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租租赁合同(回租)第 2页 /共 2页合同编号:_ 出 租 人: _承 租 人: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其自有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各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对承租人特别提示以及出租人免责条款1.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特在此重申并提请承租人注意本合同中承租人相关责任与风险、出租人的免责条款。2. 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起租后任何情况下承租人都应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3. 承租人自行处理关于租赁物交
2、货、安装、开具票据、质量、三包、维修、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问题。承租人退换货的可以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处理。4. 承租人一经签署本合同,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立即转移至出租人。在承租人支付完所有的租金和应付款项前,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 5. 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以银行代扣或“狮桥在线”APP方式支付租金,逾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七(0.7),自租赁支付表中应付款日起至承租人实际付款日止逐日按照复利计算。解除本合同的或承租人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完整履行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本金的百分之三(3%)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起租后还款不足
3、6期,支付6期内的剩余租金及6期外的剩余本金的百分之三(3%)。且出租人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续保保证金等其他款项不予退还。6.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项或威胁租赁物件所有权、安全以及其他违约行为都会引起出租人自行或者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回租赁物等。7. 出租人不受原出卖人(原向承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出卖人,以下简称“原出卖人”)对承租人所作的任何声明、担保或承诺的约束,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8. 出租人不对租赁物件的故障、瑕疵、缺陷等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承担责任。出租人不对租赁物件的迟延交货、安装、开具票据,发票、合格证、租赁物件本身原因无法上牌、登记以及原出卖人的
4、原因造成的其他问题承担责任。9. 出租人不对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件过程中造成租赁物件毁损灭失、承租人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若出租人因此受到诉讼、遭受损失,承租人应全额赔偿出租人。10 承租人确认其与出租人就本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该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应向本合同约定的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 租赁物件1. 租赁物件购买1.1 承租人保证其对所转让租赁物件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且租赁物性能、品质良好,不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非任何人追索的对象。如任何第三方对租赁物依法提出权利或者主张赔偿致使出租人的
5、全部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具体明细详见承租人签订的其它相关证明文书。1.2 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转移。租赁物件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的唯一目的是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件租赁给承租人。1.3 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件的总价款等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支付表中所列租赁物价款,具体金额详见该租赁支付表。1.4 租赁物件转让价款支付条件:1.4.1 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就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补充文书、担保文件均已签订全部并生效,应当办理抵押、质押、公证等手续的已全部办理完毕,保险受益人已变更为出租人,相关租赁物发票、权证等原件已经移交至出租人。1.4.2 依据
6、本合同及租赁支付表约定,承租人应当支付出租人的首期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到账,承租人同意以租赁物件价款冲抵首期款项的,双方就最终付款金额已确认。1.4.3 其他书面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1.5 车辆价款支付事宜1.5.1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租赁支付表的约定,承租人应于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支付(直接或由第三方代收)首期款项。1.5.2. 根据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署的购车合同约定,承租人作为购买人应向原出卖人支付车辆价款,同时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咨询服务报告的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支付表所列全部(部分)首期款和咨询服务报告约定的咨询服务费,现双方确认:承租
7、人已经向原出卖人支付了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首期款及咨询服务报告中的咨询服务费,出租人将剩余车辆款(剩余车辆价款车辆总价款首期款(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费)代承租人直接(以现金、银行转帐、汇款、支票、本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给原出卖人; 1.5.3. 双方确认:出租人将本条第1.5.2款约定的车辆款全部(或部分)支付给原出卖人后,承租人对原出卖人以及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1.5.4. 如原出卖人经承租人申请向将车辆发票开具在承租人名下。车辆发票抬头不作为所有权权属的证明。1.6 承租人应在签署本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开具出租人认可的收据,出租人收到收据后将购买租赁物件的
