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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世界之窗招商代理合同080821.doc

1、泰安世界之窗科技大厦项目 独家招商代理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独家招商代理人:北京伟业精锐商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北京安定门外安立路汇欣大

2、厦A座15层 邮编:100101 联系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合同术语解释: 独家招商代理:委托人仅委托一家受托人全权开展物业的招商事宜,在合同期间不得与其他代理公司或中介机构签订针对本项目商业部分的委托代理协议。 上述缔约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 泰安世界之窗科技大厦 项目(以下简称“该物业”)的出租提供招商代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3、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签订本独家招商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独家招商代理服务,为甲方寻找该物业合适的承租人。 物业名称: 泰安世界之窗科技大厦 项目 招商范围: 综合商业 合法性:甲方确认、承诺并保证该物业的开发建设符合中国现行房地产开发及房地产市场法律的规定。作为聘请方,甲方应对该物业的合法性所引致的任何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所有项目商业物业进行独家招商代理工作,乙方负责该项目之全部招商工作,并协助甲方与客户订立相关意向书、租赁合同。 第三条、委托期限 1、 甲方委托乙方为

4、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独家招商代理服务的期限为 8 个月,自甲乙双方确定具体的招商方案及招商价格之日起即从 2008 年 9月 01 日至 2009年 5 月01日止,协议到期后,甲方对乙方所推荐并经甲方确认的客户保留 3个月的成交有效期。该 3 个月内,若甲方与已签订客户确认单的客户就该物业签订租赁合同,则甲方应向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之约定支付相应佣金; 2、 本独家招商代理合同到期前15日,若双方继续合作,双方另行协商合同顺延期限。 第四条、独家招商佣金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及客户确认制度 1、 招商费用 (1) 招商启动费用 甲方在乙方正式开始前期招商工作前,

5、需提前支付乙方运作启动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20万元整),此费用作为招商启动费用,甲方在后期成交招商代理费中分为4次平均扣除; 支付时间:甲乙双方签订独家招商代理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该费用; (2) 独家招商佣金费用 序号 租赁合同时间 乙方代理费用 备注 1 1年以内 2个月的平均月租金 2 1-5年(含1年) 2.5个月平均月租金 3 5年以上 3个月的平均月租金 注:月租金是指租约合同所确定的不含免租期的平均月租金。 (3) 招商推广费用 为使该项目成功招商运作,甲方应提供不低于2个月的平均租金作为招商推广费用。

6、 2、 招商费用支付 2.1 招商佣金费用的结算为月结,乙方与客户签订第一份租赁合同次月开始收取招商佣金,甲方在每月5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之招商代理佣金的百分之八十,每月剩余百分之二十将在最后一次招商佣金结算日一次结清。 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5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以合同金额万分之三每日向甲方收取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甲方欠付佣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2.3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三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甲方为违约。同时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中招商面积所余部分应付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五代理费用以作违约金。 2.4 招商代理佣金结算以客

7、户与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交纳首付租金为依据。 2.5 如乙方所推荐的客户在就该物业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6个月内违约并导致租赁合同解除,乙方应退还本合同约定的佣金,但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乙方所推荐客户依《房屋租赁合同》之约定向甲方交纳的违约金的百分之五十,用以补偿乙方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该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为:甲方收到乙方所推荐客户向甲方交纳的全部违约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3、 客户确认制度 3.1 客户确认书的制定:客户确认书内容应包括看项目的客户的姓名、所属的公司名称、行业及看现场的时间等内容。 3.2凡乙方带领客户看项目前向甲方呈递一份客户确认书或在客户看项目同时 签署

