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流箱租赁合同年 月 日出租方公 司 名:地 址:XXX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沪闵路6088号凯德龙之梦26楼2608室承租方公 司 名:地 址:“承租方”和“出租方”同意按照以下合同条件和后页记载使用条款签署本物流箱租赁合同。租赁物品(周转箱)出库地场内用单价(元/个/天)运输用单价 (元/个/天)备注Rental费入库运费回收运费计MS108(1,000x800x750)武汉TRW1.5501.请款方式:每月入库数量运输用单价 + i(每日厂内库存场内用单价)2.场内费按照入库当天开始收取3.控制数量为出库数量的 %。MS108(1,000x800x750)*特别条款*1. 上述价格含
2、17%增值税。2. 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承租方”收到发票后,需在30日之内支付上月的租赁费用。 3. “承租方”发货时要在物品发货单上标注租赁物数量。4. 新增出库地发货之前必须签订后方可出库。5. “承租方”要在租赁物发出后23日内把出库信息提供给“出租方”(次月3日之前提供上月总出库数量)。6. 回收周期以企业使用租赁周转箱装载产品出库时日为起点,以回收空周转箱时日为终点,共计30天, 超过周期时需要 “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回收周转箱, 否则超出的部分将按照日租金收取。7. 每次最少投入数量为120个/次以上,每月出库量超过400个时每次最少投入数量为200个。出租方联系方式电话:02
3、1-5831-9189FAX: 021-5831-9296地址:上海市沪闵路6088号凯德龙之梦26楼2608室收款帐户收 款 方:众力物流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收款银行: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 号:915044132(以下称之为“承租方”)和众力物流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之为“出租方”)保证诚实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及签订。(以下单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第1条(目的)本合同是“承租方”和“出租方” 规范使用租赁物流箱(以下称之为“租赁物”)所有事项为目的。第2条(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租赁时对于租赁物品、租金、租赁物交付、验收、使用管理、所有权变更、返还、租赁期限
4、、租金的请款及支付、责任和义务等租赁物租赁有关的所有事项。第3条(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在距合同满期一个月前,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或双方没有其他意见, 则本合同以同样的条件顺延年,以后依次类推 。第4条(租金) (1) 租赁物的租金为本合同第一页合同条件里所记载的金额。(2)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材料费、人工费及物价、经济情势等原因导致租金成本上涨时,经“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租金。第5条(租赁物交付)(1) 租赁物的交付地点为“承租方”和“出租方”协商指定的场所。(2) “出租方”交付租赁物时,“承租方”必须在交易明细表上签字确认。 (3)“出租方
5、”交付租赁物时,“承租方”及时安排人手帮助租赁物的卸货。第6条(验收) (1) “出租方”在供货前对租赁物进行检查,确定租赁物处于可使用状态后方能供货。(2) “承租方”从“出租方”收到租赁物时,应该立即进行验收。(3) “承租方”在对从“出租方”收到的租赁物进行验收时,认为租赁物存在的损伤达不到原来的使用目的时,立即将该情况书面通知“出租方”,由“承租方”和“出租方”协商之后更换或返还租赁物。(4) 由于本条前一项原因回收的租赁物,“出租方”应该在租金中扣除这部分费用。 第7条(出库客户的范围) (1) “承租方”使用租赁物承载货物提供给“承租方”的客户或者第三方(以下统称“出库客户”),该
6、“出库客户”范围应仅限于“承租方”和“出租方”事前协商一致的客户,如需新增出库地&出库客户,需要双方友好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运营。(2) 对于租赁物的回收不愿意提供协助的“出库客户”,即使是合同有效期内经“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后停止使用租赁物到该“出库客户”。(3) 新增的“出库客户”由双方协商后决定,但该客户必须愿意积极协助回收租赁物,并且同意签署, 在租赁物出库前提交给“出租方”。如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出库新增的“出库客户”,视为租赁物遗失,“承租方”应根据本合同第9条第3项承担赔偿遗失责任。第8条(出库通知)(1) “承租方”应在每次出库后把租赁物的出库明细表传真或电子邮件
7、等方式提交给“出租方”。(2) 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出库租赁物数量变化,“承租方”最迟应在租赁物出库后1天内提交给“出租方”出库明细。如因延迟通知产生的所有责任由“承租方”承担。(3) “承租方”因租赁物的最终到达目的地不明确、或在最终到达目的地租赁物不能入库、或租赁物所承载的货物被退货等原因导致“出租方”不能在到达目的地回收租赁物时,该租赁物应被视为再次入库到“承租方”。(4) 但如果发生本条前一项,“承租方”及时通知“出租方”可免除责任。(5) “承租方”使用租赁物供货给“出库客户”时,有义务根据“出库客户”提供的格式或双方已定的格式让出库客户记载租赁物的型号、出库日期、出库数量等的内容
8、,并将“出库客户”确认的内容提供给“出租方”。第9条(租赁物的使用管理)(1) “承租方”应在“承租方”的厂地内或在流通场所根据本合同的适用目的而合理、谨慎地使用租赁物,并确保避免因故意、疏忽或过失产生租赁物的遗失或损坏。(2) “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转卖、转租赁、或进行任何单方处置、或对租赁物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第三方可主张之权利。租赁物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归属于“出租方”。租赁物不得被列入“承租方”破产或者清算之财产之内。(3) 对于因本合同前项(第7条第3项,第9条第1项,第9条第2项)导致租赁物的遗失,“承租方”应按该租赁物购买价的90%赔偿“出租方”(MS108购买价为人民币1,00