8、款项支付至承租人指定的账户。1.7 承租人就租赁物件的转让作如下陈述:1.7.1 承租人有权转让租赁物件并应自行取得与此相关的任何和所有同意和/或批准,如果租赁物件的转让因任何原因产生争议,承租人应全额赔偿出租人的损失。1.7.2 承租人在转让的租赁物件上没有任何索赔、抵押、质押、担保利益和其他权利。1.8 无论租赁物件质量有何问题、给承租人造成任何损失、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生产商行使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租人仍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 租赁物件交付及所有权转移由于签订本合同前租赁物件为承租人所有并实际占有,出租人购买后由承租人租用,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交付于
9、本合同生效时即完成。租赁期间内,出租人是租赁物件的唯一所有权人。承租人签署租赁支付表、交验单、交接单或其他与接收相关的单据上的行为表明承租人已不可撤销地无异议地接收了并实际占有租赁物件,并认可不可撤销地按照约定支付首期款项、租金、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因租赁物件的质量、数量、保修、售后服务等问题向原出卖人索赔,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承租人不得以上述问题为由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出租人的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租赁物件办理相关政府检验、许可、审批、登记等事项由承租人完成,费用由承租人承担。3. 租赁物件上牌、抵押登记3.1 承租人应当办理上
10、牌、抵押手续。在抵押期间,承租人应自觉及时办理、维持法律和政府对租赁物件所要求的所有事项,包括缴纳费用、办理执照、取得证明及进行年检等工作。3.2 由于承租人原因,机动车辆没有及时上牌导致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不予理赔,被国家机关罚款、扣留,无法上牌,无法继续运营等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3.3 由于原出卖人原因,机动车辆没有及时上牌导致的任何风险而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与原出卖人协商解决,承租人不得因该争议而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4. 租赁物件所有权与所有权保护4.1 承租人一经签署本合同,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将立即转移至出租人。在承租人支付完所有应
11、付款项并由出租人出具结清证明和所有权转移文件前,租赁物件、相关权证的所有权均属于出租人。4.2 出租人保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享有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利(由于承租人违反本合同,出租人行使救济权利的情况除外),承租人行使上述权利不得损害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的保护。4.3 承租人不得使租赁物件被留置、查封、扣押、拍卖、强制执行等,若出现上述情况,承租人应在三日内告知出租人,并积极处理,解除租赁物产权风险、法律风险。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4.4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任何实质性改装或添加。承租人添附到租赁物件上的任何物件,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
12、无须补偿承租人,租金也不因此而作调整,如对租赁物件有损害则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5. 租赁物件保险5.1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对租赁物办理投保。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投保或委托出租人或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代为投保,但保险第一受益人均应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对租赁物进行投保、续保或未投保,而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5.2 保险事故不影响承租人应按租赁支付表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或赔偿租赁物件损失的义务。6. 租赁物件损失风险6.1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租赁物件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件、定期保养,以使该租赁物件
13、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外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6.2 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件的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风险主要包括租赁物件在运营、移动、存放过程中由于火灾、洪水、暴风、地震、盗抢、事故等发生的损坏、灭失、失去控制(总称“损失”)。6.3 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与第三方的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诉讼或索赔可以提供协助,但由此产生的费用、诉讼风险、索赔不成功的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支付租金、其他款项的义务及其他义务不因上述诉讼或索赔的任何情形而迟延或减免。7. 合同终止时租赁物件处置7.1 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赁支付表约定的全部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租
14、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留购价格后,出租人应当办理所有权转移相关手续。由于租赁物件由承租人控制、管理,办理所有权手续不涉及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件。7.2 承租人承诺:因承租人自身违约导致出租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收回租赁物件的,出租人在收回租赁物件前无需提前通知承租人,并有权进入该租赁物件所在场所收回租赁物件。因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件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回收租赁物件产生的全部费用。7.3 自出租人将租赁物件收回之日起,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限期偿还到期全部债务并赎回租赁物,承租人逾期未能办理赎回手续的,出租人有权直接处分租赁物进行再销售。7.4 融资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按时还款六期租金或支付六期租金