8、客户确认书,甲方须于当天回签客户确认书;若当日内未予以确认的,视同甲方认可乙方推荐的客户有效并自动确认。 3.3 甲、乙双方就客户所签订的客户确认书作为乙方招商代理客户的重要依据,具有贵我双方签字确认的客户,将视为乙方提供甲方的意向客户,如该客户与甲方签约成功,将视为乙方招商代理成功且记作乙方业绩,甲方应根据合同内容向乙方支付相应佣金; 3.4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客户确认书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有效期,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该 6 个月内,若甲方与该客户就该物业签定租赁合同,则甲方应向乙方按本合同《第七条》之约定支付相应佣金;若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无故导致与该客户未就该物业签定租赁合同,在原确认期终

9、止后7天内,乙方有权与甲方就该商户换签新的确认书或递延原确认书的有效期限,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确认该客户,以书面文字说明于乙方则视为甲方不愿接纳该客户,而甲方在该客户确认期终止后6个月内不能与该客户进行签约,如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合作,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佣金。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保证:甲方系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法律地位及良好的商业信誉,甲方签署本合同不会与其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文件产生冲突;甲方签署本合同不会与甲方已经签署及/或正在实际生效的任何协议、合同、声明、保证等法律文件产生抵触;甲方无需得到任何第三方的首肯或允诺,完全有权签署本合同;

10、甲方的授权代表已得到充分、完全、有效的授权,完全有权代表甲方在本合同上签字;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该物业出租有关的资料并带乙方查看物业现场,相关资料包括有关的权利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必需的资料。甲方应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 甲方将百分之百的商业物业面积委托乙方进行独家招商。若甲方推荐之客户或与之相关人士欲入驻本项目,则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根据项目总体要求对其进行入驻评定,并最终做出成交决定,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5天的租金作为服务佣金。但此类情况成交的物业面积不能超过项目招商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4、 甲方须用人民币支付乙方佣金,兑换率按

11、照付款当天的银行汇率计算; 5、 经乙方介绍的客户与甲方就该物业租赁进行接触时,对于该客户甲方不得无故不予确认或者拒绝签订《客户确认书》; 6、 根据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在双方已确认佣金具体数额的前提下,甲方须以支票或电汇方式将乙方的佣金拨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7、 于委托期限内或在撤销委托后6个月之内,不论用何种名义或形式, 甲方私下与乙方客户确认书所确认之客户就该物业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8、 甲方为乙方提供驻场办公所需条件,如办公家具、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所需设备。 9、 及时与乙方就工程进度及其它情况等

12、事宜进行沟通; 10、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在合同终止前不得与代理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订针对本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 11、 甲方承担宣传材料及招商推广费用、招商部电话费。 12、 商户入驻前,甲方应满足商户入驻的装修条件;并能满足入驻的能源需求,商户入驻1年内应将所有能源供应设施转为正式设施。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保证:乙方系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法律地位及良好的商业信誉,乙方签署本合同不会与其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文件产生冲突;乙方签署本合同不会与乙方已经签署及/或正在实际生效的任何协议、合同、声明、保证等法律文件产生抵触;乙方无需得到任何

13、第三方的首肯或允诺,完全有权签署本合同;乙方的授权代表已得到充分、完全、有效的授权,完全有权代表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 2、 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并保证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乙方应运用合法、适当的方法积极寻找该物业合适的承租人,并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报告所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 4、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收到招商启动费15天内应向甲方提交《项目总体招商方案》,《项目总体招商方案》经甲方认可后由乙方负责执行。 5、 乙方保证对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及数据的使用符合本合同签订的目的; 6、 乙方应按照物业用途,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与客

14、户初步商议合理租金并拒绝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但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陈述或者任何口头承诺、保证,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7、 乙方对外所做的宣传材料、意向书等与该物业出租有关的书面文件应征得甲方书面确认; 8、 乙方以客户确认书的方式派专人送达甲方处确认客户; 9、 代理期间乙方可利用行业内自身积累的关系资源,全程自行确定合作公司达到与甲方约定的招商目的,其间的产生的任何费用均含在乙方的代理费中,甲方不另行支付。 10、 乙方收取甲方给付的佣金时,应向甲方出具甲方认可之正式发票。 第七条 合同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合同中所

