过两次费用报销。其中:
(一)对于考试课程一次性收费的,仅报销一次考试费用。
(二)对于有考试分数的考试课程,第一次报销时考试成绩须大于2分或FC,若需进行第二次费用报销,考试成绩须通过。
(三)对于有考试结果的考试课程,如第一次考试结果为“不通过”时,则第二次考试结果须“通过”即可报销。
(四)对员工入司前已取得的考试费用不予以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 参加外地考试的员工,产生的差旅费用将根据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发布的相关差旅费用报销制度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 精算人员报销费用时需与公司
6、签订服务协议,所有因参加考试而报销的费用,在员工离职时按以下比例退还。
离职时距离费用报销时的时长
不满一年
超过一年但不满两年
超过两年但不满三年
超过三年但不满四年
超过四年但不满五年
超过五年
退还费用比例
100%
80%
60%
40%
20%
0%
第十三条 精算人员离职时,对已报销的每笔考试费用,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上表标准计算应退还的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xxxx内勤员工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垫付协议书
附件
xxxx内勤员工职业
7、资格认证考试垫付协议书
甲方: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此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作用,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对方均有追究赔偿损失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1.根据乙方自愿申请和公司有关部门的推荐,甲方同意为乙方参加的以下考试费用进行垫付(详细内容见附表)。
2.甲方将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免除相应的垫付费用。
(1)自垫付之日起在甲方工作满5年的,免除全部垫付款;
(2)自垫付之日起在甲方工作满4年不足5年的,免除垫付款的80%;
(3)自垫付之日起在甲方工作满3年
8、不足4年的,免除垫付款的60%;
(4)自垫付之日起在甲方工作满2年不足3年的,免除垫付款的40%;
(5)自垫付之日起在甲方工作满1年不足2年的,免除垫付款20%;
(6)自垫付之日起在甲方工作不满1年的,不免除垫付款。
3.如乙方离职尚有垫付款应返还甲方,乙方同意甲方可在应支付乙方的工资、经济补偿等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金额由乙方另行支付。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