15、后可以随时申请提前结清,结清后本合同终止。提前结清承租人需要支付剩余本金3%的手续费。第三条 首期款、租金、税款及其他应付款1. 首期款1.1 首期款一般可能包括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管理费、保险费、续保保证金、抵押费、手续费、建档费、资信调查费和其他应收费用,具体费项及金额由承租人认可的约定文书确定。承租人应在签署本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约定的首期款项,合同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依照约定支付。1.2 承租人应按约定缴纳首期租金,融资租赁物件交付后,首期租金不予退还。1.3 履约保证金1.3.1 承租人应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在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后,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6、承租人,或者由出租人一次性冲抵剩余应付款项,多余部分出租人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承租人。因承租人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出租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出租人占有履约保证金期间,履约保证金不计息。1.4 约定应付管理费的,承租人应按约定缴纳管理费。此管理范围仅限于出租人在本合同内与租赁物相关的日常财务、合同权证、保险协助等,不包括承租人使用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等。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所收取的管理费全部不予退还。1.5 承租人承担租赁物件的登记、上牌、抵押、公证等所有权保护所产生的费用,管理费、手续费实际产生并支付后,不予退还。2. 租金2.1 融资租赁租金是指承租人按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出租人还本付息
17、的货币资金,租金缴纳后不予退还。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和金额依照租赁支付表执行。2.3 融资利率采用固定利率。2.4 承租人须为逾期偿还租金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七(0.7),自租赁支付表中应付款日起至承租人实际付款日止逐日按照复利计算。3. 税款3.1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的一切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其他税费由承租人承担。3.2 出租人为承租人垫付的税、费,承租人应当支付给出租人。3.3 如承租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待遇,由承租人办理减免稅的相关手续,出租人给予协助,但是出租人对承租人能否取得减免税待遇不承担责任。4. 其他应付款4.1 如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18、承租人应该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咨询服务费。5. 支付与清偿顺序5.1 当租金及其他款项迟延支付时,承租人同意所归还的款项按如下顺序清偿:垫付保险费、垫付的其他欠款费用、约定的回收租赁物费用、为促使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逾期利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本金、履约保证金、续保保证金。如承租人不能在本期租金付款日按上述顺序清偿全部款项,则视为当期租金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第四条 担 保为确保承租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担保人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2. 保证范围为:债务人没有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以及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债务人未按
19、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首期款项(包括首期租金、管理费、保险费、保证金等费用)、租金、逾期利息、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其他债务人应支付的费用;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侵害或损失。3. 保证期间为: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4. 担保人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的,即视担保或保证成立并生效。第五条 违约行为和违约救济1. 承租人违约行为1.1 承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致使出租人损失的。1.2 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首期款、租金、垫付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双方约定的与本合同或租赁物全部相关联的欠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1.3 承租人有侵
20、犯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所有权和损害租赁物件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件被留置、质押、抵押、转让、转租,被国家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被盗抢、损毁(包括但不限于拆卸破坏GPS、改装、拆除、无证/违章操作、自然灾害)、被运出中国大陆国境等情况。1.4 承租人不办理租赁物件的上牌、登记、抵押、保险、续保等手续,不能或者拒绝将发票、登记证书、保险单和其他重要文件交付给出租人。1.5 承租人发生关闭、停业、歇业、停产、重组、合并、分立、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或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况,在该等情况发生前10日内,未书面通知出租人;1.6 在本合同实际起租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并且该变化
21、已经或将要对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1.7 承租人发生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丧失偿债能力等情况,且未能按照出租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1.8 承租人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承租人未按出租人要求,提供财务资料,或拒绝接受出租人对其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检查,或提供虚假的信贷报告,或其他财务资料中有虚假内容。1.9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件从事违法犯罪行为。1.10 履约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被扣除,承租人未能按期足额补足的。1.11 出租人认为的其他任何有违本合同履行的行为。2. 对承租人违约的救济措施如承租人有上述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2.1 逾期支
