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2023年8月21日成都市教育局印发,成教法〔202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 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献的规定,结合 成都教育实际,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 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合用于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中档职 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教师。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2、 第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 社会主义,不得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四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行使教师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方 式妨碍教育教学工作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 人梯,乐于奉献。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荣誉,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爱生如子,关心爱惜全体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 心学生身心健康,自觉维护学生权益。不以任何方式剥夺学生在 校学习和参与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
3、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 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 相体罚学生。 第八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素质教 育,因材施教,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坚持以人为 本,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创新精 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加强个人修养,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 个人品德。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与领导、同事、家长建立互相 尊重、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 第十条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运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学习资料和其他商品,不索要、收受学 生和家长的钱物,不组织或参与有偿招生活动。公
4、办中小学在职 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针对学生的收费培训班和 补习班,不得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不得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课、 兼职,或诱导、暗示、强制学生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辅导培训。 第十一条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 野,更新知识结构。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潜心钻研业务,敢于探索创新,积极参与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大力宣传模范遵守《准 则》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显著的集体。 第十三条 年度师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实行奖惩的依据。对模范遵守《准则》的教师应在职称评审、
5、岗 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教师职业信用系统, 并对教师师德进行定期测评,将测评结果和信用评级作为教师资 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 内容,对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对违反《准则》的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依据《教 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分别予以警告、 记过、减少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撤消教师资格等处分,并扣 发奖励性工资或津贴。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主 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对违反《
6、准则》的民办学校教师,依据《教师法》、《劳动合 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所签订的《劳动协议》, 由所在学校予以解决,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减少岗位等级或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不完毕教育教学任务,并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 失,或通过煽动、组织或参与罢课罢教活动等侵害学生受教育权 益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用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三)因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 (四)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学校或
7、公共利益导致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视情节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的,年度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等次;情节较重的,给予减少岗 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或各类招生学校钱物,或运用 职权和工作之便为本人或别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 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补课的; (三)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 之外的教辅资料;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违规向学生推销其他商品;在规
8、定收费项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欺侮学生,经教育 不改的,给予警告、记过、减少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导致严重 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影响恶劣的,依法撤消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警告、记过、减少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由教 师所在学校作出决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符合撤消教师资格情形的,由颁发教师资格证的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予以撤消。 对违反《准则》的学校负责人的处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9、作出决定或解决建议,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以本《准则》为基本内容,与教师签订《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民办学校应将《准则》的相关内容在 学校章程中予以规定,在《劳动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四章 解决程序及申诉 第二十一条 违反《准则》的解决,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 情节、危害限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解决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准则》的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处分,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学校重要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批准,对违反《准 则》的情况进行调
10、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 查报告; (二)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 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予处 分或撤消案件的决定; (四)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教师本人和有关单 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 (七)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受到处分的公办学校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复核和申诉。 受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出复核和解决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准则》的民办学校教师的解决及申诉 程序,按照各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教师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人员的岗位等级或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教师的处 分决定被撤消的,应当恢复该教师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 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 被撤消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师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负责人对本校(园)发生的违反《准则》 的情况不及时解决,或推诿隐瞒,导致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有效期为两年,自2023年9月1日起实行。原《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