15、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使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2、 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如其中一方单独违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若其中一方有重大原则性违约,另一方则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在双方产生分歧的情况下,应提交双方公司各自所在地的合法仲裁机构给予仲裁。乙方已经进行并被甲方确认的商户仍在本合同条款的限定内,其甲方对乙方支付招商代理费的义务和支付标准不变。 3、 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16、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不视为本合同解除。 4、 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补充合同条款为准。 5、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5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费,则乙方有权以合同金额之万分之三每日向甲方收取滞纳金;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三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费,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甲方违约。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未付招商代理费,同时收取合同中招商面积所余部分应付招商代理费总额的5%代理费用以作违约金。 6、 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系指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

17、但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违约,但是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向对方通知,并于7日内向对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 7、 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的合理文件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 如甲方建议定价与市场偏离较大,则乙方须将合理的市场依据作为调整定价之依据提交甲方,如甲方仍不予采纳,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下将乙方佣金重新调整作为双方合作的基本支持; 2、 甲乙双方在达成定价标准后,乙方应及时开

18、展工作。但如甲方因自身原因频繁、大幅更改定价,而导致乙方人力、物力大量消耗、且工作无法实施,甲方须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3、 乙方招商之具体物业面积租金限定标准,待项目价格定位、建筑规划以及铺位分割确定后,在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中共同确定; 4、 “泰安项目招商工作补充内容”为本合同附件一; 5、 本合同与本合同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完整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规定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于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

19、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及执行。 因本合同的解释、效力、订立、履行等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适用该会当时有效之仲裁规则。。 上述本合同各项条款经本合同缔约双方一致确认无误,有以下本合同缔约双方签字盖章为证: 甲 方: 乙 方:北京伟业精锐商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20、 签约日期: 附件一: 泰安项目招商工作补充内容 1、 招商租赁基准价应以甲乙双方已协商好的租金价格招商: 本项目一至五层平均租金为:2元/平米/天 一层平均租金为:3.8元/平米/天 二层平均租金为:2.5元/平米/天 三层平均租金为:2元/平米/天 四层平均租金为:1.2元/平米/天 五层平均租金为:1元/平米/天 地下一层和地上六至十一层平均租金为:0.6元/平米/天 地下一层平均租金为:0.6元/平米/天 六层平均租金为:0.8元/平米/天 七层平均租金为:0.7元/平米/天 八层平均租金为:0.6元/平米/天 九层平均租金为:

21、0.6元/平米/天 十层平均租金为:0.5元/平米/天 十一层平均租金为:0.5元/平米/天 2、 本合同所签订的租金为该项目最低价格,是第一年的起租价格。在以后的经营中,这个价格会不断的递增。如有客户承受租金低于该价格,视其品牌知名度及对本项目招商有益程度与甲方共同商讨是否同意其进驻本项目,并需甲方签字认可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乙方以客户最终成交价收取佣金,佣金按照合同第四条提出的佣金计算标准收取。 3、 意向客户的签约步骤,应该是:甲方确认乙方之推荐客户后,由乙方与客户进行合同条款的谈判,签订承租合同情况表,客户交付订金后,乙方到甲方财务处领取空白合同,由客户及甲方共同完成租

22、赁合同的签订。 4、 本项目地上一层至五层做百货购物中心用途,在2009年4月25日前为保证项目正常开业应达到百分之七十五的出租率。负一至五层与六至十一层现考虑整层招商,出租率现无法制定。 5、 地上一层至五层现做百货购物中心用途,此部分物业装修建议乙方会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提交的《项目总体招商方案》中提交的装修标准;六至十一层现做整层招商考虑,装修标准还需意向客户提出。 6、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招商启动费15天内需提交《项目总体招商方案》, 方案内应涉及地上一至五层招商原则、招商方向、各楼层业态布局图、价格表、装修建议,其他楼层的招商原则、招商方向、价格表等;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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