22、付欠款的,选择采用电话、短信、函件、上门、取回租赁物、诉讼等方式催收,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欠款并停止出租租赁物。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或权证的,采用上述方式要求承租人或第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或权证、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履行登记、上牌、抵押、投保险、续保等义务的,采用上述方式要求承租人或第三人履行义务。2.2 不经司法程序自行取回租赁物件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取回租赁物件。2.3 立即通知承租人或其继承人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处分租赁物件。承租人不对出租人处分租赁物件的方式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2.4 提前收回全部租金,承租人立即支付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
23、项(含已经到期但未支付的租金和未到期租金等)。2.5 解除本合同的或承租人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完整履行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且出租人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续保保证金等其他款项不予退还。2.6 上述任何权利或补救方法均不会排除本合同规定或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第六条 合同生效1. 承租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承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出租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3.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合同以及其他基于本合同的增值服务相关合同
24、等共同构成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件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一事的完整合同,统称为“本合同”。第七条 争议解决1. 承租人确认其与出租人就本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2.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该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应向本合同约定的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保密义务及例外本合同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合同租赁事宜的全部相关文件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承租人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透露出租人的租赁方案等商业机密给第三人知晓;出租人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透露承租人提交的所有租赁审查材料给第三人知晓。但因为出租人加入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相关征信系统
25、的,承租人同意将其相关信息通过出租人纳入相关的征信系统除外。第九条 附则1. 签字。本合同中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如有)在本合同上签字,“签字”是签字人表示同意而做出的任何书面标记,包括任何文字的签名、手印或加记任何其他符号。2. 本合同一式肆份(担保人为多人的,本合同份数随担保人数的增加而增加相应份数),出租人贰份,承租人壹份,担保人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 出租人已经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承租人、担保人同意并授权出租人在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承租人、担保人企业或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违约、逾期相关信息、信贷信息及
26、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并同意将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违约、逾期相关信息向国家机构、媒体、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承租人、担保人授权并允许出租人查询、获取、使用与签订本合同相关的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租赁支付表租赁物件价值:¥200,000.00租赁期数(月):36期起租日:第一期租金支付日:每期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频率:月付管理费:¥0.00支付方式:期末等额本息支付首期租金及咨询费合计:¥100,000.00履约保证金:¥0.00留购价:¥100.00其他:¥0.00尾付款:¥0.00每期租金金额:¥3,568.44在整个租赁期内,
27、承租人不可撤销及无条件承诺:承租人同意按照出租人车辆保险规定在租赁期内承保相应车辆商业保险,并将出租人特别约定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承租人同意由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从承租人授权账户中自动划转承租人各期应付款项。承租人授权账户如下: 开户行: 户名: 借记卡号: 承租人须于每期租金支付日前将应付款项存入授权账户中或电汇至出租人以下指定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联行号: 承租人同意租赁支付表中的全部内容,并承诺按期足额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支付表)。该租赁支付表从出租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出租人在表中手工填写的租赁期间和支付时间和电脑打印具
28、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出租人变更租赁支付表中的租金,出租人将变更后的租赁支付表送达承租人,无需承租人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承租人对本租赁支付表有任何异议请在收到本租赁支付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已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监管范围,在监管要求下会将承租人还款记录发送至监管机构,请承租人珍惜信用记录。承租人、担保人(如有)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认真阅读了该合同文本,并就有关条款和其他疑问详细咨询了出租人,出租人给予详细回答,承租人、担保人(如有)理解后才首先签订了本合同。出租人签字盖章: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邮 编:电 话:传 真:承租人:(自然人签字并按印)/(法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送达邮寄地址: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人及电话: 担保人:(自然人签字并按印)/(法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送达邮寄地址: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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