9、0元/个;MS112购买价为人民币1,200元/个)。 (4)“承租方”应向“出库客户”明确说明这些租赁物归“出租方”所有,并要求“出库客户”合理及谨慎地使用租赁物确保物品不受损伤,并协助“出租方”回收租赁物。 “出租方”可以因“出库客户”持续擅自占有、或遗失、或可能遗失、或破损租赁物等原因将租赁物回收困难的“出库客户”名单通报给“承租方”,并要求“承租方”终止对这些“出库客户”使用租赁物进行的出库,“承租方”应立即终止使用租赁物承载货物进行出库。(4) 如任何“出库客户”有了资产被强制执行、或出库客户被宣告破产、或进行清算,“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并尽最大努力协助“出租方”进行租赁物
10、回收。(5) 租赁物回收由“出租方”负责,由“承租方”提供协助。但如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承租方”擅自出库的(已协商许可的除外),视为租赁物遗失,由“承租方”承担所有责任。第10条(租金的请款及支付)(1)“承租方”需要在合同执行前预付保证金,保证金的基准是“承租方”三个月的使用量相等金额,当“承租方”未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时,保证金及滞纳金从“承租方”全额扣除,同时“出租方”保留向“承租方”继续追索赔偿的权利;当双方合同履约完成到期时,“承租方”全额退还保证金本金。 (2)“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发行租赁物租金的付款请求书后,收到发票后30日之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租赁物租金。如延期支付,按照当月租
11、赁费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在保证金里相应扣除。第11条(责任和义务)(1) “承租方”需要提供每月的供货计划,需要投入租赁物时,应在3天之前(正常工作日)把载有租赁物的种类、数量、交货期及订货日期等必要事项的订货单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出租方”,以免在供货上出现延迟。 “承租方”应在自己的工厂、热处理加工厂及外加工厂等存放租赁物的地点,随时配合“出租方”盘点租赁物库存数量。如供货总量和实际库存量出现差异,应根据第9条第3项对不足的数量进行赔偿。 第12条(禁止物品转卖)(1) “承租方”使用租赁物将产品交与出库客户时,“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转卖给出库客户,不得对租赁物设置任何抵押、担保
12、或转租赁给任何第三方。“承租人”应同时要求出库客户合理及谨慎的使用租赁物。至租赁物完全及完整返还给“出租方”时止,“承租方”与出库客户对租赁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如任何第三方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或对租赁物进行保全,或对租赁物进行强制执行,“承租方”有义务防止第三方侵害“出租方”的权利,并应立即把情况通报给“出租方”。 如本条第2项情况发生导致“出租方”受到损失,“承租方”应根据过错情况赔偿“出租方”相应损失。 (3) 因公司合并、收购、法人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物从“承租方”转移到第三方时,直到租赁物完全返还“出租方”时,或至“出租方”与第三方签订跟“承租方”所签署的本合同相同之合约时止,“承
13、租方”与第三方对租赁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13条(禁止义务权利转让)未经对方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本合同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任何第三方。第14条(合同的解除)(1) “承租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出租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a. “承租方”延迟交付租赁物的租赁费用;b. “承租方”发行的票据,支票等产生拒付或从金融机构受到交易终止等处分时; c. “承租方”被吊销或暂停营业执照,或受到相关机构停业整顿或以上的处分时;d. “承租方”被任何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或“承租方”破产、或清算、或歇业等;(2) “承租方”发生以上任一事项,必须无条件立即返还使用中的全租赁物。(
14、3)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承租方”都需返还租赁物,并支付有关租赁费用。第15条(合同适用时期)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生效。第16条 (管辖法院)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17条(附则)(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则按照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或交易惯例确定。 (2) 本合同经各方友好协商而做成,在任何意义上不应被视为格式条款。(3) 本合同于上海签署,一式两份,签署之后“承租方”和“出租方”各执一份。出租方:众力物流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字盖章:日 期:承租方: 签字盖章:日 期:附件 : 租赁周转箱出库地列表 (租赁周转箱出库前,务必填写出库地信息通知出租方,出租方确认后,方可开始出库) NO.出库地公司名称 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地址123456789101112-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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