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23-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协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协议双方就 大唐盛世商务公寓、 白云山、龙珠塔、半岛酒店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具体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重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重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
2、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协议价格和付款货币协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详见协议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协议约定的在工程实行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协议价格不作调整。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协议生效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所有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公章或协议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公司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 邮政编
3、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协议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协议,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献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指协议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协议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献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3 专用条款,指协议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批准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对
4、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实验)、试运营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5 发包人,指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承包人,指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涉及其合法继承人。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批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1.1.9
5、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协议的代表。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协议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协议的代表。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实验、竣工后实验和试运营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行、完毕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
6、陷,在现场合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7 现场或场地,指协议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行的任何地点。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应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献、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送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
7、它相关资料。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献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实验和竣工后实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献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涉及土建、安装和竣工实验等作业。1.1.23 竣工实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受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实验。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告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
8、已按协议约定和设计规定完毕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实验。1.1.26 工程接受,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实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实验、试运营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受证书的过程。1.1.27 竣工后实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受后,按协议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实验。1.1.28 试运营考核,指根据协议约定,在工程完毕竣工实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涉及协议目的考核验收在内的所有实验。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营考核的所有实验完毕并通过验收
9、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毕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协议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 协议期限,指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协议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献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按协议约定的工程所有实行阶段(涉及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工程接受、竣工后实验至试运营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行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
10、相对日期。1.1.35 竣工日期,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毕工程施工(含竣工实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涉及按协议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白的具体期限。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白的具体期限。1.1.38 关键途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途径由协议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协议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假如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天。1
1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1.1.41 协议价格,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竣工后实验、试运营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 协议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协议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协议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 协议总价,指根据协议约定,经调整后的协议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协议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协议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实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实验和试运营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
12、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协议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协议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9 书面形式,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涉及: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1.1.50 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所须承担
13、的责任。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 根据本协议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 协议文献1.2.1 协议文献的组成。协议文献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协议协议书(2)本协议专用条款(3)中标告知书(4)招投标文献及其附件(5)本协议通用条款(6)协议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8)设计文献、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协议组成部分的其它文献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献、变更和洽
14、商等书面形式的文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2.2 当协议文献的条款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协议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协议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协议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 语言文字协议文献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协议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协议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文献。1.4 合用法律本协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
15、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合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增长协议价格;假如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途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1.5 标准、规范1.5.1 合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公司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
16、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规定,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规定提出实行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行方法进行研发实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协议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增长协议价格;导致关键途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1.6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规定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
17、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协议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补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协议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协议附件。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重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毕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有法律规定的及协议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献。2.1.2 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协议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和合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等实行工作建
18、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 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对因承包人因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补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告知。其中,因发包人因素导致的暂停,给承包人导致的费用增长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关键途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协议。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协议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协议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告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
19、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行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告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行,并抄送发包人。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协议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
20、形式告知承包人,并在告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周边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边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营、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立隔离设施,竖立严禁入内、严禁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因素给承包人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协议未作约定,
21、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重要装置完毕后,发包人规定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导致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
22、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本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行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协议附件。2.5.3 发包人按协议约定占用的区域、接受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重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
23、核目的和竣工日期,完毕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和(或)指导竣工后实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协议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3.1.2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因素引起的设计、文献、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实验和竣工后实验中发现的缺陷。3.1.3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和发包人的规定,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规定、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
24、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因素的暂停,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长由其自负,导致关键途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3.1.5 对因发包人因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导致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规定补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协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协议,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献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
25、担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批准,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协议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行。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
26、告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告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告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善报告。发包人收到改善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告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告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保证设计、采购
27、、加工制造、施工、竣工实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3.4 安全保证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 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告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 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因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
28、承包人负责。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实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行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受单项工程和(
29、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实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行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 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 6 日开始,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公司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
30、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所有工程对外分包。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协议约定,准时向分包人支付协议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批准,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
31、实验),应符合协议协议书的约定。关键途径及关键途径变化的拟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行, 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去承包人的协议责任。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因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规定承包人自费采用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
32、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导致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因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协议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根据协议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规定协议实行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的赶工规定,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用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长,按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
33、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协议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导致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因素导致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34、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因素给承包人导致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 因承包人因素,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献、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献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规定期,导致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 款的约定, 自费采用措施赶上;导致关键途径延误,或给发包人导致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2) 因发包人因素,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3) 政府相关设计审
35、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协议约定期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长,由双方各自承担。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实验及竣工后实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2 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因素导致采购延误,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因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导致关键途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
36、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涉及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协议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拟定延长竣工日期:(1)因发包人因素导致承包人不能准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导致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2) 因承包人因素不能准时开工的,需说明合法理由,自费采用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 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开
37、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 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实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拟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受)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实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实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行阶段不含竣工实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拟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受)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
38、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完毕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所有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完毕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所有施工作业,且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实验、或竣工后实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规定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拟定。4.5 误期补偿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补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补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补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9、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补偿金额。4.6 暂停4.6.1 因发包人因素的暂停因发包人因素告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4.6.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暂停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行工作。并根据协议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献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
40、保护的责任,导致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长,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规定根据发包人告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规定复工的告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协议的约定,发出解除协议的告知。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告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
41、和估算告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导致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 因承包人因素的暂停因承包人因素所导致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因发包人因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行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长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因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规定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协议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
42、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长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因素的暂停,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协议的告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协议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规定
43、,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营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营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营考核的评价依据。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献资料、发包人的规定,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营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营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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